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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枇杷膏是冰毒、摇头丸、MDMA、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混合物

新型毒品:枇杷膏是冰毒、摇头丸、MDMA、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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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枇杷膏是冰毒、摇头丸、MDMA、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混合物 金羊网讯 记者张璐瑶,通讯员许自强、张毅涛报道:近年来,有不少不法分子在知名品牌的“咖啡”、“奶茶”中掺入毒品粉末,而后贩卖,让人防不胜防,近期,广州海珠警方在“飓风2016”专项行动中还打掉一个跨省市贩卖新型毒品团伙。这伙嫌疑人竟将冰毒和“摇头丸”研磨成粉末,自制所谓的粉末状毒品“饮料”卖出,还有“瘾君子”用其勾兑进“枇杷膏”里服食。 行动中,警方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破获一宗贩卖自制粉末状毒品“饮料”的案件,共缴获230包添加了冰毒和“摇头丸”混合物的自制毒品“饮料”(重约336克),以及8瓶勾兑了毒品“饮料”的“枇杷膏”(重约968克)。 8月中旬,海珠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发现一条涉毒犯罪线索:一名居住在广东惠州外号叫做“肥仔”的男子有到广州贩卖毒品的嫌疑。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侦查发现,“肥仔”真名杨某,35岁,广东广宁人。8月26日中午,“肥仔”将到广州番禺区和一名叫“阿怡”的女子进行毒品交易。 8月26日上午,专案组出动4个抓捕小组,前往2名毒贩可能交易的地点展开伏击。 中午12时许,民警发现杨某驾驶一辆粤H牌的黑色小汽车从惠州市博罗县出发进入广惠高速,13时许在番禺区双岗站出了高速,随后停在附近的公路旁边。不一会儿,一辆粤L牌的丰田小汽车开了过来,并停到了杨某的小车旁边。一名女子拎着一个黑金色胶袋从丰田车上下来,走上了杨某的小车后排座位。不一会儿,该女子下车回到自己的丰田车旁,而先前拎在手中的黑金色胶袋已经换成一个较大的黑色胶袋。紧接着杨某也从黑色小车下来,从车上搬出几箱物品走到丰田小车旁。 此时,在附近伏击的民警立即上前,将2人抓获,并从该女子刚放进丰田车里的黑色胶袋中搜查出221包“饮料”,在储物格内搜查出4瓶“枇杷膏”,在一个黑色女装手提包中搜出9包“饮料”。随后,民警又在女子在番禺某小区的住宅中搜出4瓶“枇杷膏”。女子交代,8瓶“枇杷膏”均已经勾兑了毒品“饮料”。 经审查,民警确认该女子就是“阿怡”陈某,26岁,广州番禺人。陈某供认,自己通过微信联系毒贩杨某,以每包210元的价格与杨某交易221包混有冰毒和“摇头丸”混合物的毒品“饮料”,用于自己吸食,她手提包里的9包毒品“饮料”也是在一个月前向杨某购买的。 陈某交代,在“枇杷膏”中勾兑毒品“饮料”服用,是她自己的服食习惯。 经鉴定,警方缴获的毒品“饮料”和“枇杷膏”中,分别含有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成分。 目前,海珠警方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陈某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依法侦办中。

广东省陆丰市陈某贩卖、运输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判处死刑

广东省陆丰市陈某贩卖、运输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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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陆丰市陈某贩卖、运输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判处死刑 2014年以来,广东省陆丰市陈某、刘某、陈某、黄某、同案人许某等人在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犯罪的过程中分工合作,通过QQ网络聊天软件、电话等方式联系购买毒品冰毒的买家,再将冰毒伪装、包装后以快递方式寄给山东、河南等地的买家。 2014年间,被告人陈某先利用QQ等方式联系购买冰毒的买家,然后交代被告人刘某向他人购买冰毒后进行伪装、包装,并按照陈某所提供的买家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利用快递方式寄给买家。 其中,同年年底左右,陈某交代刘某以快递方式寄重约3克的冰毒给山东买家。 同年12月20日至25日期间,江西买家高某甲与陈某在电话中谈妥购买3千克冰毒(总价格为80000元人民币)的交易事宜后,分两次先后将购毒款分别汇到陈某所提供的陈某乙的银行卡账户和陈某丙的银行卡账户。陈某收款后,利用优速快递(单号668138XXXXXX)将3千克冰毒寄给高某甲。 同年12月29日,高某甲与同案人章某甲领取该快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该快件里的葡萄酒木质包装盒中查获白色晶体物6袋(重量分别为797克、221.41克、840克、157.25克、866克、183.49克),经鉴定,净重合计2995.23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均为74.05%。 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利用快递运输毒品的方式已经在毒品犯罪中越来越普遍,以这种方式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定也存在越来越多的问题。 2016年,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一分钟了解毒品麻古、冰毒、K粉、摇头丸

