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氯胺酮

K粉和摇头丸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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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粉和摇头丸的法律规定 摘要:摇头丸含有两种成分,一种是MDMA的盐酸盐,另一种是去氧麻黄碱的盐酸盐。MDMA从毒性上分析,应该可以归类为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的毒品,可以将MDMA换算成海洛因等常规毒品量刑. 目前,我国《刑法》第347条只是对冰毒、鸦片、海洛因等常规毒品规定了量刑标准,最高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另外8种“其他毒品”的量刑标准,但对于诸如摇头丸、K粉、麻古新型毒品却没有详细的量刑标准。摇头丸含有两种成分,一种是MDMA的盐酸盐,另一种是去氧麻黄碱的盐酸盐。MDMA从毒性上分析,应该可以归类为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的毒品,可以将MDMA换算成海洛因等常规毒品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的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而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在2005年8月公、检、法三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办理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大致内容如下: “该文件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摇头丸100克以上,K粉等毒品500克以上的,应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行为,将面临15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判决。其中,摇头丸20克以上不满100克、K粉5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应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被判处7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摇头丸不满20克、K粉不满5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单位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犯罪活动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的罚金,直接责任人将被视为直接参与贩毒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摇头丸、K粉等毒品的,将被处3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向多人或多次贩卖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公安机关侦破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做出毒品净重及其成份鉴定,不同种类毒品不能相加计量,应当选择其中法律规定量刑幅度最重的毒品作为量刑基础,其他毒品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同样,同宗毒品检测出多种毒品成分的,审判时以法律规定量刑幅度最重的毒品进行量刑。”

摇头丸有什么成分

摇头丸有什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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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头丸有什么成分 摘要:摇头丸俗称“迷魂药”,其主要成份是冰毒,往往在其中还添加了麻黄素、氯胺酮、咖啡因等物质,大大加大了毒品之间互相的毒性作用。那么摇头丸的成分是什么?小编为你介绍。 摇头丸具有明显的中枢致幻、兴奋作用,吸食者会随着音乐剧烈地摆动头部,迷失自我。摇头丸的成瘾性也不像海洛因等毒品那样产生严重的生理依赖性,但它具有很强的精神依赖性,让吸毒者产生强烈的心瘾,很难戒除。摇头丸的毒性很强,服用后表现出活动过度、冲动、性欲亢进、嗜舞、偏执、妄想等症状,长期服用可导致大脑受损,记忆力、认知力明显下降,严重者可致精神病,甚至死亡。 摇头丸”是甲基苯丙胺的衍生物,也是一种兴奋剂,又称“甩头丸”、“快乐丸”、“疯丸”等等,常制成颜色、图案各异的片剂。近两年,“摇头丸”在我国渐呈泛滥之势,其主要滥用场所为舞厅、卡拉0K歌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摇头丸”具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服用后表现为情感冲动、兴奋异常、自我约束力下降、听到音乐后摇头不止,并有迷幻感觉和暴力倾向。使用数次即可成瘾,轻者出现头晕、乏力、体重减轻、失眠、恶心等症状,长期服用除导致产生精神分裂外,还导致死亡。”摇头丸”有效成分主要为甲基安非他明(MA)、安非他明(A)、MDMA(N-甲基-3,4-亚甲基二氧安非他在明)、MDA(亚甲基安非他明)。掺杂物主要为咖啡因、氯胺酮、苯海拉明和苯巴比妥等。有强烈的致幻作用 摇头丸的主要成分是冰毒,是冰毒的一种。冰毒的成分是甲基苯丙安,纯品很像冰糖,贩卖者为了便于吸食者使用,制作成各种规格的片剂、丸剂,就是“摇头丸”———人服食后为释放能量会不停手舞足蹈,摇头晃脑。冰毒是一种精神类毒品,吸食后透支人体的能量,对内脏器官伤害很大。吸食者有暴力攻击倾向,易引发暴力攻击、性侵害、抢劫等事件,成为社会治安隐患。有人曾诉说吸食冰毒后的感觉:“血液沸腾,敢干平时最不敢干的事。”有报章透露,冰毒吸食一次即可成瘾。冰毒对吸食者和社会的危害性,远甚于海洛因。 一、摇头丸带来的精神毒性 无论是单次还是长期使用摇头丸,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精神症状,吸毒者会出现抑郁、失眠、焦虑、幻觉、妄想、人格障碍等。吸毒者服用“摇头丸”后,有的会出现幻觉,感觉世界一派和平,对陌生人友善,警惕性下降,由于中枢神经抑制能力减弱,加上易产生不会受伤害的幻想,吸毒者往往会对自己行为的安全性掉以轻心。 二、摇头丸导致的躯体危害 “摇头丸”的毒害在于兴奋中枢神经系统,并让服用者产生迷幻的感觉。服食者会出现食欲不振、牙关紧闭、恶心、肌肉痛、运动失调、流汗、心率加快、血压升高、疲倦及失眠等症状。而且由于中枢神经系统出现紊乱,服食者还会发高烧,出现各类血管疾病和心律不齐等,极易引起休克甚至死亡。 三、摇头丸导致性乱和性侵害 吸食者服用摇头丸后,性格开放,警惕性放松,性开放倾向增强,极易出现群宿乱交行为。专家提醒女性,集体聚会或泡吧的时候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着了摇头丸的道,切勿服用或饮用陌生人给的食物或饮料。 摇头丸的主要成分是氯胺酮,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有些甚至掺杂咖啡因,苯巴比妥或甲奎酮.

