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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吸毒

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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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吸毒? 一、他们常常会出现黑白颠倒、行动诡秘。吸毒者为遮掩自己的行为,常常在半夜吸毒,白天睡觉,下午或晚上活动(他们一般都是为了避人耳目去找毒品、偷盗、卖淫等违法行为)。他们的生理钟和生物钟完全颠倒。要是发现你的朋友长时间白天不出门在家睡觉你就要注意了。 二、有的时候你会发现他们总是心神不定、坐立不安。这是因为吸毒者不能两三个小时地持久干一件事,当毒瘾上来时,会到处找地方吸毒。因此,在公众场合如开会等,他们会坐立不安,神魂颠倒地寻找吸毒场所。并总是找厕所、上厕所。对吸毒者来说,无论在哪儿,毒瘾上来时,便想着躲进厕所,认为那里可以遮人耳目。吸完毒之后,他们一般都会抽着烟走出来,以掩盖吸毒的气味。同时你会发现每次都是同一个理由,有的时候还很匆忙,这是因为毒瘾已经快让不能忍受了。 三、原来喝酒的朋友在一些场合你会发现他不喝酒了。这是因为喝酒会加速血液循环,使心跳加快。长期吸毒的人,神经中枢非常脆弱.经过酒精刺激后容易产生不良后果,吸毒者喝酒时会感到难受,严重的会导致死亡。所以他们一般是不会喝的,如果你发现身边的朋友原来是喝酒的,但是突然之间就不喝了要是他没有什么其他的原因,很有可能就是吸毒了。 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吸毒者没有食欲,老是喝水、吃水果。那是因为吸毒破坏他们的食欲,吸毒者大都不想吃饭,连山珍海味都变得淡而无味,在短时间内身体消瘦、脸色发青、两眼无神。吸完毒之后口很干,需要喝水、吃水果。所以,吸毒者手里经常提着矿泉水和水果。

最高法院公布毒品及次生犯罪十大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毒品及次生犯罪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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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毒品及次生犯罪十大案例 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最高法院公布毒品及次生犯罪十大案例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助理审判员李静然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新闻通气会。 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多发高发 据介绍,当前,我国毒品滥用问题较为严重。据国家禁毒办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毒品犯罪多发、高发,人民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在毒品犯罪中,走私、制造毒品属源头性毒品犯罪,危害非常突出。在此次公布的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和洪海沿制造毒品案中,走私和制造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据了解,走私毒品案件多发,主要是因为我国毗邻“金三角”“金新月”等毒源地,面临着境外毒品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压力。“金三角”地区一直是我国境内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主要来源地。云南、广西是“金三角”毒品经边境向内地贩运的主要通道。 另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制造合成毒品案件多发,一方面是受庞大的毒品消费需求的刺激和高额毒品利润的诱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大国,一些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 马岩介绍说,对走私、制造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并注重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数量大,以及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零包贩卖虽少必惩打击互联网犯罪将重取证 在此次公布的林坤武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林坤武每次贩卖毒品数量只有0.1克,属于零包贩卖毒品,但因其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 零包贩毒是毒品贩运链条的最后一环,据介绍,近年来,零包贩毒案件增长迅速,此类案件中的贩毒人员往往是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以贩养吸、贩吸并举,社会危害性很大。 在回答记者关于对零包贩卖毒品为何从严惩处的问题时,马岩表示,由于零包贩毒属于末端毒品犯罪,在贩卖毒品案件和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均占有较高比例,严厉惩治此类犯罪,对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均将起到重要作用。 