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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内藏毒品 四川开出寄递物流首张“反恐罚单”

快递内藏毒品 四川开出寄递物流首张“反恐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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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内藏毒品 四川开出寄递物流首张“反恐罚单” 今年6月23日,南充速通快递有限公司收寄一快件时,快递员未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也未登记寄件人身份信息,后经公安机关开拆发现,该快件内竟藏有毒品,且数量较大。后经证实,寄快件的人使用的是虚假姓名。 10月20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南充市邮政管理局获悉,前述快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9月8日,南充市邮政管理局对该快递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业整顿五个月,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据南充市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是南充首例适用《反恐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时也是《反恐法》自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四川省对寄递物流企业不执行实名寄递制度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

中国对一名日本籍毒贩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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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一名日本籍毒贩执行死刑 原标题:日媒:中国对一名日本籍毒贩执行死刑 国际在线专稿:据日本NHK新闻网10月20日报道,中国广东省20日下午对一名40多岁的日本男子执行死刑。日本驻广州领事馆称,这名男子6年前在广东东莞参与贩卖8公斤毒品,前年被审判为死刑。 本月,东莞法院通知日本驻广州领事馆,将于近期执行死刑。日本政府通过驻北京大使馆向中国政府传达称,从国民感情和保护国民的角度“对此高度关心”。 这是自去年6月以来,中国又一次对日本人执行死刑,是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的第七人。 报道同时提到,中国对毒品犯罪的惩罚非常重,只要贩卖或运输50克以上的毒品,就有可能被判为死刑。

往香港走私毒品 两名嫌犯被深圳宝安警方刑拘

往香港走私毒品 两名嫌犯被深圳宝安警方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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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香港走私毒品 两名嫌犯被深圳宝安警方刑拘 近日,深圳宝安警方经过缜密侦查,侦破一宗运输走私毒品案,抓获2名香港籍犯罪嫌疑人,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700余克,摧毁了一条由深圳向香港运输走私毒品的通道。 9月28日下午,宝安公安分局禁毒大队通过前期缜密侦查,发现一宗在侦案件嫌疑人疑似在当天有大宗毒品交易迹象,同时发现该线索与深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在侦的一起毒品案出现关联。经仔细研究,禁毒支队决定联合宝安分局禁毒大队、共乐派出所相关警力研究抓捕方案,开展收网行动。 当晚,办案民警在深圳罗湖口岸附近一家餐厅门口抓获嫌疑人周某某(男,20岁,香港人),当场缴获疑似海洛因约170克。随后,民警又在罗湖口岸广场抓获另一名嫌疑人王某某(男,52岁,香港人),王某某当场承认其在深圳罗湖区翠竹路某号房的住处还藏有毒品。民警随即前往王某某家中进行搜查。经搜查,警方在王某某家中保险柜搜出疑似海洛因约577克,并在沙发、茶几各处搜出用于分装毒品的工具一批。警方依法缴获毒品和分装工具,并将两名嫌疑人带回共乐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对走私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该案正在进一步深挖扩线中。(记者 彭晨 通讯员 谢晓雯)

男子携毒品乘车遇盘查 谎称“调料”往嘴里塞

男子携毒品乘车遇盘查 谎称“调料”往嘴里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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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携毒品乘车遇盘查 谎称“调料”往嘴里塞 本报讯(记者夏奕 通讯员丁其刚)包内带着毒品乘车被民警拦下,男子竟谎称“都是做菜的调料”,还欲将毒品塞进嘴里蒙混过关,被民警制止。 昨日凌晨2时许,一辆挂孝感牌照的出租车沿107国道从孝感往武汉方向行驶至东西湖高桥路段时,被东西湖舵落口治安检查站巡逻民警拦下。 车上除司机外仅有坐在后排的一名男子,他见民警拦车,神色有些不自然。民警坐进车内仔细检查,闻出后排男子携带的提包内飘出异香,遂询问包内是何物品。“都是做菜的调料!”男子边说边打开提包,掏出一些白色粉末状物品,作势就要往嘴里塞。 民警赶紧抓住男子的手,从他手里截下粉末。经鉴定,男子包内带有毒品麻果和K粉等。 据25岁黄陂男子赵某交代,他曾做过建筑生意,染上毒瘾后去年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入狱,但今年出狱后毒瘾再次发作,从非法渠道弄来毒品,凌晨包下出租车从孝感来武汉。 昨日,赵某被东西湖警方刑拘,此案仍在办理中。

