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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关机场空邮检获的新兴毒品“迷姦水”原料

香港海关机场空邮检获的新兴毒品“迷姦水”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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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讯】记者陈卓康报道:香港海关昨日总结去年执法工作,机场空邮检获的新兴毒品“迷姦水”原料,以及网上售卖侵权商品继续录得升幅。海关今年将研发“大数据”系统,加强分析追踪网上平台销售侵权商品,预计今年底投入运作。   “大数据”系统年底出炉   海关去年共录得845宗侵权案件,较前年下降16%,网上侵权佔201宗,检获物品总值1.6亿元,上升49%,当中以冒牌手表及手表零件录得7.6倍升幅、皮革品升幅1.7倍,年内共234人被捕,三成是13至18岁青少年,较2015年上升11%,检获物品上升九成至近9000件。(见右表)   海关副关长邓以海称,今年将新研发大数据系统,可分析网上各类资讯,筛选及侦测售卖侵权物品活动,预计新系统今年底投入服务。助理关长(情报及调查)何珮珊称,新系统追踪不同销售平台海量的公开资讯,凭种类、品牌、价钱、潮流用语等条件分析,建立数据库交由后台软件分析,有助分析跨平台用户关系和销售手法,从而追查上载源头及背后集团。   检获毒品方面,以大麻及迷姦水原料γ-丁内酯升幅最大,分别达1.1及1.5倍。何珮珊形容,新兴毒品属于精神活性物质,分子结构模仿传统毒品,不法分子透过空邮速递到欧洲及北美,已成为全球趋势。   助理关长(边境及港口)黎流栢补充,去年八月起于落马洲口岸试行分流跨境学童、无行李旅客及带行李旅客过关的措施效果理想,今年会将围栏改成固定式,今年首季将重新规划入境区及离境区,加建排队设施及巴士上落客位,预计农历年后动工,首季内完成。他又称,今年第二季将招标购买14艘新型高速截击艇,加强打击海上走私。

毒品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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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种类 毒品种类很多,范围很广,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 ● 从毒品的来源看,可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天然毒品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鸦片。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如海洛因。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如冰毒。 ● 从毒品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看,可分为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抑制剂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和放松作用,如鸦片类。兴奋剂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如苯丙胺类。致幻剂能使人产生幻觉,导致自我歪曲和思维分裂,如麦司卡林。 ● 从毒品的自然属性看,可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如鸦片类。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苯丙胺类。 ● 从毒品流行的时间顺序看,可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传统毒品一般指鸦片、海洛因等阿片类流行较早的毒品。新型毒品是相对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冰毒、摇头丸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在我国主要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在歌舞娱乐场所中流行。 目前世界上最常见的最主要的毒品,有以下几种: 1、 鸦片 鸦片是从罂粟果里提炼出来的一种棕褐色或黑色膏状物,在医学上称为“阿片”,在民间叫“大烟”、“烟土”、“烟膏”等。 鸦片属于初级毒品。鸦片及由其提炼出来的吗啡、海洛因等类毒品,其最大害处是成瘾性,且极易中毒。进入80年代,世界上由于吸食鸦片类毒品中毒死亡的已达10万人之多。 2、 吗啡 吗啡是从鸦片中提炼出来的一种白色针状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有苦味,遇光易变质,溶于水,略溶于乙醇,是一种生物碱。它对呼吸中枢有较强的抑制作用,用量过大可致呼吸缓慢,甚至出现呼吸中枢麻痹,这通常是吗啡中毒死亡的直接原因。吗啡比鸦片更易成瘾,一般连续用药一周以上即可出现药物依赖性(成瘾),有时连用几天就可成瘾。 3、 海洛因 海洛因是从吗啡中提炼出来的一种白色粉末,目前被称为“世界毒品之王”,仅一次吸用就可产生心理依赖性,极难戒断。一般连续吸食海洛因的用途和纯度不同又分出“2号”、“3号”、“4号”海洛因。 “2号”海洛因又叫次海洛因,化学名称为二乙酰吗啡,状如砖块,呈淡灰褐色。制成的次海洛因,是为方便运输和交易。 “3号”海洛因是一种棕色或灰色颗粒状物质,又名棕色糖块,含海洛因30—50%,历来用于吸食。 “4号”海洛因是从吗啡中精炼出来的,经过乙酰化、盐酸化,然后提纯、增白,成为又轻又细的白色粉末。