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量刑中毒品纯度问题刍议
毒品犯罪量刑中毒品纯度问题刍议 【期刊名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作者】 刘冬娴,伍玉功,贺江南 【作者单位】 湖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湖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 【中文关键词】 毒品犯罪,量刑,毒品纯度 【期刊年份】 2015年 【期号】 11 【摘要】 在毒品犯罪的量刑中,毒品的数量仅以数量计算,而不以纯度折算,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毒品纯度与数量均是重要的犯罪事实,毒品纯度应成为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之一。应针对不同类别的毒品,确立毒品换算表,确立毒品种类、数量、纯度等与毒品犯罪量刑的关系,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附于现行刑法之后,以利于司法实践的运用,从而更好地维护刑罚的公正性,打击毒品犯罪。 毒品是全球性公害,当今世界很多国家深受其害。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毒潮的凶猛冲击下,我国曾经基本禁绝的毒品死灰复燃,并且迅速滋长蔓延。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已达295.5万人{1},是1988年首次公布吸毒人数(5万人)的59.1倍。特别是近几年来,毒品种类和数量迅速增加,不仅鸦片、吗啡、大麻、可卡因、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危害不减,一些新型毒品如冰毒、麻古、摇头丸、氯胺酮(K粉)、甲卡西酮(浴盐)等的泛滥形势也日益严重,2014年底登记在册的295.5万名吸毒人员中,滥用阿片类毒品的人数为145.8万名、滥用合成毒品的人数达145.9万名,分别占总吸毒人数的49.3%和49.4%。{1}2014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刑事案件52811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60475名,缴获海洛因、冰毒、氯胺酮等主要毒品11.53吨,与2013年比分别上升42.59%、47.54%和24.23%。{1}毒品不仅严重损害吸毒者本人的身心健康,而且诱发各种犯罪,消耗大量的社会财富,日益猖厥的毒品犯罪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打击毒品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密切关注的问题。 一、毒品纯度与毒品犯罪量刑问题的现状 我国不断加强禁毒立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然而,在毒品纯度与量刑问题上,仅在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30号)涉及到海洛因含量问题,明确规定“海洛因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2}此后司法机关办理的涉及海洛因的案件都需要进行定性和定量检验,而在其他规定中,均不曾考虑毒品数量以纯度折算的问题。1997年3月,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明确指出:“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这意味着即使毒品纯度再低,只要含有毒品有效成分,都被视为毒品。这条法律意在表明我国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然而这条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弊端,具体表现在:一是在毒品犯罪中,涉案毒品含量差异是很大的,据统计,司法机关缴获的毒品绝大部分被人为掺假,且掺假量大多在50%以上,更有甚者,掺假量在90%以上。{3}2009年至2013年湖南省某司法鉴定机构承办的100余起涉及毒品含量鉴定的案件中,海洛因检材中海洛因(二乙酰吗啡)含量低的只有12.4%、含量高的达到74.2%,并且海洛因检材中通常除了含有二乙酰吗啡外,还含有吗啡、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等毒品成分;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低的只有0.5%、含量高的达到21.3%,并且麻古中除含有甲基苯丙胺外,还含有咖啡因等毒品成分;冰毒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低的只有25.5%、含量高的达到86.5%。如果将掺假的和纯度不高的毒品全部计算在内,会造成毒品数量认定的扩大化。二是会导致对涉案毒品数量较少、纯度较高的被告人处罚低于纯度较低、数量较多的被告人,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将毒品犯罪重罪化且存在死刑的情况下,不考虑毒品纯度只看毒品数量势必会造成“罪罚不统一”的情况。例如,毒贩甲和毒贩乙各贩卖20g纯度为50%的海洛因,毒贩甲不掺假贩卖,而毒贩乙为了多赚取利润,将20g纯度为50%的海洛因混合500g的面粉销售。在贩卖过程中毒贩甲和毒贩乙均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刑法规定,毒品数量不按纯度折算,毒贩甲的涉毒数量仅为20g,毒贩乙的涉毒数量却达到了520g。毒品数量上的巨大差异体现在量刑上,毒贩甲的刑期只有几年,而毒贩乙却极有可能面临死刑的惩罚。