一分钟了解毒品麻古、冰毒、K粉、摇头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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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了解毒品麻古、冰毒、K粉、摇头丸 冰毒 冰毒 通用名称:甲基苯丙胺 性状: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晶莹剔透,故被吸毒、贩毒者称为“冰”(Ice)。由于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极强的刺激作用,且毒性剧烈,又称之为“冰毒”。冰毒的精神依赖性极强,已成为目前国际上危害最大的毒品之一。 滥用方式:口服、鼻吸 吸食危害: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胜利兴奋,能大量消耗人的体力和降低免疫功能,严重损害心脏、大脑组织甚至导致死亡。吸食成瘾者还会造成精神障碍,表现出妄想、好斗等。 K粉 K粉 通用名称:氯胺酮 性状:静脉全麻药,有时也可作兽用麻醉药。一般人只要足量接触二、三次即可上瘾,是一种很危险的精神药品。K粉外观上是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易溶于水,可随意勾兑进饮料、红酒中服下。 吸食反应:服药开始时身体瘫软,一旦接触到节奏狂放的音乐,便会条件反射般强烈扭动、手舞足蹈,:狂劲:一般会持续数小时甚至更长,直至药性渐散身体虚脱为止。 吸食危害:氯胺酮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服用后会产生意识与感觉的分离状态,导致神经中毒反应、幻觉和精神分裂症状,表现为头晕、精神错乱、过度兴奋、幻觉、幻听、运动功能障碍、抑郁以及出现怪异和危险行为。同时对记忆和思维能力都造成严重的损害。 麻古 麻古 通用名称:苯丙胺 性状:麻古”系泰语的音译,其主要成分是冰毒,是一种加工后的冰毒片剂,外观与摇头丸相似,属苯丙胺类兴奋剂,经化验含有甲基安非他明和咖啡因,具有很强的成瘾性。 吸食危害:此种毒品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具有迷幻作用,含毒性,吸食后呈现健谈、性欲亢进等生理上的反应,心脏有问题的人服用后可导致休克或突然死亡。更加可怕的是,从警方已经掌握的情况看,吸食此药能够使吸食者将自己的秘密和隐私通过交谈等方式随意告诉他人,并促使吸食者受人支配、出现狂想等症状,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其危害不堪设想。 摇头丸 摇头丸 通用名称: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 性状:属于苯丙胺类中枢兴奋剂。由于滥服用者服用后可出现长时间难以控制随音乐剧烈摆动头部的现象,故称摇头丸。外观多呈片剂,形状多样,五颜六色。 吸食危害:MDMA具有兴奋和致幻双重作用,在药物的作用下,用药者的时间概念和认知出现混乱,表现出超乎寻常的活跃,整夜狂舞,不知疲倦。同时在幻觉作用下使人行为失控,常常引发集体淫乱、自残与攻击行为,并可诱发精神分裂症及急性心脑疾病。    

冰毒成份是什么,吸食冰毒的感觉和危害

冰毒成份是什么,吸食冰毒的感觉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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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毒是什么,吸食冰毒的感觉和危害 一、冰毒是什么?冰毒成份是什么? 冰毒,即兴奋剂甲基苯丙胺,因其原料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晶莹剔透,故被吸毒、贩毒者称为“冰”(Ice)。由于它的毒性剧烈,人们便称之为“冰毒”。该药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故其丸剂又有“大力丸”之称。又因苯丙胺(Amphetamine)有其译音名安非他明或安非它命之称,故甲基苯丙胺也有甲基安非他明之称。此外,甲基苯丙胺是在麻黄素化学结构基础上改造而来,故又有去氧麻黄素之称。甲基苯丙胺药用为片剂,作为毒品用时多为粉末,也有液体与丸剂。 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又称甲基安非他明、去氧麻黄素,为纯白色晶体,晶莹剔透,外观似冰,俗称“冰毒”,吸、贩毒者也称之为“冰”。该药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故其丸剂又有”大力丸”之称。 冰毒最早由日本人发明。二次大战时,日本侵略者给士兵服用冰毒以提高战斗力。50年代在我国叫“抗疲劳素片”,1957年在重庆曾出现过吸食冰毒的成瘾人群。1962年,在山西、内蒙古等地也发生过滥用的问题。后来国家禁止了去氧麻黄素的生产、销售与使用。 麻黄草 冰毒属于苯丙胺类中枢神经兴奋剂,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苯丙胺药物强烈的兴奋作用使它们刚应用于临床不久就开始被滥用。从1932年起就有人为寻求感官刺激而吸食安非他明。冰毒(甲基安非他明)虽然问世较晚,但是它见效快、药效维持时间长的特点使它蔓延速度极快。1996年11月25日联合国禁毒署在上海召开的国际兴奋剂专家会议上,一致认为苯丙胺类兴奋剂将逐步取代本世纪流行的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常用毒品,成为21世纪全球范围滥用最为广泛的毒品。 二、吸冰毒反应,吸食冰毒感觉 “冰”之所以被滥用,与其特性有关。 一般中小剂量者,可以提高人的心境,有能力增加、觉醒程度提高的感觉,表现出精神振奋、清醒、机敏、话多、兴致勃勃、思维活跃、情绪高涨、注意力集中、工作能力(特别是技巧性工作能力)提高,而且长时间工作或学习无疲劳感、无饥饿感。 基于此,一些偶尔的滥用者,如长途行车司机服用以免困倦,学生挑灯夜战应付考试,运动员用以增强耐力和速度,演员用以增加精力和提高表演艺术等,他们都属于非经常使用者。 近年境外传入的“摇头丸”,是一种新型的苯丙胺类毒品,是冰毒的衍生物,先后在广东等沿海城市的歌舞厅、卡拉OK厅娱乐场所出现。服用摇头丸会使人亢奋不已,听到音乐后摇头不止,时间长达6~8小时,并出现幻觉和性冲动。一些服食者在被警方抓获后,在警车上仍在浑身扭动。摇头丸对人的健康祸害极大,反复服食会成瘾,过量则导致死亡;而且会造成行为失控,诱发治安和刑事案件。 三、吸食冰毒危害,吸冰毒有什么危害? 冰毒性到底有多大? 大家都说冰毒的危害大,会给吸食者带来很大的伤害,因此对于吸食冰毒的患者一定要开始戒毒,那么冰毒的毒性到底有多大呢? 冰毒作为一种新型的化学合成毒品,也被叫甲基苯丙胺,通常吸食的方法主要有口服、鼻吸、抽吸和注射。是一种很强烈的兴奋类的毒品,会给吸食者的大脑中枢系统带来严重的伤害。 冰毒是一种危害很大的毒品,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在吸食后会出现短暂的舒适感,但是药效过后就会带来严重的戒断反应,例如陷入严重的抑郁,产生威力无比的妄想和受迫害妄想,出现幻觉、精神分裂。