此次公布的孙静贩卖毒品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孙静创建百度贴吧、QQ群用于联系毒品买家,由于涉毒网络群组人数众多,短短数月发送涉毒快递200余件,贩卖对象覆盖20余个省份,被判处无期徒刑。 李静然介绍说,网络涉毒犯罪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贩卖毒品、买卖制毒物品、传播制毒技术及组织他人吸毒等形式,针对网络涉毒犯罪侦查取证难度大、证据审查专业性强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相关证据规则,对网络涉毒犯罪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作出规范,进一步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化。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不设定罪门槛依法严惩次生犯罪 在今天公布的高锋容留他人吸毒案中,作为娱乐场所管理者的被告人高锋在明知有客人要在该会所内吸毒的情况下,仍然将两个房间提供给客人娱乐消费,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静然介绍说,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增长较快,为准确、有力地惩治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制定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中,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等,均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同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凡是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在人数、次数上不设定任何入罪条件,只要实施就构成犯罪。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据了解,当前,因吸毒导致的暴力攻击、自杀自残、肇事肇祸等极端案件屡有发生。马岩介绍说,对于吸毒人员为获取购毒资金而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性犯罪,以及因吸毒后行为失控而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并加大了对吸毒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对吸毒人员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吸毒人员贩毒数量的认定等问题作了一些新的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记者 罗书臻)

浅议吸毒人员犯罪心理

浅议吸毒人员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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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吸毒人员犯罪心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黄黔川 毒品泛滥在当今中国乃至世界都是一个难题,毒品的危害也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目前毒品迅速向多元化和精制化发展,毒品市场扩大,吸毒人数迅速增加。毒品是全人类的公害,它羁绊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与进步,给人类生存带来了严重的威胁,19世纪中国曾遭受毒品的极大损害,并因此引发了鸦片战争等一系列战争,致使国政糜烂,生灵涂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领导人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斗争,在短短三年时间里,一举禁绝了为患百年的鸦片烟毒,创造了举世公认的奇迹。但从80年代以来,毒品的侵蚀却日盛一日,到今天,毒品已在全国肆虐,几乎到了猖狂的地步,资料现实,近年来,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已达80多万,因吸食过量而致死者达2.5万人,在感染艾滋病人群中三分之二是吸毒者。在越来越多的人被毒品毒害的当代社会,研究吸毒人员的心理特征对于预防毒品泛滥、防治吸毒人员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面对新的毒品问题,中国政府应以对国家、民族、人民和全人类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严厉禁毒的立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最大努力禁绝毒品,造福人民。 一、 吸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原因 (一)外在环境影响 不良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生活环境是吸毒人员染上毒瘾的重要外在因素。