海洛因与吗啡相比,其水溶性更大,在体内迅速水解为吗啡,吸收快、发挥作用也快,且脂溶性也较大,易起强烈的心境改变,强于五倍吗啡的作用,极易上瘾,难以戒断。一旦上瘾后其戒断症状十分剧烈,痛苦难忍的折磨将等待着他。痛苦的体验,使吸毒者身陷毒潭,身不由己,难以自拨。 4、 大麻 大麻主要有三种形态:大麻脂、大麻油。大麻通常被制成大麻烟吸食,或作大麻饮料饮用,或掺入食吕品中食用,亦可咀嚼、鼻吸或吞服。凡吸食大麻者,学习能力和记忆力减退,意志消沉,形成“堕落综合症”,行为失去自控,突然产生暴力进攻的欲望,往往会实施暴力犯罚。 5、 可卡因 可卡因是从南美灌木古柯叶中提取出来的生物碱,化学名称为苯甲基芽子碱,是最强的天然中枢兴奋剂,呈白色晶体状,无臭,味苦而麻。 小剂量的可卡因能导致心律减缓;剂量增大后则心律增快,呼吸急促,可出现呕叶、震颤、痉挛、惊厥等现象;如果大剂量,则可导致死亡。一剂70毫克的纯可卡因,可以使体重70公斤的人当场丧命。 吸毒者滥用可卡因的方式,常用鼻吸法,通过鼻粘膜吸收。由于可卡因有刺激性及血管收缩作用,可使长期鼻法吸食者的鼻粘膜部份组织坏死或溃疡;也由于可卡因对鼻粘膜的刺激作用,使吸毒者经常不由自主地挖鼻子,导致鼻中隔穿孔甚至坍塌。吸食可卡因数周内即可成瘾,并伴有失还可导致偏执性精神病,大剂量吸食会刺激脊髓,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6 “冰”毒 “冰”毒属于苯丙胺类衍生物的一种,亦称去氧麻黄素,药称“甲基苯丙胺”。这类药物当时主要用作治疗发作性睡病和儿童多动症。因为它有兴奋大脑、增强活力、消除疲劳的功能,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被一些国家在军队中广泛应用,以解除士兵的疲劳和强化他们的作战行动。二次大战结束后,军队中储存的“冰”毒大量流入社会,结果造成了一些国家“冰”毒大流行。到20世纪70年代,各国针对苯丙胺滥用问题实施了立法和管制。 “冰”的成瘾者,以每天强迫性吸用大量毒品为特征。这些人因为已对它产生强烈的依赖性,已成为他们生活的必需品,所以每天都要使用“冰”以保持兴奋,否则他们难以度过;夜里由于高度兴奋的神经使他们无法入眠,必须使用安眠药,以弥补“冰”作用后期的不快效应,否则难过;次日又开始这种恶性循环,如此反复,不能自拨。高剂量或重复使用“冰”可产生中毒性精神病,医学上称为苯丙胺精神病,临床症状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十分类似,主要是出现被迫妄想,幻听、幻视、说话内容零乱。吸毒者产生强烈的痛苦体验,焦虑,恐怖,出现自杀者不少见。还有一些混合类型的幻觉剂和兴奋剂,是冰毒衍生物,对人的健康都是十分有害的,吸食者会产生意识障碍和各种非现实的妄想,行为极端反常,易引起暴力犯罚。 7、“摇头丸”类毒品 “摇头丸”是一种新的毒品——“冰”毒衍生物二亚甲基双氧苯丙胺(MDMA)和亚甲氧基苯丙胺(MDA)的俗称,因服食后听到音乐会疯狂摇头而得名。“摇头丸”原产荷兰,根据幻觉种类、幻觉发生时间及幻觉持续时效的不同,有198种产品,目前,在深圳较常发现的约有20多种。 服食“摇头丸”约二十分钟后,先是头有些晕,手心出汗,脚开始发软,然后有兴奋感,出现幻觉,控制不住自己,有些想为所欲为,比如想打架、想开快车等。在音乐强劲的舞足蹈,音乐越强劲感觉越舒服,有一种想钻进音乐里的感觉。没有音乐时,就会感觉疲惫,头轻微摇动,想睡觉。“摇头丸”作用时间可达4—6小时,在服食一个月内可从尿液中验出是否服食。 服食“摇头丸”会带来很大危害性。一是对身体危害很大。“摇头丸”虽然在药效过后,无明显不良反应,但长期服食,可导致肌肉萎缩,若停止服用,又会发生全身水肿;患心血管病的人服食后,有生命危险;有些“摇头丸”受病菌、细菌感染很严重,会造成传染病流行。如“粉红”服食后会封喉,很久都不能说话;“蓝精灵”、“十字架”能使血管膨胀硬化,身体器官因此逐渐腐烂。二是心理成瘾贻害久远。服食“摇头丸”短时间内无明显的成瘾迹象,但服食者到了特定场合(迪斯科舞厅等),就有服食欲望,表现出心理依赖性。同时,由于贩卖者赚取高额利润的需要,他们一方面编造出“摇头丸”与大麻同时服用兴奋效果好等欺骗说法,诱使人们服食大麻;一方面利用地下工厂,将“冰”毒、海洛因等成份掺入“摇头丸”内,导致服食者被动成瘾,对社会危害很大。服食“摇头丸”后有各种幻觉,有的使人意识丧失,随人摆布,非礼异性;有的能产生性冲动,更多的是产生行为失控、为所欲为的冲动,极易引发打架斗殴、强奸等治安、刑事案件。由于贩卖“摇头丸”活动遭到沉重的打击,制毒成本大,贩卖价格提高,一些服食者为找毒资,而引发卖淫、抢劫、盗窃等违法和犯罪行为,危害社会治安。再者,长期服食会使人意志消沉、丧失进取心,特别是发现少数在校学生服食,如若任其蔓延,就可能有毁掉一代人的危险。 8、三唑仑 又名海乐神、酣乐欣,淡蓝色片,是一种强烈的麻醉药品,口服后可以迅速使人昏迷晕倒,故俗称迷药、蒙汗药、迷魂药。可以伴随酒精类共同服用,也可溶于水及各种饮料中。见效迅速,药效比普通安定强45—100倍。 此外,新型毒品还有安纳咖、氟硝安定、麦角乙二胺(LSD)、安眠酮、丁丙诺啡、地西泮及有机溶剂和鼻吸剂等。 另外,纯度在99%以上的毒品被称为“美金。”

美国校园毒品——笑气:一氧化二氮或氧化亚氮和大麻

美国校园毒品——笑气:一氧化二氮或氧化亚氮和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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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校园毒品——笑气:一氧化二氮或氧化亚氮和大麻 在美国校园聚会中,为了增加欢乐气氛,学生总会用很多缤纷炫彩的气球来装扮现场。殊不知,这些气球已经从单纯的装饰物,衍变成了装有健康威胁的新型 毒品 容器。也许您会从照片中看到很多学生在吹气球,但是您有所不知的是,他们很可能是在吸食这种新型的 美国校园 毒品 ——笑气。 就如同小别离讲述的故事一样,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家庭开始琢磨着把自己的孩子送出国去。