恩施州最大制贩毒品案尘埃落定 两“毒枭”被执行死刑

恩施州最大制贩毒品案尘埃落定 两“毒枭”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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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最大制贩毒品案尘埃落定 两“毒枭”被执行死刑   【原标题:小作坊造出高纯度冰毒】 2016年9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毒枭”何华明、宋大荣在湖北省利川市被依法执行死刑。至此,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大的制贩毒品案,在历经4年零5个月的侦查、起诉、审判、核准后,终于尘埃落定。 据悉,此案被告人人数之多、涉及地域之广、现场缴获的毒品数量之大,在湖北省同类案件中均属罕见。透过长达22页的起诉书和90页的判决书,一条集毒品原料和配料采购、加工、贩卖于一体的“产业链”清晰地呈现于眼前…… 制毒分工明确,产量纯度惊人 2011年6月,利川市某村村民何华明首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尝到“甜头”后,萌生了自己制贩毒品、牟取暴利的想法。 同年10月,何华明经好友张某介绍,与四川的宋大荣相识。此后,他与张某、宋大荣等人多次共谋制造、贩卖冰毒赚钱。11月,宋大荣联系到谙熟冰毒制造的林锋,林锋又联系邹定明,3人在何华明的邀请下,离开成都,前往利川。 到达利川后,4人约定:由何华明负责出资购买制毒原料、租场地、销售冰毒和分配利润;宋大荣负责采购、协助制造冰毒等;林锋负责制造冰毒;邹定明负责取放材料、做饭等杂活。冰毒成功贩卖后,所获利润何华明与成都一方人员五五分成。 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何华明先后安排手下何某等人,随宋大荣到成都购买制毒原料。运回利川后,在何华明租来的民房内,由宋大荣、林锋、邹定明制造冰毒。2012年2月19日,3人在制毒现场被警方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冰毒成品168.5克、半成品2269克;同日,从何华明家中查获尚未贩卖的冰毒成品434.5克。 该团伙的制毒产量和纯度令人震惊。证据显示,他们共制造冰毒成品、半成品7537.5克,被查获的冰毒经检验纯度均达55%以上,其中603克的纯度高达77%以上。 贩毒地域广泛,轻松获利百余万元 2011年6月,何华明认识上海毒贩缪某后,从成都的李某手中购买冰毒1200克,然后开车到上海卖给缪某1000克。冰毒制造成功后,同年12月上旬,何华明等人又两次驾车携带冰毒1700余克到上海市,卖给缪某1210.74克。 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何华明指使曾某、罗某,先后3次开车到武汉,贩卖冰毒共计2440.67克、麻果36颗…… 此外,该团伙还将制造出的冰毒在湖北宜昌、建始、利川等地搞“圈子”兜售。经查,2011年底至2012年2月间,何华明共将3737.87克冰毒直接贩卖或指使手下人贩卖。缪某等人又将从何华明处和他人处购买的毒品分别予以贩卖。 疯狂制贩毒品带来的是丰厚利润。据何华明供述:除去所有开支,他通过制贩毒品共赚了130万元左右。 庭审持续3天,旁听席座无虚席 2011年7月7日,利川市公安局根据匿名举报和初步掌握的事实,对何华明、李某立案侦查。历经8个多月、辗转5省市,于2012年4月将以何华明、宋大荣为首的特大制贩毒团伙捣毁。 2012年5月23日,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4日,恩施州检察院向该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何华明等23名被告人15起制贩毒品事实。 2013年5月7日至9日,恩施州中级法院在利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能容纳120余人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讯问中,何华明对其纠集多人制贩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持续了3天,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法院未当庭宣判。 同年6月18日,恩施州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何华明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宋大荣、林锋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何华明、宋大荣等4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1月8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在利川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何华明、宋大荣纠集同案多名被告人参与制造、销售毒品,组成了较为固定的制造、贩卖毒品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鉴于何华明、宋大荣在该集团中的地位、分工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认为应当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林锋系该集团中制毒的“中坚力量”,虽然在共同犯罪中起关键作用,但属于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予从轻处罚。基于此,湖北省高级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下达终审判决:被告人林锋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一审法院对其余被告人的判决。

201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201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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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阅读提示:2016年4月7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完整目录 一、2016最新司法解释全文 二、2016司法解释权威解读 三、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汇编 (一)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5]12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2014]224号)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贩卖、运输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废渣是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答复(法研[2010]168号) 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法研[2009]146号) 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324号)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2005]高检诉发第32号) 9.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2003.08.13)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7]55号) (二)相关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8号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

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法律分析

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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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法律分析 1、麻黄碱属于国家管制的药品,是制作毒品的原料之一,其本身并非毒品。因此,贩卖麻黄碱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如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买卖麻黄碱超过5公斤的,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超过50公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明知对方制造毒品而提供、贩卖麻黄碱的,属于制造、贩卖毒品的共犯。根据我国刑法,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4,以下是两高与公安部共同出台的 《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从源头上打击、遏制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 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除包装、改变形态后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或者明知是已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行为的定性 以制造毒品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关于犯罪预备、未遂的认定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或者未遂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五、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认定 对于本意见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明知,应当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1、购买、销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 2、是否采用虚假信息、隐蔽手段运输、寄递、存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3、是否采用伪报、伪装、藏匿或者绕行进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 4、提供相关帮助行为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 5、此前是否实施过同类违法犯罪行为; 6、其他相关因素。 六、关于制毒物品数量的认定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应当以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麻黄碱类物质的含量作为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的,应当将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可以制成的毒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多次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累计计算。 七、关于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应当达到以下数量标准:麻黄碱、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碱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麻-浸膏、麻-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上限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无论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八、关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指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品种目录所列的麻黄碱、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碱及其盐类,或者麻-浸膏、麻-浸膏粉等麻黄碱类物质的药品复方制剂。