区域型吸毒人员聚集参与吸毒以及家庭型吸毒的趋势日渐恶化,由于闲散无业而无所事事或者家庭不完整、生活不幸福等原因都使得一些人通过毒品麻醉自己因而染上毒瘾,无法自拔。 (二)内在心理因素 根据资料显示,我国35岁以下吸毒人员占全国吸毒人数的绝大多数,因此可知由于年轻人好奇心强而尝试毒品后无法自拔是染上毒品的一大因素。由于知识文化水平不够,分辨能力低,无法了解毒品的危害和威胁性也是一部分吸毒者走上不归路的一个原因。此外,怀着侥幸心理误以为自己能自我控制而轻易尝试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逃避现实等也都是吸毒者的常见心理。 二、 吸毒人员的心理特征 根据吸毒人员吸毒史的不同,笔者认为应将吸毒者分为初次吸毒和复吸毒两类,针对这两类不同人群的不同心理,笔者作如下分析: (一)初次吸毒者的心理特征 1.主观认识肤浅 吸毒是指长期非医疗目的使用成瘾药物,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吸毒者对成瘾药物产生强烈心里渴求和强制性用药行为。 许多吸毒者由于文化、学识欠缺,所以他们在辨别毒品危害性上往往出现偏差,比如很多毒品犯罪分子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牟取更多暴利,对一些对毒品了解不够的文化不高的人宣称毒品只是可以缓解病痛、放松身心的让人产生极度快感的良药,所以很多人就误打误撞把毒品当作普通的药物使用,殊不知自己已经走上吸毒的危险之旅。而有些人没有对吸毒和毒品的危害产生客观而理性的认识,抱着“尝一尝又不会怎么样”,“那么多人吸了又没有什么事儿”的态度尝试毒品从而沾染毒瘾,另外一部分人对毒品的危害有一定的认识但是心存侥幸心理,认为一次两次不会上瘾,而因此沾染毒瘾而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2.寻求精神刺激 毒品的一种精神效应是使人产生一种瞬间强烈的刺激和冲击感是,这种感觉令人飘飘然而忘乎所以。这种由毒品产生的特殊感觉是由于毒品中含有作用于神经系统的吗啡等成分而引起的,吸毒者为了寻求非生理性刺激而寻觅和反复吸食毒品以致无法靠主观意志控制自己的行为。 用吸毒者的话说,吸食毒品而产生的感受的终生难忘的,“不吸不知道,一吸忘不掉。” 对于从未接触毒品的人来说他们一方面通过广泛阅读、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了解到毒品的危害,了解到毒品一旦吸食就难以戒掉;而另一方面又听到那些吸毒人员不断鼓吹吸毒可以使人忘记一切烦忧,体会到其他任何东西都不可以使你体会到的如神游仙境、徜徉于快乐之巅的快感。正是由于为了追求毒品带给他们的非生理性刺激驱使他们尝试毒品而产生了精神依赖性。一旦成瘾后,他们往往日思夜想,不惜一切代价去追求这种异常的刺激。吸毒者最大的悲剧莫过于在毒品的旋涡中越陷越深,而往往是家庭富裕却无所事事或社会闲散人员没有找到正确排解方式而尝试吸毒,以至于倾家荡产、丧失人格、堕落犯罪最后走上不归路。 3.逃避现实生活 毒品的药理作用主要是抑制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活动,使得人的大脑处于一种麻木状态,这种抑制可以解除疼痛,让人嗜睡,产生一种暂时的解脱感,瞬间的幻觉,暂时逃避现实生活,摆脱烦恼的困惑,以求得麻醉自我,逃避现实。 美国对吸毒者的一份调查报告中写到:“吸毒的最大害处,是忘却自我,麻木和瓦解人的精神、神经系统。你脑海中出现的,正是你希望和想要的得到的。它使人丧失良知和责任感,干出一切坏事而觉得与己无关。”而临床表明,具有潜在精神障碍或心理疾病者染上毒瘾的几率大于正常人,一个人精神创伤越大,就越有可能被深深地卷入吸毒的浊流之中,于他们而言,吸毒可以缓解他们内心的冲突和压抑,对于吸毒后那种释怀和解脱正是他们所追求的感受。 有一个真实案例讲述的就是一位个体户在生意亏本后被妻子抛弃,在生活的重重打击之下他选择酗酒去麻醉自己,最后染上毒瘾,他在戒毒所里回忆自己过去时说道:“我照着朋友吸毒的样子,猛吸了一口那青色的烟雾。第一次追龙,我就被白粉所产生的烟雾猛烈地吸引住了,我感受到了一种从未有过的、难以名状的感觉。在这顷刻之间,我忘掉了一切,世间的烦恼忧愁也一下子都消失了。在经过昏昏然的一昼夜之后,我感到浑身不舒服,似乎身上缺了点什么,从此,我开始了吸毒生涯。” 在失恋、失业、生意失败、学习不好、人际关系不和谐、生活来源不足不能养家糊口等情形产生的巨大生活压力下,一些人不堪负重,身心疲惫、极度痛苦,甚至丧失了生活的希望和继续生活的勇气因而想借助毒品寻求解脱而获得暂时忘记现实的快感而一发不可收拾。 (一)复吸者心理特征 1.意志薄弱,抵挡不住毒品诱惑 对于复吸者而言,一方面,他们知道毒品迟早会葬送自己,毁掉家庭,因而很想戒掉吸毒恶习;另一方面,又难断毒念,难以自制,总是千方百计要再吸“最后一次”,而这“最后一次”实际上是吸毒的新的开端。吸毒人员对毒品的危害存在种种侥幸心理,在错误认识和自身宽容下,他们又逐步赖上了毒品。 曾经有一位刚出戒毒所的吸毒者,为了这“最后一次”,在毒欲驱使又身无分文的情况下,抱着一线希望找到了以前一起吸毒的“烟友”,乞讨一支海洛因。出他意料之外,这位“烟友”爽快地答应了他的要求,但提出了一个恶作剧的条件:要他吃一口大便。为了这支海洛因,这位刚刚戒断出所的吸毒者,竟然毫不犹豫地接受了这个有辱人格的条件。“戒断容易巩固难”,“三年戒断,一朝复吸”、“戒毒一年,一口还原”这些俗语都说明了对于意志薄弱的吸毒者而言,在毒品的魅力面前,他们难以自控,一旦回头一下便重蹈覆辙。 2.形成习惯,无法摆脱毒品依赖 一般情况下,吸毒者在吸食或注射毒品八到十二个小时后,如不继续吸毒,就会出现一系列机体异常反应和不适感,开始出现疲倦、乏力、频繁地打呵欠、浑身发冷、皮肤起鸡皮疙瘩、汗毛竖起等表面症状,接着肠胃蠕动和肌张力增加导致胃肠痉挛,并伴随长时间剧烈的呕吐和腹痛腹泻,在36小时之后症状更会加剧,全身极度寒冷,颤抖不止,双脚不由自主地乱踢乱蹬,陷入极度虚弱之中。但是,在此期间,无论反映多么强烈,感觉多么痛苦,只要吸食一次毒品,所有的一切都会立刻烟消云散,好像一切从未发生过一样,但八到十二小时之后若不吸食毒品,症状又会继续出现。 