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粉和摇头丸的法律规定
K粉和摇头丸的法律规定 摘要:摇头丸含有两种成分,一种是MDMA的盐酸盐,另一种是去氧麻黄碱的盐酸盐。MDMA从毒性上分析,应该可以归类为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的毒品,可以将MDMA换算成海洛因等常规毒品量刑. 目前,我国《刑法》第347条只是对冰毒、鸦片、海洛因等常规毒品规定了量刑标准,最高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另外8种“其他毒品”的量刑标准,但对于诸如摇头丸、K粉、麻古新型毒品却没有详细的量刑标准。摇头丸含有两种成分,一种是MDMA的盐酸盐,另一种是去氧麻黄碱的盐酸盐。MDMA从毒性上分析,应该可以归类为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的毒品,可以将MDMA换算成海洛因等常规毒品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的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而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在2005年8月公、检、法三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办理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大致内容如下: “该文件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摇头丸100克以上,K粉等毒品500克以上的,应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行为,将面临15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判决。其中,摇头丸20克以上不满100克、K粉5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应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被判处7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摇头丸不满20克、K粉不满5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单位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犯罪活动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的罚金,直接责任人将被视为直接参与贩毒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摇头丸、K粉等毒品的,将被处3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向多人或多次贩卖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公安机关侦破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做出毒品净重及其成份鉴定,不同种类毒品不能相加计量,应当选择其中法律规定量刑幅度最重的毒品作为量刑基础,其他毒品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同样,同宗毒品检测出多种毒品成分的,审判时以法律规定量刑幅度最重的毒品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