往往家境比较好的小孩在小学毕业、或是中学毕业就奔赴美国接受高质量的教育。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两面性的。美国高质量的教育环境吸引着世界各地的学生,同时,不能否认,它也是一个提倡自由与开放的国度,这提供了许多学生在国内遇不到的诱惑。其中,往往家长们最担心的就是毒品。毒品与枪支暴力是美国校园里的毒瘤,尤其对于那些未成年的学生,三观还没有定性,许多危险的事情往往就发生在一念之差、应对不当就会酿成不良后果。 真实的美国院校中,学生多多少少会有接触到毒品的机会,无论是私立学校还是公立学校。面对毒品案例,也许每个学校在管理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只要发现学生接触毒品,学校一定会严肃处理。美国的法律规定很严格,年龄不满21岁不可以饮酒,年龄不满18岁,不可以吸烟。但是往往这些硬性规定是被学生忽视的,或者有些学生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父母不在身边,没有人在身边时刻监管自己的行为,如果再加上对于新鲜事物的好奇以及朋友之间的诱导,往往会一失足成千古恨。 我们一起来看看在校园中常见的毒品都有哪些种类。 大麻/ Weed 这是美国校园中最常见的“毒品”,同时也是备受学生喜爱的一类毒品。虽然美国联邦法律认为吸食和提供大麻是违法的,但是美国社会上对于吸食大麻的宽容态度,以及获取大麻的便捷现象,使得吸食大麻的案例在美国高中、大学比比皆是。据美国官方统计,超过一半的18岁至25岁的美国青年有吸大麻的经历。孩子因为年纪轻,只单纯知道吸食大麻不容易成瘾,但是缺忽视了它的危害。 吸食大麻可诱发多种严重的精神疾病,例如:精神错乱、偏执和妄想,同时记忆力和行为能力也会受到损害。如果滥用大麻,孩子大脑记忆及注意力、计算力和判断力会严重减退,使人思维迟钝、木纳,记忆混乱。长期吸食还可引起退行性脑病。 在美国,提到大麻,大家会想到的是——合法。然而,需要明确的是,目前为止,23个州的大麻以医用为主要原因而合法。同时,在这些州,都有更明确的相关规定,规定了21岁以下的青年人即使只拥有2、3盎司的大麻,都是违法。很多学生,认为自己所在的州大麻合法,即自己可以随意购买和使用,然而这一系列的行为,均已违反了美国法律。 还有就是开篇提到的笑气。中国家长不了解的是,笑气在美国其实比大麻还普遍。 “笑气”究竟是什么? 笑气是一氧化二氮或氧化亚氮,无色有甜味气体,俗称笑气。在早年间,该气体被用于牙科手术的麻醉,吸入它会感到快感,并能致人发笑。许多在校学生会把笑气打入气球里,制作成笑气气球(Laughing Gas Balloons)带入到Party、酒会以及音乐节里面。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舞会上有人在吹气球,殊不知他们是在吸入“笑气”。 吸入笑气不出10秒钟,大脑会直接出现幻觉、会短暂缺氧并有兴奋放松的感觉,还会想大笑。这是一种新型毒品,会杀死不少脑细胞。另外目前很多商家会出售“奶油笑气”,将笑气灌入到奶油枪中,洒在纸杯蛋糕的上面,有些不了解情况的同学常常会误食。使用后会短暂出现兴奋状态,出现幻觉、幻听等精神症状,同时对身体也会造成很大损害。因此请谨记不要企图尝试,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毒贩用微博微信出售新型毒品,贩毒罪的定罪量刑

毒贩用微博微信出售新型毒品,贩毒罪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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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用微博微信出售新型毒品,贩毒罪的定罪量刑 一、毒贩用微博微信出售新型毒品 据京华时报讯, 通过微博和网络电台传播涉及毒品的信息,吸引大量网友关注,随后开始与有意购买毒品的人私聊。在谈妥价格后,买方通过微信转账付款,供货方则通过快递发货,双方交易无需见面。据悉,以此方式购买毒品的人涉及全国10余个省市,而供货方除了销售大麻外,还提供在欧美较为多见而在国内比较少见的新型毒品“邮票”。“邮票”口含后通常会使人心跳加速、血压升高,并出现急性精神分裂和强烈的幻觉,造成极大的心理落差。口含“邮票”的人会对声音、图像和颜色等产生不同的幻觉,严重的会产生轻生念头,甚至有人跳楼。 二、贩毒罪的定罪量刑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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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因此本罪包括了三种行为: (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行为,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抗拒铲除的行为。 本文拟对本罪所包含的三种行为进行分析以对本罪之客观方面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行为。 这一行为界定的关键在于对“非法”、“种植”和“数量较大”的认识。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非法”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在指定的地方种植数量有限的毒品原植物,以生产麻醉药品。因此种植毒品原植物存在合法与非法之分。上述经许可而进行的种植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非法的。因此非法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而种植的;第二,经许可种植,但数量超出法律规定或者许可的范围;第三,经许可种植,有种植权,但在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种植的。