三亚李华杰、廖汉文2名毒枭昨日被执行死刑

三亚李华杰、廖汉文2名毒枭昨日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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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李华杰、廖汉文2名毒枭昨日被执行死刑 原标题:三亚公开宣判一批毒品案件 2名毒枭昨日被执行死刑 11月25日上午,在省高院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三亚市两级法院对一批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涉毒犯罪6案6人,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将犯贩卖毒品罪的罪犯李华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犯廖汉文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两毒贩被执行死刑 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华杰(男,汉族,1976年12月22日出生)为牟取暴利,从广东省购进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等成分的液体(俗称“神仙水”),运至海南贩卖。 被告人廖汉文(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2014年3月23日凌晨,公安人员抓获廖汉文,当场从其身上背包内缴获毒品氯胺酮9760克、甲基苯丙胺10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1.4克。随后在廖汉文租住房屋内查获大量毒品及枪支1支、子弹2发。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一审判决李华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廖汉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被告人李华杰、廖汉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分别裁定核准判处李华杰、廖汉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李华杰、廖汉文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4涉毒人员被判刑 在上述案件宣判之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刘某运输、贩卖含MDMA等成分的液体20ml,贩卖含MDMA等成分的液体毒品510.1743克,氯胺酮33.4366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三亚城郊法院对被告人范某东、陈某青、许某永涉嫌贩卖毒品罪的3宗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新型毒品:枇杷膏是冰毒、摇头丸、MDMA、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混合物