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2007年和2008年国家两次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进行毒品含量鉴定。{4}{5}这些规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死刑犯罪判处的慎重,但对毒品含量鉴定结果如何运用未作具体规定,毒品纯度及数量与量刑标准无明确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对毒品纯度与毒品犯罪量刑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三是如果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则无法对涉及新型毒品如麻古、甲卡西酮、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2C-B)等的被告人给予准确的量刑。新型毒品的成分一般都很复杂,且多含有两种或多种毒品成分,如果不能准确得知其有效活性成分含量,将其全部视为毒品,就难以给予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增大实际审判难度。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经常会因为毒品纯度的问题提出上诉,造成不必要的司法浪费。四是由于毒品犯罪中的毒品数量不能因纯度折算而减少,这样必定会造成毒品犯罪量刑的偏重化和死刑判决的居高不下,这与我国现今审判实践中“少杀慎杀”的思路相违背。不仅如此,由于毒品犯罪的刑罚偏重,使得毒品犯罪人员更加倾向于暴力化,这就对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当前,毒品纯度与毒品犯罪量刑问题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肯定方认为,毒品犯罪量刑中毒品数量应以纯度折算{6}{7},其主要观点是:我国对毒品犯罪制定了严厉的刑罚,并设立了死刑,如果对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否定方认为,毒品数量不应以纯度折算,其主要观点是:如果对毒品数量以纯度折算,将放纵毒品犯罪分子,不利于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笔者认为,双方各自有其合理的部分。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巨大,理应受到严厉的处罚。但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从长期看,为了提升量刑的准确性和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毒品的纯度进行检测,并通过折算来认定毒品数量。各级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考虑到毒品数量和纯度的问题,给予涉毒人员准确的量刑。 二、毒品纯度成为毒品犯罪量刑标准的必要性 (一)毒品的危害性决定毒品纯度应成为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毒品具有成瘾性、危害性和非法性。危害性是毒品的社会属性{8},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对吸毒者(使用者)的危害。众所周知,毒品具有生理、心理双重毒性,因而对吸毒者的损害也是双重的,既有身体方面的损害,又有精神方面的损害。前者使吸毒者的肌体产生适应性变化,吸毒者的肌体在毒品作用下失去了原有的平衡状态,为了达到肌体的平衡,吸毒者就必须定期用药,并不断增加剂量。这里所指的剂量与毒品纯度密切相关,若毒品的纯度低,则所需要的毒品数量大;若毒品的纯度高,则所需要的毒品数量小。与此同时,吸毒者的神经、大脑、心血管等重要器官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反应,从而产生危及生命的病患。后者则作用于大脑中的精神系统,使吸毒者产生强烈的用药欲望。这种特殊的精神效应会驱使其不顾一切(甚至丧失人格、尊严)地寻觅和吸食、注射毒品。其二,对社会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覆盖了社会经济、社会治安、社会风气、社会公共卫生等方面。吸毒者吸食、注射毒品,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入不敷出,面对高额的消费和强烈的诱惑,通常会丧心病狂、不择手段去获取吸毒资金,诱发财产性违法犯罪,铤而走险,进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卖淫、以贩养吸甚至杀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我国刑法惩罚的实质,是以社会危害性来衡量的。相同种类、数量的毒品,其社会危害性会因为纯度不同而发生变化,纯度高的毒品可制备出多倍低纯度的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低纯度的毒品。笔者认为,毒品的纯度和数量均为重要的犯罪事实,这两点对涉毒犯罪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都应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维护刑罚的公正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毒品纯度应成为涉毒犯罪的量刑标准之一,刑法中所规定的毒品数量应为通过含量检测后进行折算后的数量。涉毒犯罪中毒品纯度较低,虽然数量很大,但经过折算后的数量会远少于最初的数量,将直接影响法院量刑的结果。由于毒品的危害性决定于毒品纯度和数量,因此人民法院在毒品犯罪量刑时,应考虑涉案毒品纯度、数量与量刑的关系。在所涉及的毒品种类、数量等其它因素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而毒品纯度不同,应给予不同的被告人不同的量刑。 (二)借鉴域外经验:毒品纯度应成为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关于毒品纯度是否成为毒品犯罪量刑标准的问题,各国的立法机关根据不同的国情,制定了不同的法律。例如,世界上毒品最泛滥的国家——美国,尽管面临着严峻的禁毒局势,但是其对涉毒犯罪的最高量刑也仅为终身监禁,没有死刑的规定。1986及1987年美国通过《反毒品滥用法》和《美国量刑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了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并在此之后不断修改完善,对毒品犯罪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给予了很大的帮助。例如,2002年版《美国量刑指南》出现了《毒品数量表》,通过划分38个基本罪等级,对海洛因、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等常见毒品的数量及其量刑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通过《毒品换算表》,以大麻为标准,将很多其他种类的毒品换算成大麻的数量{9},方便司法实践。某种毒品的实际量,指的是该毒品的混合物中所含此毒品物质本身的重量。例如,重100克的混合物含50%纯度的安非他明,则为50克安非他明(实际量)。且该指南规定,对持有高纯度毒品的被告人,量刑时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在英国,由于已经废除了死刑,其对毒品犯罪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司法系统量刑时,毒品的数量也是根据其纯度折算出来的,如不纯的海洛因、安非他命都必须折算成100%纯度的海洛因、安非他明,以此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英国的毒品犯罪被告很少会因为毒品纯度的问题而提出上诉。其他一些国家对毒品数量是否进行纯度折算做法不一。但就对毒品犯罪本身而言,欧洲和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对毒品犯罪无死刑规定,除埃及外的大部分非洲国家亦对毒品犯罪未规定死刑。即使在亚洲,也有日本、印度等国家未将毒品犯罪的最高刑罚定为死刑。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规定了死刑,且司法实际中所涉及的毒品种类繁多、纯度差异大,如果不能准确界定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问题,则很有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中量刑标准的不统一,导致大量因为毒品纯度问题的上诉发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方法,以毒品纯度折算后的毒品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毒品纯度成为毒品犯罪量刑标准的可行性 200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后,全国各地更加重视禁毒工作,并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建立健全了地方禁毒机构,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并将禁毒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公安部禁毒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禁毒总队都已建立了毒品检测中心,并配备了专业的毒品分析检测队伍,配备了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先进的毒品分析检测仪器设备,逐步建立健全了各类毒品的定性、定量检测标准;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公安院校如中国刑警学院、云南警察学院、湖南警察学院、湖北警官学院等建立了毒品检验实验室,配备有专业的教师队伍和先进的毒品分析检测仪器设备,在承担了一定量的毒品分析鉴定任务的同时培养了大批毒品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材。笔者相信,我国现有的各级毒品检测中心和实验室完全能够承担起全国各地毒品犯罪案件中各类毒品的定性、定量检测鉴定工作。只要能够对涉毒案件中的毒品纯度进行鉴定,毒品犯罪量刑中的毒品数量就可以按纯度进行折算。 三、从立法角度反思我国毒品犯罪的量刑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这种“唯数量论”给涉毒案件犯罪被告人量刑的做法并不符合《刑法》所倡导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因此,我国现行《刑法》有必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如何确定毒品纯度与毒品犯罪量刑之间的关系呢?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如在新型毒品犯罪量刑问题上,有人提出了以海洛因作为毒品换算的基准物来统一部分常见新型毒品案件的数量标准,并对一些新型毒品设定换算方式{10}等建议。这些建议对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基于以上的分析,下面拟将毒品犯罪中的毒品数量、纯度和量刑问题结合起来提出一点个人观点及立法建议。 (一)确立《毒品换算表》 在司法实践中,所涉及的毒品种类繁多,为便于统一标准,应确立《毒品换算表》。