由此可知,毒瘾的顽固性和依赖性大大超过人的承受能力,一旦深陷其中便无法自拔,对于“享受”过毒品带来美好世界的吸毒者而言,没有毒品解救的地狱般现实是难以承受的,毒品的吸食和身心的损害以及心理的变态构成了一个互为因果、相互刺激的恶性循环,身心俱疲的吸毒者在每一次得到毒品“解救”时的快感让他们逐渐形成习惯,难以戒掉。 3. 心灰意冷,失去重新生活信心 身体依赖性可以强制戒除,戒断症状十几天就可以痊愈,身体健康也能逐渐恢复,但是精神的依赖性,却是最危险的恶魔,它如同附骨之蛆,使所有的戒毒专家都感到十分棘手,更何况深受其害的吸毒者。 吸毒带来的那种虚幻的舒适感,导致吸毒者对毒品产生严重的精神依赖,使他们终日沉迷于吸食—昏沉—犯瘾—寻毒—再次吸食的恶性循环之中。吸毒者是现实的,没有毒品就像堕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受尽“炼狱”之苦。在毒沼中,个人已经无法自拔,寻求不到那根救命的稻草,让他们失去了生活的信心,最终走向自我毁灭。 在现实社会难以融入的困扰前,吸毒者往往选择了放弃,得过且过,从戒毒所出来他们对生活看不到一丝希望,无助和迷茫使得他们再一次走上这条道路。吸毒人员戒毒后都希望可以为社会所接纳,工作、学习结婚、生子过上正常的生活,重获新生。然而现实却是残酷的,对于曾经吸过毒的人周围的人往往是另眼相待、避而远之,存在强烈的戒备心理,根本不想与这些人打交道,更别说与之结交朋友相互帮扶。所以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旅程异常艰辛。很多从戒毒所出来的戒毒人员都有些害怕回到社会的人群中,没有足够的信心去从新就业、组建新的社交圈和家庭。在碰壁多次、遭遇过多次打击后他们逐渐丧失的回归社会的信心和勇气,心情压抑、情绪低落,认为自己即使不吸毒也改变不了过去犯下的错误,人们再也不会把自己当成正常人一样对待了。这使得很多没能成功回归社会的戒毒人员产生:既然戒毒不能使自己从新被社会所接纳,而戒毒又是如此痛苦难以坚持的过程,还不如破罐破摔继续吸毒,相比被社会抛弃所带来的痛苦,从毒品中还可以获得无限的“快乐”,何乐而不为的想法从而走上复吸的道路。 三、针对吸毒行为的防治对策 针对吸毒人群以及面向整个社会而言,进行相应的毒品知识宣传教育以及建立完善的有效的禁吸戒毒机制是势在必行的之势,针对吸毒行为,笔者认为有以下防治对策能对当前的事态有所帮助: (一)遏制毒源,使其无毒吸 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的影响,近几年我国毒品市场形势严峻。一是吸毒人数居高不下,毒品消费市场庞大;二是贩毒手法不断变化,呈现“多轨并行,多路渗透”的态势;三是涉外贩毒日趋突出,国际贩毒趋势显现;四是贩毒背景趋于复杂,多种犯罪相互交织。因此,遏制毒源的工作十分艰巨,但是唯有切断来源才能彻底根除这个毒瘤。堵源截流,摧毁毒源窝点和地下毒品交易市场,打击零星贩毒人员,使得毒品无处供给是防治吸毒行为的关键所在。 1.缉毒队一要加强涉毒特情工作,特别要在涉毒重点地区的高危人群中物建特情,以获取有价值、深层次的情报线索;二是以打击制贩毒集团和网络为重点,确定重点毒贩和目标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综合运营多种侦查措施和手段,集中优势力量攻坚;三是切实加大对涉毒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涉毒可疑帐号、资金的监管,坚决收缴涉案毒资,切断其继续进行从事毒品犯罪的经济来源;四是对批捕后仍然在逃的各类涉毒犯罪嫌疑人,要积极开展网上追逃,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通缉一批,同时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线索。 2.公安禁毒部门应与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对重点涉毒场所和地区开展整治行动。公安禁毒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涉毒场所和地区开展滚动式排摸,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零星吸、贩毒人员及其涉毒网络等情况,对娱乐场所和贩毒活动严重的地区集中优势警力,进行反复整治。 3. 由于毒品的特殊药理作用和吸毒人员数量的增加,在生活中毒品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进行毒品交易可以获得巨大的利润,于是很多人为了牟取暴利开始进行非法的毒品种植、毒品制造和毒品买卖。郊区的公安机关要深入农村地区的水产、畜牧养殖等重点地区,及时发现和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并对种植者严格依法处理。 4.公安刑侦部门要严格查缉流入境内的各类毒品,建立和健全机场、车站、码头、港口等交通口岸缉毒工作机制,千方百计切断贩运毒品通道。 (二)加强教育,使其不想吸 毒品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我们不仅要加强对吸毒者的治疗和康复,还要加强宣传教育,让人民意识到吸毒恶习的严重危害,提高整个民族的禁毒意识,自觉抵制毒品的侵蚀。 1.公安机关应主动与宣传、文化、广电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公安禁毒的第一手题材,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加深对毒品极其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对毒品的预防抵制能力。 2.