新型毒品:枇杷膏是冰毒、摇头丸、MDMA、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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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枇杷膏是冰毒、摇头丸、MDMA、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混合物 金羊网讯 记者张璐瑶,通讯员许自强、张毅涛报道:近年来,有不少不法分子在知名品牌的“咖啡”、“奶茶”中掺入毒品粉末,而后贩卖,让人防不胜防,近期,广州海珠警方在“飓风2016”专项行动中还打掉一个跨省市贩卖新型毒品团伙。这伙嫌疑人竟将冰毒和“摇头丸”研磨成粉末,自制所谓的粉末状毒品“饮料”卖出,还有“瘾君子”用其勾兑进“枇杷膏”里服食。 行动中,警方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破获一宗贩卖自制粉末状毒品“饮料”的案件,共缴获230包添加了冰毒和“摇头丸”混合物的自制毒品“饮料”(重约336克),以及8瓶勾兑了毒品“饮料”的“枇杷膏”(重约968克)。 8月中旬,海珠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发现一条涉毒犯罪线索:一名居住在广东惠州外号叫做“肥仔”的男子有到广州贩卖毒品的嫌疑。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侦查发现,“肥仔”真名杨某,35岁,广东广宁人。8月26日中午,“肥仔”将到广州番禺区和一名叫“阿怡”的女子进行毒品交易。 8月26日上午,专案组出动4个抓捕小组,前往2名毒贩可能交易的地点展开伏击。 中午12时许,民警发现杨某驾驶一辆粤H牌的黑色小汽车从惠州市博罗县出发进入广惠高速,13时许在番禺区双岗站出了高速,随后停在附近的公路旁边。不一会儿,一辆粤L牌的丰田小汽车开了过来,并停到了杨某的小车旁边。一名女子拎着一个黑金色胶袋从丰田车上下来,走上了杨某的小车后排座位。不一会儿,该女子下车回到自己的丰田车旁,而先前拎在手中的黑金色胶袋已经换成一个较大的黑色胶袋。紧接着杨某也从黑色小车下来,从车上搬出几箱物品走到丰田小车旁。 此时,在附近伏击的民警立即上前,将2人抓获,并从该女子刚放进丰田车里的黑色胶袋中搜查出221包“饮料”,在储物格内搜查出4瓶“枇杷膏”,在一个黑色女装手提包中搜出9包“饮料”。随后,民警又在女子在番禺某小区的住宅中搜出4瓶“枇杷膏”。女子交代,8瓶“枇杷膏”均已经勾兑了毒品“饮料”。 经审查,民警确认该女子就是“阿怡”陈某,26岁,广州番禺人。陈某供认,自己通过微信联系毒贩杨某,以每包210元的价格与杨某交易221包混有冰毒和“摇头丸”混合物的毒品“饮料”,用于自己吸食,她手提包里的9包毒品“饮料”也是在一个月前向杨某购买的。 陈某交代,在“枇杷膏”中勾兑毒品“饮料”服用,是她自己的服食习惯。 经鉴定,警方缴获的毒品“饮料”和“枇杷膏”中,分别含有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成分。 目前,海珠警方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陈某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依法侦办中。

新型毒品毒品奶茶是什么?

新型毒品毒品奶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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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毒品奶茶是什么? 毒品奶茶是一种新型毒品,这类毒品遇水即溶,即冲即饮,与各种饮品混合后,口味都不发生变化,甚至香味都相似。此类新型毒品迷惑性很强,毒品效果持续时间较长,对吸毒人员极具诱惑力。民警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遇到陌生人提供此类饮品要仔细查看,加强防范,不要误食误用。 毒品奶茶特点 新型毒品“奶茶”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种: ①外在形态粉末状,与咖啡、奶茶相似; ②多用奶茶、咖啡、茶叶包等包装掩饰; ③使用方法简易,用开水调和后即可吸食,也可与其他饮品混合饮用; ④主要成分是氯胺酮、MDMA等,作用与K粉、冰毒相似,使人极度亢奋,容易上瘾。 新型毒品“奶茶粉”呈白色粉状末,用条状奶茶袋包装,主要成分是氯胺酮、MDMA等多种成分,遇水即溶。“饮毒”工具简单,不受条件限制。 但该类新型毒品与“摇头丸”相似,效果持续时间长,对吸毒人员更具诱惑,容易传播。 如何辨别新型毒品“奶茶” 一种看似奶茶,包装上标明“清新柠檬风味”的饮品大家就要引起注意。 这种“奶茶”外观与普通小包装普通奶茶无异,但仔细观看,这些“奶茶”制作粗糙,上面没有基本成分和食用方法的说明。 “奶茶粉”用黄色立顿奶茶塑封经过包装后,跟市面上流通的普通奶茶几乎无异,难以察觉。 这种掺杂了多样毒品成分的“奶茶粉”,只是用一件漂亮的外衣包裹着,实则还是改头换面的新型毒品。 毒辩网刘平律师提醒:这种新型奶茶粉一般会出现在歌舞娱乐休闲场所里,所以大家在放松娱乐的时候如果有人突然拿出奶茶包冲调奶茶并且要你喝下,一定要多长一个心眼,问个明白,以免误入歧途,沾染上毒品,遗憾终生。 新型毒品“奶茶”的特点 “奶茶”是一种新型毒品,这类毒品遇水即溶,即冲即饮,与各种饮品混合后,口味都不发生变化,甚至香味都相似。 此类新型毒品迷惑性很强,毒品效果持续时间较长,对吸毒人员极具诱惑力。 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遇到陌生人提供此类饮品要仔细查看,加强防范,不要误食误用。 毒辩网刘平律师提醒:学生家长要时刻警惕,不随便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饮料、零食,更不要为陌生人携带、传递可疑物品。 这种新型毒品主要来自广州、深圳,今年3月浙江温州警方先后查获多起群体性吸毒案件。调查发现,吸毒人员正在饮用一种类似“咖啡”“奶茶”的新型毒品。“咖啡”呈咖啡色粉末状,常以咖啡袋装包装,“奶茶”呈白色粉末状,常以茶叶袋装包装。因与常见的咖啡、奶茶无异,隐蔽性强很难被识破。 因遇水即溶,这种毒品服用简单,只要用开水调和后即可食用,也可与其他各种饮品混合饮用。其主要成分是氯胺酮、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饮用后作用与“K”粉、冰毒相似,使人极度亢奋,产生幻视、幻听现象。 目前这类“咖啡”“奶茶”每包市值1000元左右,用开水泡后可供多人饮用,因毒品效果持续时间较长,对吸毒人员极具诱惑力。 太原警方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遇到陌生人提供此类饮品要仔细查看,防止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如果在娱乐场所发现类似包装物,要及时报警。