{11}依据毒品的毒性大小、所含有效活性成分的含量及其危害性等,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几类换算成一定纯度的某种毒品。具体来说,可分为如下六大类进行换算。 1.鸦片类。以纯度为50%的海洛因为标准,将鸦片(阿片)、吗啡、地索吗啡、苄吗啡、双氢吗啡、去甲吗啡、乙基吗啡、吗啡甲溴化物、吗啡-N-氧化物、醋托啡、埃托啡、二氢埃托啡、可待因、双氢可待因、烟氢可待因、去甲可待因、蒂巴因、罂粟壳、罂粟浓缩物、丁丙诺啡、哌替啶、苄替啶、羟哌替啶、哌替啶中间体A、哌替啶中间体B、哌替啶中间体C、美沙酮、异美沙酮、芬太尼、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阿芬太尼、阿法甲基芬太尼、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曲马多等不同种类的鸦片类毒品的数量换算成纯度为50%的海洛因的数量,不同纯度的海洛因也折算成纯度为50%的海洛因。 2.大麻类。以四氢大麻酚含量为25%的大麻为标准,将大麻植物、大麻树脂、大麻油、大麻浸膏、大麻素等不同种类的大麻类毒品的数量换算成四氢大麻酚含量为25%的大麻的数量。 3.可卡因类。以纯度为50%的可卡因为标准,将古柯叶、可卡膏、克拉克等不同种类的可卡因类毒品的数量换算成纯度为50%的可卡因的数量,不同纯度的可卡因也折算成纯度为50%的可卡因。 4.兴奋剂类。以纯度为50%的甲基苯丙胺为标准,将苯丙胺、麻古、3,4-亚甲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双氧氧基苯丙胺(MDA)、3,4-亚甲二双基乙基苯丙胺(MDEA)、4-溴-2,5-二甲氧基苯丙胺(DOB)、4-乙基-2,5-二甲氧基苯丙胺(DOET)、4-甲氧基苯丙胺(PMA)、2,5-二甲氧基苯丙胺(DMA)、3,4,5-三甲氧基苯丙胺(TMA)、4-甲基-2,5-二甲氧基苯丙胺(DOM)、N-羟基-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卡西酮、甲卡西酮、4-甲基甲卡西酮、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2C-B)等不同种类的苯丙胺兴奋剂的数量换算成纯度为50%的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不同纯度的甲基苯丙胺也折算成纯度为50%的甲基苯丙胺。 5.致幻剂类。以纯度为50%的苯环已哌啶为标准,将麦角二乙胺(LSD)、赛洛新、赛洛西宾、二甲基色胺、麦司卡林、氯胺酮等不同种类的致幻剂的数量换算成纯度为50%的苯环已哌啶的数量,不同纯度的苯环已哌啶也折算成纯度为50%的苯环已哌啶。 6.抑制剂类。以纯度为50%的巴比妥为标准,将苯巴比妥、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硫喷妥钠、速可眠、地西泮、利眠宁、硝基西泮、去甲羟基西泮、氯硝西泮、氟硝西泮、氟西泮、三唑仑、阿普唑仑、导眠能、安眠酮、眠尔通、-羟基丁酸等不同种类的抑制剂的数量换算成纯度为50%的巴比妥的数量,不同纯度的巴比妥也折算成纯度为50%的巴比妥。 毒品种类繁多,如何对不同的毒品给以科学的分类换算,并以此为依据对毒品犯罪进行量刑,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以上只是笔者对毒品分类折算的初步设想,具体折算办法,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二)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确立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笔者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这一点进行修正。对种类繁多的毒品按鸦片类、大麻类、可卡因类、兴奋剂类、致幻剂类、抑制剂类确立《毒品换算表》,并以换算后的毒品数量按以上六类确定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做到对每一起涉毒案件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然后根据《毒品换算表》换算成该类毒品数量,依据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量刑,从而维护刑罚的公正性,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 责任编校:陶范 【注释】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YBB157)。 【参考文献】 {1}国家禁毒委员会.2015年中国禁毒报告[EB/OL]. http://www.mps.gov.cn/n16/n80209/n80481/n804535/n4374492.files/n4374493.pdf,2015-04-09.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S].1994-12-20. {3}何颂跃.冰毒危害与毒品犯罪法律惩罚[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14.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S].2007-11-08.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S].2008-12-01. {6}姜敏.毒品纯度应当成为量刑的标准——论《刑法》357条第2款公正性之欠缺及其完善[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5-57. {7}薛剑祥.毒品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04(2):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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