这个时候患者不得不再次吸食冰毒,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长时间吸食冰毒会导致器官性脑症候群。精神呆滞,昏睡,易怒,烦躁不安,忧虑,有自杀的倾向。多话,瞳孔放大,食欲丧失,头痛,高烧,血压上升,盗汗。大剂量使用冰毒,可以引起神经错乱,思想障碍,类似妄想性精神分裂症,多疑,幻听,别害妄想等。 使用冰毒还很容易造成,下一代的畸形、死胎或者是发育不良、智力低下等严重影响,因此在这里要告诉大家不管是夫妻那一方吸食了冰毒等毒品一定是不可以要小孩的,在完全戒毒成功后按照医生的建议才可以受孕。 冰毒的成瘾性不仅变现在身体上同时也变现在心理上面,心瘾才是最难戒除的,毒瘾说到底是对药物的一种依赖,心理依赖如果要不摆脱的话及时戒毒成功还是会选择复吸的,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只有控制住患者的心瘾才可以彻底的戒掉毒瘾。 以上就是对冰毒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它的危害是很严重的,因此为了自己的健康,千万不可以染上冰毒等一切毒品,如果您不慎已经吸食了尽早的到专业的戒毒医院接受治疗才是正确的选择,专家告诉我们戒毒是没有什么捷径可以走的千万不可以相信所谓的戒毒偏方,以免给患者带来更加严重的伤害。

戴新祥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案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戴新祥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案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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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新祥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案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戴新祥贩卖毒品案    【裁判文书】 (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戴新祥在新安镇灌南宾馆、教育局家属区西侧巷口等地,多次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平、刘忠研吸食,共计贩卖毒品55.27克。2012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徐洪权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虹桥附近以人民币19200元的价格将约4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戴新祥。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戴新祥贩卖毒品55.27克,认为被告人戴新祥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认定被告人徐宏权贩卖毒品48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三)案件评析: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南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新祥,绰号老戴,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被告人戴新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宏权,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被告人徐宏权曾因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分别于2002年7月12日、2006年3月8日、2009年6月17日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三年(所外执行)、一年(所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2年9月10日、2003年5月28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2]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新祥、徐洪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德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新祥、被告人徐洪权及其辩护人王素军、刘艳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戴新祥在本县新安镇灌南宾馆、教育局家属区西侧巷口等地,多次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平、刘忠研吸食,共计贩卖毒品55.27克。2012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徐洪权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虹桥附近以人民币19200元的价格将约4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戴新祥。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戴新祥、徐洪权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戴新祥、徐洪权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戴新祥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也没有从徐洪权手里买过冰毒,其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的,从其身上和住处被搜出的毒品是留作自己吸食的。 被告人徐洪权辩称其没有贩卖过毒品给戴新祥。其辩护人王素军、刘艳龙发表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徐洪权贩卖毒品依据不足。且侦查机关在非羁押场所变相刑讯逼供,取证违法,应排除被告人庭审前的有罪供述。