治安部门、基层派出所等要在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中有针对性地开展禁毒法制宣传,并在娱乐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禁毒宣传图片和警示标语,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知毒、防毒、拒毒、禁毒”的意识。 3.组织有志于宣传禁毒的人士,对毒品问题的国际背景、国内现状、从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政治学、医学等各个学科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通过编写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高质量的禁毒论著来教育世人。 4.针对有吸毒史的吸毒人员应进行特殊的教育,对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进行教育,使其恢复对生活的信心。此外,还应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以及相关医学知识的教育,以为期戒毒后能尽快回归社会,重新生活打下基础。 5. […]

孩子吸毒的几个表现特征,吸毒症状

孩子吸毒的几个表现特征,吸毒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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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吸毒的几个表现特征,吸毒症状   家长最怕发现 孩子吸毒 消瘦、开支增多、情绪行为异常 20岁的小陈,刚高中毕业就已经接触海洛因。当时,为了购买毒品,坑蒙拐骗偷她无所不用,把家里的人全都害惨了,甚至为了弄到几百块,欺骗妹妹的同事,把妹妹的工作也给弄丢了。后来,家里人才发现她吸毒。小陈因为多次吸毒,被关进了强戒所,在里面待2年后,一出来又没活干,很空虚,所以又重新吸上了,结果被关进强戒所。反反复复五进宫了。 其实,“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只要父母关心孩子的生活起居,很容易发现他是不是吸毒了。比如合成毒品(摇头丸、冰毒等)一般在服用后出现幻觉、亢奋、抑郁等精神病症状,所以从外观上很容易发现孩子的“不正常”表现。一般来说,大多吸毒的人会有以下几种行为举止—— (1)反应迟钝、抑郁或反常的精神,有幻听、幻视、幻觉等。机械性地重复相似的动作。 (2)明显消瘦、老化。出现牙磨损、瞳孔放大、腹泻、呕吐、恶心等症状。 (3)行为模式突然改变,心神不定,常躲在房间或洗手间,经常晚归或借故外出等。作息时间改变,晚上不睡,早晨不起。 (4)显著的个性或情绪变化,喜怒无常、烦躁不安、猜忌多疑。疏远家人、关系不和。 (5)纪律涣散,无故旷工、旷课,工作学习表现变差。 (6)不良交往增多,言谈中提及吸毒术语,如嗑药、嗨吧、溜冰、吸管、打K、冰枪、散冰等。 (7)不明去向的开支日渐增多,在家中或单位偷窃钱物,频频向父母、亲友借钱。 当家长发现孩子有吸毒行为时,要保持冷静。要知道吸食毒品会导致毒品滥用、依赖甚至上瘾,并且会导致意外事故、引起法律麻烦并且带来严重的健康问题。所以,首先要耐心了解孩子吸毒状况,并且做好长期戒毒治疗的准备。

吸食毒品几次会吸毒上瘾,很难戒毒

吸食毒品几次会吸毒上瘾,很难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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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几次会吸毒上瘾,很难戒毒 吸毒最怕一沾上摆脱不了 通常三次就会上瘾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吸食毒品一般只要超过三次,就会出现成瘾的迹象,就会出现主动寻找毒品、主动吸食毒品这样一种强迫的意识,就是他已经逐渐上瘾了,多数情况都是这样。”廖凌云这样告诉记者。 在广东三水戒毒康复管理所,记者也见到了曾经吸毒的康复者,他们大多数是在强制戒毒所待过一段时间出来后,害怕无法控制自己又去吸毒,自愿来到康复所,希望忘记心瘾。 “第一口毒品尝起来并不好味,像吸食海洛因,那种烟雾吸入口鼻,味道挺苦涩,还会让人头晕,连走路都很困难,之后会飘飘然很想吐,心里面想什么就会出现什么感觉。直到一个小时后,整个人才会感觉舒服了,很轻松。如果发生性行为的话,也可以变得很持久。”38岁的阿贵对记者说。 有了第一次这种“奇特”的经历之后,阿贵不由自主地就有了第二次。其实,这种快感来自于毒品会刺激人在生理上产生大量的多巴胺,让人有持续的、病理性的兴奋状态,但这个过程是“多巴胺耗竭性的释放”,最后会导致神经细胞大量被破坏,引起神经功能系统的紊乱。 随着吸食的次数越来越多,这种快感就会减少。虽然吸食者理智上知道不该吸食毒品,但是他已经上瘾了,不吸食的话,人就会百般痛苦。“只要不吸,就会打哈欠、流眼泪、流鼻涕,浑身无力像散了架,而且全身疼痛,像被蚂蚁咬一样,无法忍受的痛苦。”阿贵说,此时满脑子想的就是吸上一口,这种痛苦就没有了。所以后来的吸毒完全就是为了让自己变得像正常人一样,因为不吸食,就特难受。 阿贵戒了6年了,有时也想离开康复所,但是他说:“一天吸毒,终生戒毒。”虽然阿贵身体上的毒已经戒掉了,但心理上的感受是一辈子的,毒品的魔力比人的意志力要强大得多。就算在强戒所出来后,自己忍不住也会去找吸毒的他们,好怕自己复吸;他还害怕出去后,找不到一份正经的工作。所以,今后他打算在三水戒毒康复管理所长期待下去。 真正毒品成瘾都很难戒,比如海洛因,几乎一辈子都戒不掉。个别人是在强大的意志和控制下戒掉的。但是,他不是不想,只是强烈地控制自己。一开始,多数吸毒者被强制戒毒,把他关着,没有条件获取毒品,就忍着,身体上的戒断症状一周可以逐渐缓解,但是心瘾却很难阶段,只要放出来,可能会复吸。严格讲,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所谓的特效药,说吃完以后毒瘾就没了。