这三种非法的种植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种植” 对种植的界定涉及罪与非罪以及本罪之犯罪停止形态问题,是本罪认定的关键。但对于什么是种植,理论界有较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种植就是播种、插栽、施肥、割收津液和种子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种植,是指以收获为目的的播种、培植(如灌溉、施肥、锄草等),包括自己种 植、培植和自己生长或他人播种由自己培植两种情况。 还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只要参与了其中一种,即可构成种植。又有学者认为,只要是播下了种子,即使尚未实施管理和收割,就可以认定为实施了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还有学者认为,种植是指从播种到收获的全过程,只要实施了此过程中的任一行为,即可认为实施了种植行为。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界定了什么是种植,都明确了种植行为的农业特性,并将其中一种行为的实施即定性为种植。但这些观点都较为简单,不够全面,对于准确把握本罪还是不够的,因为它们都只是涉及了种植行为普通的农业特性,而未关注其能区别于他罪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作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种植之把握,本质在于对收获行为的界定。当然有的学者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并且提出种植认定的关键除收获外还有出苗前的行为。认为播下种尚未出苗就被查获的,以犯本罪论定为未遂,以种植面积和正常条件下出苗成活率计算数量。 但笔者认为,将出苗前的行为单独列出来实际上是将种植行为复杂化了。出苗前就定为本罪是可取的,因为种植是一种行为,此罪乃行为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任一种植行为就表现其犯罪行为已经着手,达到法定数量即构成本罪,不管其是否只是播种,播种以后有没有出苗,有没有收获。否则就不入罪。 至于在成立本罪的前提下,如何认定其犯罪停止形态以出苗为既遂标准就有待商榷。如果以出苗定为本罪既遂的标准的话,那么在出苗后的任何行为都不可能定为其他的犯罪停止形态。然而法律却将收获前自动铲除的行为作为犯罪中止而免除处罚,这就产生了矛盾。而且,出苗完全是一种自然行为,以一种自然行为来划定人的责任也是有失公平的。因此以出苗作为既遂的标准缺乏说服力。结合本罪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以收获行为作为既遂标准最为恰当。 首先,从农业活动的角度来看,种植无不是为了收获,如果不是为了收获,那么此种植行为就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符合本罪的立意宗旨。本罪的设立就是旨在控制毒品生产、贩卖和吸食的源头,使制造毒品无原料可用。如果种植不是为了收获,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几乎不存在了。 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微小的行为当然就不能构成犯罪。只有当种植行为以收获为目的,才能显现出其种植毒品原植物后可能从收获中生产出毒品,为毒品生产提供原料的社会危害性和本罪的立法本意。另外,按照常理推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般都是以收获为目的的。 因此,本罪应以收获为既遂,其他一切种植行为,如果在未收获之前被查获,皆属未遂,但都要以本罪定罪量刑。而准备种子尚未播种下去,由于种植行为还未实施,当属预备。这样一来,收获前自动铲除的行为自然可作为犯罪中止而免除处罚。而若将出苗行为单独列出,则使本罪的犯罪停止形态难以分清,更难以认定。 收获行为的重要性除了其作为本罪犯罪既遂认定标准的意义外,还包括对收获行为本身属性的认定。因为对罂粟进行收获割浆的行为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农业活动的收尾,又可以直接生产出生鸦片成为制造毒品的开端,这使种植与制造易生竞合。而对于收获行为的定性,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 其一为:行为人种植罂粟后割浆收获鸦片的,既触犯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又触犯了制造毒品罪,按重罪吸收轻罪,定制造毒品罪;行为人仅实施了割浆行为,判直接以制造毒品罪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收获割浆仅是收获,只有在生鸦片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提炼才属制造。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为可取,但对收获割浆行为也不能如此简单定性。收获割浆行为既是前农业种植行为的必然结果,又与加工、提炼等工业制造行为的行为密切联系,因此不能将收获割浆行为孤立视之,一概而论,而应当结合行为人收获割浆的前后行为来定性。这里应分为四种不同的情况来处理: 第一,收获割浆仅仅是农业活动的必然结果,终结行为,具有强烈的自然属性。如果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从播种到收获割浆就终结了,这只是一个完整的农业活动行为,应只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 第二,如果在种植、收获割浆之后,行为人又对所收获的毒品进行加工、提炼,则又构成制造毒品罪,应数罪并罚,而不能单独定制造毒品罪。 