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24日间,被告人戴新祥在灌南县新安镇灌南宾馆、教育局家属区西侧巷口等地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黄平、刘忠研吸食,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5.27克,得款人民币43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21日,被告人戴新祥在本县新安镇新兴北路,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黄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戴新祥的原供述和辩解,证明2011年4月份,其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卖3克冰毒给黄小平。 (2)、未出庭证人黄平证言笔录,证明2011年4月19日,其在灌南县人民桥北的路上,以1800元的价格买过老戴(指戴新祥)3克冰毒,后被卖给他人。别人称她“小苹果”,姓戴的,四十多岁,是南京人。 (3)、书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黄平该起犯罪事实。 2.2012年1、2月间某日,被告人戴新祥在灌南县灌南宾馆一房间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忠研吸食; 3.2012年3月某日晚,被告人戴新祥在灌南县灌南宾馆停车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忠研吸食;之后两三天的晚上,被告人戴新祥在灌南县宾馆停车场,又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忠研吸食; 4.2012年3月某日晚,被告人戴新祥在灌南县宾馆停车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忠研吸食; 5.2012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戴新祥在灌南县教育局家属区西侧巷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忠研吸食; 6.2012年4月21日晚,被告人戴新祥在灌南县大自然宾馆东巷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忠研吸食; 7.2012年4月22日晚,被告人戴新祥在灌南县大自然宾馆东巷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忠研吸食; 8.2012年4月23日晚,被告人戴新祥在灌南县教育局家属区西侧巷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忠研吸食; 9.2012年4月24日凌晨,灌南县公安局民警在灌南县教育局家属区西侧巷口,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戴新祥抓获,从其身上查获0.89克甲基苯丙胺,后侦查人员又从其租住的灌南县镇中路西侧出租屋内缴获用于贩卖的甲基苯丙胺46.19克、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混合物0.47克、海洛因0.72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 证实: (1)、未出庭证人刘忠研证言笔录,证明其共9次从南京老戴手里买过计4克冰毒用于吸食。 (2)、未出庭证人魏向东、潘春霞、朱旭的证言笔录,证明他们曾从老戴手里买过冰毒,老戴是南京人。潘春霞并证实老戴也是“小苹果”的上线。 (3)、未出庭证人胡某某证言笔录,证明一个叫老戴的南京人,名叫戴新祥,40多岁,手机15240237085,常年在灌南贩卖毒品,灌南不少人都从他手里买毒品。 (4)、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4月24日凌晨,根据举报在灌南县教育局西侧巷口,当场抓获前来毒品交易的戴新祥,并在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一袋,0.89克。 (5)、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搜查及提取笔录,证明在灌南县新安镇镇中路南侧戴新祥租住屋内,搜出一电子秤;在一铁盒内有红色包装颗粒四颗、红色晶状粉末、白色晶状粉末;在抽屉内有两个分装袋,各有8个和27个小包装袋,玻璃壶2个及塑料吸管;钱包内有现金13000元,社会保障卡一张,姓名戴新祥,多枚手机卡;床头一布袋内,有13袋小包装白色晶体,毛重11.8克,床下一大包装袋内有中型分包装,内有白色晶体,毛重16.23克和25个小包装白色晶体,毛重29.36克。 (6)、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涉案人员魏向东、潘春霞、刘中研均指认了被告人戴新祥系向他们贩卖毒品的人。 (7)、灌南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259号、(2012)南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黄平、潘春霞因多次贩卖毒品被刑事处罚的事实。 (8)被告人戴新祥原供述,证实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时间、地点等情节与购买人黄平、刘忠研证实的内容一致。 2012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徐宏权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虹桥附近以人民币19200元的价格将2盎司约4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戴新祥。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 据证实: (1)、被告人戴新祥原供述和辩解,证明2012年4月24日下午, 公安人员在其租住屋搜出的白色晶状物是冰毒,是其前两天在南京从上线洪全手里买的,一盎司9600元,买了两盎司计19200元。4月20日下午,其从灌南回到南京,晚上8时许,与洪权联系想买两盎司(48克)冰毒,当时他说没货,等等看,到晚上11点多,洪权来电话,叫到他家去等,在他家时两人又吸了0.7克冰毒,夜里一时许,洪权和上线取得了联系,说这次货不好,有点潮,明天再联系。