青少年吸毒多从止咳水开始比如联邦止咳水、佩夫人止咳水等

青少年吸毒多从止咳水开始比如联邦止咳水、佩夫人止咳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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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吸毒多从止咳水开始比如联邦止咳水、佩夫人止咳水等 最怕青少年中招 多从止咳水等药品开始 这十年来,在广东娱乐服务场所涉毒违法犯罪中,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80后、90后正在逐渐成为吸食新型毒品的主力军,其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75%,最小的仅有8岁。他们这些小年轻又是怎样接触毒品的呢? 华南地区针对在校中学生的一项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有可能成为青少年滥用毒品的“入门药”。在接受访谈的学生中,有些在上网、备考期间,为了提神大量滥用止咳水(比如联邦止咳水、佩夫人止咳水等),进而发展为滥用K粉、摇头丸等合成毒品。调查还发现,家庭不和睦、学习成绩差、孤独、不良交往、有吸烟饮酒史、同学关系差、住校和独居的学生,更容易滥用这些药物。 36岁的阿强,他就是一开始从止咳水上瘾,最后一步步走向冰毒。“那时上中专,和初恋分手,我很难过。一直听信联邦止咳水很神奇,能忘掉所有的不开心。跟一些年纪大我一两届的哥们混时,跟着他们花21元买了止咳水喝了半瓶,味道不甜也不苦,15分钟左右,心跳突然加速,全身软绵绵的,人却异常兴奋,话说个不停,恨不得把平时尴尬的心里话都说出来。这种感觉持续到半个小时左右,全身如做完桑拿般不停冒汗。结果第二天昏昏沉沉地睡到下午才起床。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单纯的半瓶、一瓶已经不能满足我的需要了,只要一天不喝,就开始不停拉肚子。三个月后,手指开始哆嗦了,晚上睡觉开始全身冒冷汗,刚开始是喝完兴奋得睡不着,如今是没喝就完全睡不着。以致有段时间依赖安眠药才能入睡。” 渐渐地阿强身边的朋友都迷上“联邦”,不喝还真有点融不进这群体。身边的朋友都是吸毒的,其中有个朋友专门卖K粉、摇头丸、冰毒。有一次喝醉后阿强吸了k粉。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阿强说:“那时很难过,不明白为什么我会走到这一步。渐渐和社会脱节了,再也无心工作。身边正经朋友也渐渐远离我们,家里基本变卖得一无所有。再也回不到从前了。” 与传统毒品鸦片、大麻、海洛因相比,K粉、摇头丸、冰毒等合成毒品危害更大。由于合成毒品在短时间内可以给吸食者带来轻松、愉悦和迷幻感,并且合成毒品常与时尚、享乐、狂欢等联系在一起,因此,对年轻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在吸食这些新型毒品的人群中,往往是一个带一个,像滚雪球一样。

97%以上的人第一次吸毒海洛因都是受朋友邀请

97%以上的人第一次吸毒海洛因都是受朋友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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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以上的人第一次吸毒海洛因都是受朋友邀请 最怕吸上第一口 97%的人第一次是受朋友“邀请” 经广东省戒毒管理所的介绍,记者来到广东三水戒毒康复管理所,在这个190亩的院区里,累计服务了2万多戒毒人员。该康复所三区副区长廖凌云告诉记者,目前院区有近400位戒毒人员。据他们了解到的情况是,很多都是十七八岁在青少年时期就沾染上毒品的,而且基本上都是通过同学、朋友的介绍。 戒毒康复管理所里,记者看到44岁的广州本地人阿玲,初见她感觉比实际年龄要苍老得多,面色偏黄,皮肤上斑斑点点,头发稀少。她跟记者说:“我坐牢3年,在康复所戒毒6年,一共有9年没再碰海洛因了。” 如今的阿玲和丈夫一起住在康复所的一栋家属楼里,家里布置得干净整洁,大厅里挂了两人最近的结婚照。夫妇两人早上7点至11点半,下午2点至5点在康复所的工厂里上班,组装台灯或麻将桌。每人一个月可以领到2000多元工资,有时阿玲还外出与朋友喝喝茶、唱唱K,生活总算是回归正常。 提起第一次吸毒的情景,马萍还记忆犹新。“那年我19岁,刚出来工作。有一次,我的朋友拉了一帮子人唱卡拉OK,大家玩得很高兴,有一男的就开始给每个人分发一支香烟。当时,我也不知道那个就是毒品,他们说抽完这个烟啊,会很开心,很high。后来我才知道那个是海洛因(俗称白粉)。想当初,我们年轻人觉得吸毒是一种时尚,有钱人、混得好的人才吸得了,所以自己的虚荣心来了,后来就吸上了,谁知道一吸,就停不下来了。当时吸食白粉也很隐蔽,把它放在香烟里,先把烟草挪一点出来,把白粉放进去,再把烟丝塞进去,不知道的人就以为是在抽烟。吸上白粉之后,我整个人都变了。掉头发、脸上长疖子、闭经。你知道吸白粉的人脸上、身上的皮肤一个坑一个坑吗?那全是用手抠的!因为吸毒之后,皮肤发痒,用手抠会特别舒服,越抠越舒服,所以皮肤就溃烂了,人就变了样。” 据统计,我国97%以上的人第一次吸毒都是受朋友邀请。廖凌云称,朋友为什么要“邀请”你吸毒呢?其实是为了卖毒品!很多吸毒者会采取各种手段引诱他接触到的人吸毒,比如说“吸食很时尚,有钱人才玩”、“偶尔玩一玩可以彻底释放压力”、“玩这个就是提神,还可以增加性能力和减肥”……经不住这些诱导,就会上当。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人下毒了。廖凌云说,现在的新型毒品,很多都跟茶叶、糖果、奶茶的包装差不多,很容易在娱乐场所“被人下毒”。所以,在娱乐服务场所要提高警惕,尤其注意自己的饮料或食物有无针眼和开封的迹象,离开座位时最好有人看管饮料和食品,发现身边有人吸毒时,应及时抽身离开并且报警。