深圳一男子以“卖茶”为幌销售毒品大麻被抓获,缴获毒品大麻 5024.6 克

深圳一男子以“卖茶”为幌销售毒品大麻被抓获,缴获毒品大麻 5024.6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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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以“卖茶”为幌销售毒品大麻被抓获,缴获毒品大麻 5024.6 克 福田男子说出暗号“我是卖茶的”被当场扭倒 (民警将男子抓获) 表面看男子在 ” 卖茶 “,然而茶叶罐里却内有乾坤。近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华强北派出所缉毒组民警积极摸排毒品案件线索,抓获贩毒嫌疑人一名,缴获毒品大麻 5024.6 克。 9月2日,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派出所抓获一名贩毒男子,经民警对嫌疑人讯问,掌握其通过社交软件实施贩毒的线索,随后,民警与一个叫蒋某的人取得联系,获知蒋某实际是利用社交软件兜售毒品,在取得其信任后,约其至辖区某餐厅附近进行交易,双方设定的接头暗号为:我是卖茶的。 9月12日,根据事先部署的抓捕方案,民警早早守候在约定餐厅附近。到了约定的时间,一个随身提着环保袋的男子出现在交易地点,见状,民警立即安排人员上前使用暗号,试探该名男子到底是否贩毒嫌疑人蒋某。果不其然,对过接头暗号,其很快便从环保袋中取出货进行交易。就在交易后,该男子走出餐厅时,迅速被周边伏击民警擒获。 经审讯,嫌疑人蒋某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办案民警立即驱车赶赴嫌疑人蒋某所居住酒店房内,查获十大罐和九小罐藏有毒品的茶叶罐,共计五千余克。目前,嫌疑人蒋某已被福田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审理中。 深圳晚报记者 陈章琦 通讯员 王瑜 王玉龙 见习编辑 徐雅乔

以邮寄食品为掩护进行的走私毒品

以邮寄食品为掩护进行的走私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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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邮寄食品为掩护进行的走私毒品 伪装成中国传统食品大麻花的走私毒品。大公报记者敖敏辉摄 大公网9月15日讯(记者敖敏辉 广州报道)中秋节来临,有不法分子以邮寄食品为掩护进行贩毒活动。记者15日从广州海关获悉,9月4日至9月14日,广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关员在进出境邮件中连续查获了5宗夹藏在食品邮件中的毒品走私案件,缴获毒品净重达20.93公斤。 据海关关员介绍,5宗案件均通过零食、紫菜、香料等食物类邮件夹藏,通过食品等常见物品进行夹藏,有些直接申报为“snacks”(小吃),企图蒙混过关。细心的海关关员通过X光机及人工查验,一一识破精心伪装,成功揪出邮件内藏着的各类毒品,缴获毒品净重达20.93公斤。 据介绍,今年以来,广州海关已在邮递渠道查获毒品走私案件31宗,缴获各类毒品净重152.62公斤。 广州海关提醒,中秋国庆双节来临,代收境外邮件要提高警惕,走私分子往往不直接收这些藏有毒品的邮件,而找人代收,因此,替陌生人或者不熟悉的人代收境外邮件时一定要谨慎,避免被贩毒集团利用。

深圳一毒贩拒捕持自制枪对峙被当场击毙

深圳一毒贩拒捕持自制枪对峙被当场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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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毒贩拒捕持自制枪对峙被当场击毙 深圳晚报讯 (记者 李晶川) 9月9日12时许,龙岗警方在横岗嘉华路附近围捕一名持枪毒贩时,遭遇激烈反抗,嫌疑人持枪对峙并驾车冲撞民警,后被警方果断开枪击毙。 深晚记者在获悉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从龙岗警方证实了案情。13时44分,龙岗公安分局官方微博“深圳龙岗警营”正式发布了警方通报,称9月9日12时许,龙岗警方在横岗嘉华路附近围捕一名持枪毒贩。犯罪嫌疑人激烈反抗,持枪对峙并驾车冲撞民警,严重威胁民警和现场群众生命安全。鸣枪警告无效后,民警果断将嫌疑人詹某(男,39岁)击毙。现场缴获作案车辆一部、自制手枪一把、弹匣及汽油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稍晚,龙岗警方公布了部分现场照片。据显示,两辆小车严重碰撞,其中红色小车后挡风玻璃几乎完全破碎,旁边一辆银灰色小车前保险杠破损严重。有技术民警在现场提取了疑犯使用的自制手枪、弹夹和自制汽油瓶。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时,警方未再通报该案的具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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