第三,如果行为人只是收获割浆,而后又以其为原料提炼毒品,未参加前面的农业活动,则以制造毒品罪论,因为这时收获割浆行为对于行为人本身来讲并非农业活动的终结,而是制造毒品的开始,这时的加工提炼已经吸收了前面的收获割浆行为。 第四,如果行为人仅仅参与了收获割浆的农业活动,未参加之前的农业活动,而后也未参加之后的加工、提炼,还是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处罚。因为这里不存在后制造行为吸收前行为的问题,而仅仅是实施了种植这一系列农业行为之一。此时如果以制造毒品论就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种植,笔者认为应该这样界定:种植是指以收获为目的的从播种到收获而终结的任一农业活动。至于罂粟种植中具有双重属性的收获割浆是否构成本罪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之种植,需联系行为人的前后行为进行界定。对于种植还存在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对于以自己制造毒品为目的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应如何定罪?有的学者认为,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未遂。因为此时种植毒品原植物已成为以制造毒品为目的的有机一环,如果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认定会轻纵罪犯。有的学者则认为此种情况是预备行为,但也应独立成罪,不能以制造毒品罪的预备论。 笔者认为前一种观点不妥。如果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因为是制造毒品的一环就应被目的行为吸收而不能独立成罪,那么种植、制造、贩卖也都可以构成一系列统一的活动,制造也可以是为了自己贩卖做准备,那此时的制造是否也应该被贩卖行为所吸收而不能独立成罪呢?如果是这样,法律完全没有必要对毒品犯罪的各种形态予以分开规定,只需要一个笼统的“涉毒罪”就够了。既然刑法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独立成罪,那么无论此种行为处于毒品犯罪的何种阶段,其目的是什么,结果归于何处,只要具备了本罪的法定要件,就应成立本罪。 如果行为人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又制造毒品的,当然应该对二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另外,对于那种在种植阶段就被查获的,要认定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制造毒品而定其制造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操作,因为除了行为人自己的供述外,往往很难找到其他的客观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同样的种植行为,仅仅因为其主观目的不同,客观上还未有行为表示,就进行不同的处理,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数量较大” 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只有达到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因此法条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数量规定应予以明确。但我国对本罪毒品原植物的数量仅有简单的列举性规定,包括刑法典对非法种植罂粟规定的起刑点:500株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种植大麻起刑点的规定:5000株。至于其他毒品原植物,则仅仅用了“数量较大”予以笼统概括。虽然我国目前普遍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罂粟和大麻,但也不能排除出现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的可能性。如果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将会导致无法可依的尴尬。 在数量规定上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对于既种植罂粟或者大麻,又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而种植罂粟或大麻又未达到500株或者5000株的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当然,法律明确规定500株罂粟、5000株大麻为本罪的起刑点,是考虑到500株罂粟和5000株大麻所含有的麻醉成分及其所加工、提炼出的一定数量的毒品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其他毒品原植物的数量较大,也可根据其含有与500株罂粟或5000株大麻所含相等的麻醉成分来确定其起刑点。对于同时种植多种毒品原植物的,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解决。但是,500株罂粟和5000株大麻到底含有多少麻醉成分,能够加工、提炼多少克毒品,其他毒品原植物一株又含有多少麻醉成分,也应由国家进行明确的规定。