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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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1、孙子尔火等运输毒品案 2、黄红中、王玉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3、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案 4、石超故意杀人案 5、宁钢抢劫案   案例1 孙子尔火等运输毒品案 ——纠集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子尔火,男,彝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无业。 2011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子尔火邀约比么日惹、刘付荣、初布色聪(均系同案被告人),从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携带毒品分乘两辆摩托车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当日2时25分,孙子尔火一行四人行驶至西定乡旧过村委会勐安查缉点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6287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91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子尔火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孙子尔火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孙子尔火提起犯意并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子尔火判处并核准死刑。另对同案被告人比么日惹、刘付荣、初布色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罪犯孙子尔火已于2013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黄红中、王玉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黄红中系累犯,王玉在涉嫌贩卖毒品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继续贩卖毒品,均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红中,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农民。1998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6年9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玉,男,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无业。 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黄红中在广东省东莞市雇请车辆,指使王桂军(已另案判刑)乘车将所获毒品带至辽宁省大连市,自己另乘飞机返回大连市。王桂军将毒品运至大连市后据为己有,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2克。同月31日,王桂军准备再次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王桂军的房间搜出甲基苯丙胺894.34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140.6克。同年8月9日,黄红中在大连市一饭店门前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43.22克、“麻古”0.4克、海洛因21.28克。 被告人王玉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9年12月被抓获,201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上半年,王玉在大连市先后2次从被告人黄红中处购买共计37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后王玉通过吴小利(同案被告人)结识了王辉明、廖友全(均系同案被告人)。同年7月,王玉、吴小利与廖友全、王辉明商议合作买卖甲基苯丙胺,由王玉出资,王辉明被留在大连市作人质,廖友全到四川省购买甲基苯丙胺运至大连市卖给王玉。同月28日,廖友全携带甲基苯丙胺乘车到达大连市与王玉交接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廖友全处搜出甲基苯丙胺317.5克,从王玉处搜出“麻古”14.61克。 综上,被告人黄红中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610.56克、海洛因21.28克,被告人王玉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702.11克。 