第二天下午2时许,洪权又叫去他家等货,后洪权怕他赶不上去灌南的车,洪权就自己开车带上他到虹桥那边取货,在车上谈好价格,就把两盎司的冰毒钱19200元给了洪权。到虹桥一30多岁男的上了车,那人拿出两个包装好的装有白色晶状体冰毒袋子给洪权,洪权给钱后,那人下车,又把他送到中央门拦车,他是晚上七八点钟到灌南的。在路上小冠军就联系要货的。当天夜里,他就用电子秤把冰毒分成了小份子。洪权不知是名字还是外号,南京下关人,37、38岁。 (2)、被告人徐洪权原供述和辩解,证明今年4月20日晚上,朋友小祥(指戴新祥)打电话问有没有货(指冰毒),说要两盎司,后他与“二呆”联系,“二呆”说等等把货送过来,其就让小祥到他家等货,在他家两人又吸了0.7克冰毒,“二呆”还未来,后“二呆”电话中说这次货质量不好,天亮有好货。4月21日下午2点多,“二呆”说货到了,其又让小祥来拿货,好长时间“二呆”没到,小祥着急,因为他要赶下午4点去灌南的车,他又与“二呆”联系,“二呆”说到虹桥了,他就带小祥到虹桥拿货,在车上小祥把两盎司19200元钱给了他。到虹桥那儿,“二呆”上了车,把两盎司冰毒给他,他把钱给了“二呆”,“二呆”下车后,他又把小祥送到中央门。 (3)、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中扣押的部分物品亦印证了被告人的供述内容。 (4)、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戴新祥、徐宏权相互辨认确认身份的事实。 (5)、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7)玄刑初字第219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刑终字第241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2)鼓刑初字第616号、(2003)鼓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南京市劳教委宁劳教决字【2002】第1071号、【2006】第296号、【2009】第946号决定书及证明文书证实了两被告人的前科劣迹事实。 (6)、连云港市物证鉴定所(连)公(化)鉴(毒品)字[2012]0468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灌南县公安局在戴新祥租住屋搜取的39袋晶状物,质量为46.19克,在其中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054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2012年4月24日抓获戴新祥时从其身上搜出的一袋白色晶状物质量为0.89克,在其中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关于被告人戴新祥、徐宏权辩称其庭审前有罪供述是受到了刑讯逼供;被告人徐宏权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庭前有罪供述,存在取证程序违法,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合理怀疑的观点,经“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审查,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新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累计55.27克,被告人徐宏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6.19克。被告人戴新祥、徐宏权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新祥、徐宏权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新祥贩卖毒品,不仅有其多次的稳定供述,而且得到了向其购买毒品的多名证人指认和证实,相互联系的电话号码陈述一致,又在其交易和租住地搜出毒品;被告人徐宏权贩卖毒品给被告人戴新祥,二人交代的交易过成、情节吻合一致,又在被告人戴新祥的租住地查获了毒品下落,且购买的毒品数量除去卖出部分外,所剩数量与双方交易量基本相当。故对被告人戴新祥、徐宏权及其辩护人的无罪及定案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人戴新祥、徐宏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处罚,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打击毒品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戴新祥、徐宏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的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新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止。) […]

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叶美欣贩卖冰毒毒品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叶美欣贩卖冰毒毒品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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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叶美欣贩卖冰毒毒品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叶美欣贩卖毒品案    【裁判文书】 (一)基本案情:2011年7月,温友州(另案处理)与朱成挽(另案处理)联系交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定由温友州携带甲基苯丙胺到江苏省徐州市进行交易。后温友州在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从被告人叶美欣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乘车携带该批甲基苯丙胺前往徐州市。当月18日中午,朱成挽在连霍高速公路徐州潘塘出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425.5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5%。