深圳罗湖海关查获今年最大宗毒品案件

深圳罗湖海关查获今年最大宗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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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海关查获今年最大宗毒品案件 央广网深圳6月13日消息(记者郑柱子 通讯员袁娉婷)深圳罗湖海关日前查获一名男子藏匿在蛋卷盒内的毒品氯胺酮约3公斤。这是该关今年查获的最大宗毒品案件。 5月22日清晨7时,罗湖口岸出境大厅人还不多,一名手提红色环保袋的年轻男子过关时一直低头玩手机,海关关员几次大声示意其接受检查,他都“好像”听不见。就连通道上的其他旅客都纷纷望向关员和这年轻人,但就唯独他“我行我素”,不自觉得倒是加快脚步往前走。 “有问题!”关员马上意识到事有蹊跷,于是迅速将当事人截停。海关关员介绍说:“当事人当时这种反应不合常理,于是就让他把那个红色环保袋放到行李X光机去检查。他还假装不明白,提着袋子就从X光机旁边的金属探测门后走过来了,然后就想离开。这显然是有问题的。于是我们再次要求其把袋子过机,这次他倒是耍了个小聪明,把手伸进X光机里,直接就把东西从机器入口扔到出口,还以为我们看不到,这下就彻底暴露了。我们判断肯定有猫腻!” 为防止当事人冲关逃跑,关员迅速将当事人拦截控制进行进一步检查。“接过袋子就更不对劲,里面是一盒蛋卷,但这重量不对啊!”关员继续介绍说,“打开盒子一看,这哪里是什么蛋卷,就是一盒塞得满满的袋装白色晶体状颗粒物,有三包。” 后经鉴定,确认涉案物品为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毛重合计3031克。目前,当事人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海关缉私部门刑事立案处理。