此外,2010年7月,被告人黄红中在大连市将自己所有的手枪1支、子弹1发交给被告人王玉,王玉又将该手枪和子弹交给赵军善(已另案判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红中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玉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红中、王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又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黄红中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大,在与王桂军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王玉贩卖毒品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大,在与吴小利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主犯,且其在涉嫌贩卖毒品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继续贩卖毒品,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黄红中、王玉所犯数罪,均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红中、王玉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另对同案被告人吴小利、王辉明、廖友全均判处无期徒刑。 罪犯黄红中、王玉已于2013年1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 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案 ——二人共同出资去外地贩运毒品,均系毒品再犯, 孙弘还系累犯,均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俞彬,男,汉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无业。1988年10月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0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孙弘,男,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无业。198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6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6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1年7月中旬,被告人俞彬、孙弘商议共同出资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购买毒品运回浙江省杭州市贩卖。同月21日,孙弘租车,俞彬乘飞机,分别从杭州市前往武汉市。俞彬与他人联系购得毒品后,孙弘携带所购毒品返回杭州市。同月23日16时许,孙弘在携带所购毒品前往俞彬住处的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195.85克、海洛因99.86克、咖啡因20.36克,另从俞彬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22克、美沙酮99.78克、巴比妥6.93克、四氢大麻酚1.18克。 此外,2011年六七月间,被告人孙弘在杭州市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5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彬、孙弘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运输毒品,孙弘还贩卖毒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且二人均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均系毒品再犯,孙弘还系累犯,二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俞彬、孙弘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4 石超故意杀人案 ——吸食毒品后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 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超,男,苗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无业。 2011年5月7日晚,被告人石超与女友廖秋凤(被害人,时年21岁)等人在广东省中山市一酒吧喝酒,其间石超吸食氯胺酮。次日3时许,石超到朋友游印波(被害人,男,殁年21岁)的租住处聊天,并打电话让已回住处的廖秋凤前往。后因游印波的女友易玉芳(被害人,殁年20岁)准备休息要求石超离开,石超与易玉芳发生争执。石超打了易玉芳一巴掌,并拿起房间桌上的菜刀,用刀背击打易玉芳头部。游印波见状上前责骂石超,石超又持菜刀先后砍击游印波、易玉芳,致二人大失血死亡。其间,廖秋凤出言劝阻,亦被石超持菜刀砍击数次,受轻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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