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毒贩冰毒送货上门,公安钓鱼执法是否存在特请引诱的问题
深圳毒贩冰毒送货上门,公安钓鱼执法是否存在特请引诱的问题 在网上深圳冰毒交流群问深圳哪里有冰毒买?毒贩深圳冰毒送货上门被抓 2015年8月19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有人贩毒,并表示愿意协助抓捕贩毒人员。 王某某通过QQ深圳冰毒交流群及电话联系钟某称要购买50克冰毒,双方谈好交易价格为人民币7500元,并约好在龙岗区布吉街道某酒吧门口进行交易。 当天20时30分许,钟某与举报人王某某在上述深圳某酒吧门口见了面,然后钟某电话通知嫌疑人“黑仔”送冰毒过来,拿到冰毒后,钟某即与王某某一起走进深圳某酒吧内进行交易,钟某交给了王某某一包冰毒,王某某将人民币7500元交给了钟某。 双方完成交易后,民警将钟某抓获,当场缴获用于交易的毒品一包、毒资人民币7500元及手机二部。经鉴定,涉案用于交易的毒品重48.6克,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关于是否存在特请引诱的问题: 法院认为: 证人王某某发现钟某利用网络贩卖毒品,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愿意协助民警抓获贩毒人员。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王某某向钟某提出购买50克冰毒,双方约定好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和地点等,随后钟某在毒品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人赃俱获。本案毒品交易的数量虽由特情人员提起,但钟某在收到王某某求购毒品的要求后一拍即合,积极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在短时间内即有较大数量的毒品进行交易,依法不属于特情引诱情节。 钟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贩卖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8.6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盒子一个,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