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叶美欣贩卖甲基苯丙胺1425.5克,认为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决定判处被告人叶美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省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核准原审判决的裁定。 (三)案件评析:对于贩卖毒品数量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全部毒品被收缴的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苏刑三复字第0034号 被告人叶美欣,男,1969 年 11 月 20 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 毒品罪于 2011 年 11 月 5 日被监视居住,当月 12 日被刑事拘留, 同月 20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睢宁县看守所。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 控被告人叶美欣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 2013 年 2 月 21 日作出(2012) 徐刑初字第 0084 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美欣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 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1 年 7 月,温友州(另案处理)与朱成挽(另 案处理)联系交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定由温友州 携带甲基苯丙胺到江苏省徐州市进行交易。后温友州在广东省陆 丰市碣石镇从被告人叶美欣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乘车携带该批 甲基苯丙胺前往徐州市。当月 18 日中午,朱成挽在连霍高速公路 徐州潘塘出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 1425.5 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

阳桂华贩卖、运输毒品罪运输冰毒甲基苯丙胺死刑案

阳桂华贩卖、运输毒品罪运输冰毒甲基苯丙胺死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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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桂华贩卖、运输毒品罪运输甲基苯丙胺死刑案 一、阳桂华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文书】 (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阳桂华指使其妻李金(另案处理)向贾明(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4克,贾明付给李金人民币3000多元,后李金将该款交给阳桂华。同年4月25日,阳桂华携带毒品和李金一同乘坐从深圳开往扬州的长途汽车。26日6时许,二人在南京市六合区葛塘下车,后乘出租车前往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后街小区,在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阳桂华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92.5克。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阳桂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006.5克,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决定判处被告人阳桂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于2013年6月7日裁定核准。 (三)案件评析:对于既实施运输毒品行为、又控制毒品交易,作用积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权利终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苏刑三终字第0002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阳桂华,男,1973 年 9 月 15 日出生于 湖南省隆回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被刑事拘 留,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同年 5 月 2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 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 控原审被告人阳桂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 60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阳桂华 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江苏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莉出庭履行职务。上 诉人阳桂华及其辩护人吴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1 年 4 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阳桂华指使其妻李金(另案处理)向贾明(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 称“冰毒”)14 克,贾明付给李金人民币 3000 多元,后李金将该 款交给阳桂华。同年 4 月 25 日,阳桂华携带毒品和李金一同乘坐 […]

新型毒品“开心水”是什么?HAPPY水成分是什么?