否则,同样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客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第二种行为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这一行为的重点在于“经公安机关处理”。何为经公安机关处理,理论界也有多种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经公安机关发现强制铲除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即使种植数量不大,也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处罚。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行为人自行铲除或被强制铲除后,仍不思悔改,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不论前后种植的是哪种毒品原植物及数量是否较大,都是犯罪行为。有的学者则认为是指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而不思悔改,再次重犯,不受数量限制。有的学者则认为 是指治安处罚、强制铲除等经过司法机关处理。又有的学者认为是指治安处罚、强制铲除,再次种植数量不受限也不累计。又有的学者认为是指治安处罚、罚款、强制铲除毒品原植物,不受数量的限制。还有学者认为是指行政处罚、罚款,不受数量的限制。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抗拒铲除的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客观方面的第三种表现。此行为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前后相续的行为,即先非法种植,而后又抗拒铲除的行为。而且先种植的数量未达到“数量较大”的要求,否则,先前的种植行为就可以单独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后面的抗拒铲除的行为。这一行为认定的关键在于对“抗拒铲除”的界定。对此,理论界也颇多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抗拒铲除即在公安机关或毒品原植物种植的主管部门依法强制铲除时,以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手段抗拒铲除[2]。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抗拒铲除,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强制铲除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采用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毒品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抗拒铲除应理解为正在对公安机关的强制铲除而产生的。还有学者则提出,抗拒包括了质和量两个方面。质是指针对执行强制铲除人员的阻挠行为,量则指足以阻挠的手段。而铲除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禁毒管理机关在铲除,抗拒就发生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禁毒管理机关进行强制铲除之时。从以上对“抗拒铲除”的界定可以看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什么是抗拒,抗拒行为发生的时空范围,是谁在铲除以及抗拒是否受种植数量的限制。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法律规定和量刑 根据《决定》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 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向明知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较大数量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认定非法种  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注意与制造毒品罪区别开来。前者是指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后来是指将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制造毒品的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以其为原料制造毒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从重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实施其他制造毒品行为的,应当分别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实行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6.6 法释[2000]13号)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款)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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