一分钟了解毒品麻古、冰毒、K粉、摇头丸

一分钟了解毒品麻古、冰毒、K粉、摇头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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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了解毒品麻古、冰毒、K粉、摇头丸 冰毒 冰毒 通用名称:甲基苯丙胺 性状: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晶莹剔透,故被吸毒、贩毒者称为“冰”(Ice)。由于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极强的刺激作用,且毒性剧烈,又称之为“冰毒”。冰毒的精神依赖性极强,已成为目前国际上危害最大的毒品之一。 滥用方式:口服、鼻吸 吸食危害: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胜利兴奋,能大量消耗人的体力和降低免疫功能,严重损害心脏、大脑组织甚至导致死亡。吸食成瘾者还会造成精神障碍,表现出妄想、好斗等。 K粉 K粉 通用名称:氯胺酮 性状:静脉全麻药,有时也可作兽用麻醉药。一般人只要足量接触二、三次即可上瘾,是一种很危险的精神药品。K粉外观上是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易溶于水,可随意勾兑进饮料、红酒中服下。 吸食反应:服药开始时身体瘫软,一旦接触到节奏狂放的音乐,便会条件反射般强烈扭动、手舞足蹈,:狂劲:一般会持续数小时甚至更长,直至药性渐散身体虚脱为止。 吸食危害:氯胺酮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服用后会产生意识与感觉的分离状态,导致神经中毒反应、幻觉和精神分裂症状,表现为头晕、精神错乱、过度兴奋、幻觉、幻听、运动功能障碍、抑郁以及出现怪异和危险行为。同时对记忆和思维能力都造成严重的损害。 麻古 麻古 通用名称:苯丙胺 性状:麻古”系泰语的音译,其主要成分是冰毒,是一种加工后的冰毒片剂,外观与摇头丸相似,属苯丙胺类兴奋剂,经化验含有甲基安非他明和咖啡因,具有很强的成瘾性。 吸食危害:此种毒品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具有迷幻作用,含毒性,吸食后呈现健谈、性欲亢进等生理上的反应,心脏有问题的人服用后可导致休克或突然死亡。更加可怕的是,从警方已经掌握的情况看,吸食此药能够使吸食者将自己的秘密和隐私通过交谈等方式随意告诉他人,并促使吸食者受人支配、出现狂想等症状,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其危害不堪设想。 摇头丸 摇头丸 通用名称: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 性状:属于苯丙胺类中枢兴奋剂。由于滥服用者服用后可出现长时间难以控制随音乐剧烈摆动头部的现象,故称摇头丸。外观多呈片剂,形状多样,五颜六色。 吸食危害:MDMA具有兴奋和致幻双重作用,在药物的作用下,用药者的时间概念和认知出现混乱,表现出超乎寻常的活跃,整夜狂舞,不知疲倦。同时在幻觉作用下使人行为失控,常常引发集体淫乱、自残与攻击行为,并可诱发精神分裂症及急性心脑疾病。    

贩卖K粉如何定罪,贩卖K粉如何量刑?

贩卖K粉如何定罪,贩卖K粉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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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K粉如何定罪,贩卖K粉如何量刑? 贩卖K粉定罪,贩卖K粉量刑 贩卖K粉根据刑法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量刑幅度主要取决于贩卖K粉的数量多少,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最新的毒品法罪司法解释,贩卖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可以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 根据2016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贩卖K粉定罪 贩卖K粉,最高可判死刑;遇执法人员检查却丢包逃跑,从包内发现毒品可认定是“明知”有毒;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为了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可人性化地移送其居住地警方办理……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一直规定不明确缺乏执法标准的氯胺酮(俗称K粉)等新型毒品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意见》作了详细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K粉数量1千克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满20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法持有K粉的,《意见》也有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此外,《意见》对美沙酮、安眠酮、氯氮卓等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都作出详细规定。 “比照《刑法》规定,《意见》对K粉案件的定罪量刑尺度,和鸦片案件的相当。”省高院相关人士和成都基层法院有刑事法官都指出,K粉作为新型毒品,近年来才进入我国,但社会对其危害性认识不够,甚至有人觉得K粉对身体没什么危害,导致K粉蔓延很快,人群主要集中在16岁至25岁,多为青年人和白领。 贩卖K粉量刑 《审理毒品案件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该项解释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适用,应理解为,贩卖的虽为“少量毒品”但同时构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鸦片为例,贩卖的鸦片不满200克,即为“少量毒品”。如果贩卖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贩卖鸦片的数量不满140克时,不构成“情节严重”,才处三年以下量刑。法条明确规定的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也按照各自数量处理。 那么除了鸦片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以外的其他毒品应如何处理呢?需根据其他毒品与鸦片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折算后依不同情况处理。仍以鸦片为例,贩卖其他毒品的数量相当于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时,应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情节严重”。若是折算以后不满140克的,不构成“情节严重。” 《办理毒品案件的意见》规定了氯胺酮等毒品与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折算关系,解决的是毒品数量问题。而贩卖一定数量的毒品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则由《审理毒品案件的解释》来决定,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毒品”属于兜底性条款,凡可以折算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数量的毒品,都在该解释范围之内。

