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桂华贩卖、运输毒品罪运输冰毒甲基苯丙胺死刑案
阳桂华贩卖、运输毒品罪运输甲基苯丙胺死刑案 一、阳桂华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文书】 (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阳桂华指使其妻李金(另案处理)向贾明(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4克,贾明付给李金人民币3000多元,后李金将该款交给阳桂华。同年4月25日,阳桂华携带毒品和李金一同乘坐从深圳开往扬州的长途汽车。26日6时许,二人在南京市六合区葛塘下车,后乘出租车前往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后街小区,在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阳桂华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92.5克。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阳桂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006.5克,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决定判处被告人阳桂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于2013年6月7日裁定核准。 (三)案件评析:对于既实施运输毒品行为、又控制毒品交易,作用积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权利终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苏刑三终字第0002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阳桂华,男,1973 年 9 月 15 日出生于 湖南省隆回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被刑事拘 留,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同年 5 月 2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 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 控原审被告人阳桂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 60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阳桂华 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江苏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莉出庭履行职务。上 诉人阳桂华及其辩护人吴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1 年 4 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阳桂华指使其妻李金(另案处理)向贾明(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 称“冰毒”)14 克,贾明付给李金人民币 3000 多元,后李金将该 款交给阳桂华。同年 4 月 25 日,阳桂华携带毒品和李金一同乘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