新型毒品“开心水”是什么?HAPPY水成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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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开心水”是什么?开心水成分是什么? 开心水,也称HAPPY水,是一种新型液态毒品。“开心水”其实是一种呈无味、透明、液态状毒品,是由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混合而成。从成分上来说,“开心水”是由甲基苯丙胺、苯丙胺以及盐酸氯胺酮构成,所以,它并不是一种新的毒品品种,而是一种新的毒品吸食形态。 它对人体的危害都有哪些呢?“开心水”对年轻人的诱惑很大,不谙世事的年轻人很容易就会误入歧途。 开心水,也称HAPPY水,是一种新型液态毒品。“开心水”其实是一种呈无味、透明开心水、液态状毒品,是由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混合而成。从成分上来说,“开心水”是由甲基苯丙胺、苯丙胺以及盐酸氯胺酮构成,所以,它并不是一种新的毒品品种,而是一种新的毒品吸食形态。 开心水的隐蔽性很高,是贩毒者为了逃避打击而想出的贩毒新手段。一般冰毒等固态毒品可以从其形状及携带容器中发现可疑,然而液态的“开心水”用任何容器都可以盛放,甚至一般的矿泉水瓶就可以携带,且从外观上看与普通饮料无异,为毒品查处的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吸食“开心水”也与冰毒等新型毒品相似,不需要激烈的音乐刺激和热闹的氛围,吸食的隐蔽性也增加了禁毒工作的难度。而“开心水”无色、无味的液体特性也可能使更多人在无意中成为毒品吸食者,药物滥用的人数可能会因此上升。 以水溶剂为主要形态,内含多种不同毒品成份。经侦查员对“蛇胆川贝液”内容液体测试后,发现其对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氯胺酮的测试均呈阳性反应。同时,经嫌疑人交代该种装在“速溶咖啡”内的粉末状毒品速溶于水。 服食方式简易,可供量大,潜在“消费”市场需求大。吸毒人员只需将“开心水”与可乐等饮料混合即可饮用,一支10毫升装的“开心水”一般用355毫升的可乐或其它饮料进行稀释,稀释后可提供5人以上饮用。 与吸食冰毒、氯胺酮等新型毒品需要工具不同,吸食“开心水”时,吸食者只需将其加入饮料中即可。“开心水”对吸食者的影响也类同于兴奋剂和冰毒,同样会使吸食者出现亢奋感和幻觉等兴奋状态。 运贩方式隐蔽性极强,易于流通,查获难度较大。该类毒品通常被包装成“蛇胆川贝液”、“速溶咖啡”等,且在包装方式上从瓶装、袋装至外盒均与实物一致,从外观上难以分辨。由于包装“精致”,贩毒人员更易携带该种毒品搭乘飞机、火车运输而不被轻易发现。 与吸食冰毒、氯胺酮等新型毒品需要工具不同,吸食“开心水”时,吸食者只需将其加入饮料中即可。“开心水”对吸食者的影响也类同于兴奋剂和冰毒,同样会使吸食者出现亢奋感和幻觉等兴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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