K粉是什么,K粉的成份是什么

K粉是什么,K粉的成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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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粉是什么,K粉的成份是什么 K粉是什么 “K粉”的化学名称叫“氯胺酮”,其外观为纯白色细结晶体,在医学临床上一般作为麻醉剂使用。2003年,公安部将其明确列入毒品范畴,是一种具有镇痛作用的静脉全麻药。 K粉成份 氯胺酮(英语:Ketamine),俗称K仔、K粉、K他命、克他命、恺他命,在台湾,经常被称为裤子(相对于衣,衣代表的是 Ecstasy 的第一个字母)、下面(相对于穿在上面的衣服),一种非鸦片系麻醉药物。日常所见的氯胺酮产品的主要成分是盐酸氯胺酮,化学式为C13H16ClNO・HCl,分子量是274.19。它在常温常压之下呈白色粉末状固体物质。熔点为266度、不燃性。pH值3.5~5.5,水溶液呈酸性。 由于药理跟镇咳药物麻醉镇静剂环烃六胺(俗称天使尘)相似,对人类的副作用较为大,通常为兽医采用作麻醉用途;不过氯胺酮亦有在治疗狂犬病的“密尔沃基疗法”使用,以抑制狂犬病病毒的作用。 在2000年代后期开始,一些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中发现了K粉的滥用迹象,在许多国家中皆列为管制性药品。滥用K他命最为人知的痛苦副作用是导致膀胱纤维化。 常用其盐酸盐,为白色结晶粉末;无臭。在水中易溶,在热乙醇中溶解,在乙醚中或苯中不溶。熔点为 259〜263℃。水溶液呈酸性(pH4.0~5.5),微溶于乙醇。 打k粉,k粉会上瘾么 打k粉,K粉的吸食方式为鼻吸或溶于饮料后饮用,能兴奋心血管,吸食过量可致死,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K粉成瘾后,在毒品作用下,吸食者会疯狂摇头,很容易摇断颈椎;同时,疯狂的摇摆还会造成心力、呼吸衰竭。吸食过量或长期吸食,可以对心、肺、神经都造成致命损伤,对中枢神经的损伤比冰毒还厉害。氯胺酮可以产生一种分离麻醉状态,其特征是僵直状、浅镇静、遗忘与显著镇痛,并能进入梦境、出现幻觉。 k粉怎么吸 K粉的主要吸食方式为鼻吸。经常吸食会对鼻粘膜造成严重的伤害,如鼻出血、鼻痒、难受等,还会造成呼吸道的损害,严重伤害肺部;会导致平滑肌痉挛,如胃痛、尿痛等;对大脑记忆中枢造成严重损伤,记忆力严重下降;k粉为晶状体,被人体吸收后进入消化道,不能完全被吸收,进入狭窄的尿道,k粉晶体不能顺利通过,引起尿频、尿急、尿痛甚至血尿等情况。 嗨k粉,K粉除了对生理造成危害,还会造成对心理上的危害。长期吸食,会导致记忆受损,情绪低落和疲倦,容易引起抑郁自杀行为;脾气暴躁,容易发怒,惊慌失措,疑心重,冷漠偏执,容易导致伤人、杀人等行为。 k粉俗称“迷幻药”,有致幻作用,经常在娱乐性场所吸食,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导致强奸、卖淫等行为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吸食k粉需要的毒资非常大,吸毒人常常倾家荡产,很可能走向犯罪道路。 1956年,K粉被发现为一种有效的麻醉药,1962年美国药剂师Calvinstevens首次成功人工合成,1963年,在比利时注册取得专利,1965年,此药首次被人消闲应用。1970年中期,此药广为人所用,用途包括治疗和消闲。曾在越战时期作为麻醉药在野战创伤外科中广泛使用。 近年来,随着兴奋剂(包括可卡因、甲基苯丙胺、MDMA等)、γ-羟基丁丙酯(GHB)和氯胺酮等与特殊的“社交”和“性环境”相关的“舞会药”在欧美国家的流行,“娱乐性使用”氯胺酮的问题日益严重,其滥用有愈演愈烈之势。 K粉滥用主要是在一些通宵跳舞的娱乐场所,如狂欢舞会中,光顾这些场所的主要是一些青少年亚文化群体。1999年以来,氯胺酮已经流入日本、泰国和香港地区。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除香港将氯胺酮作为一类药品管制外,其他国家作为处方药物在临床上应用,并无特别管制。 据警方透露,截至200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105万名,其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72.2%。对于新型毒品“K粉”吸食人群的数字,目前虽然没有办法统计,但可以肯定的是,青少年仍然是“K粉”的主要消费群体。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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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0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三、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四)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四、关于死刑案件的毒品含量鉴定问题 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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