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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去年破获毒品犯罪3111起注销2364名吸毒人员驾照

武汉去年破获毒品犯罪3111起注销2364名吸毒人员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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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去年破获毒品犯罪3111起 注销2364名吸毒人员驾照 来源:荆楚网 长江商报消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冯威 李红)本月26日是第29个国际禁毒日。昨日,武汉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武汉市2015年的禁毒工作情况。记者从发布会获悉,今年,武汉禁毒部门将围绕禁毒工作“打、防、禁、戒、教、改、帮、管”八个关键环节,综合治理毒品问题。 武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负责人介绍,近年,武汉市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2015年,武汉警方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3111起,其中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督办案件和千克以上毒品案件64起,共查处吸毒人员1.5万余人次,强制隔离戒毒吸毒人员5000余人。推行“毒驾”治理,共清理、核查出2364名符合注销驾照条件的吸毒人员,登报公告后依法注销驾照。 去年,武汉市探索建立了“网格员+社区民警+禁毒社工”的戒毒康复人员管理新模式,共建立了80个中心戒毒社区,安置就业吸毒人员497名,救助特困戒毒康复人员2000余人次;推进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服务管理,有效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本月是禁毒宣传月,今年禁毒宣传月以“青春有约定 禁毒我先行”为主题,重点关注吸毒人群低龄化的趋势,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据悉,武汉禁毒部门将继续围绕禁毒工作“打、防、禁、戒、教、改、帮、管”八个关键环节,创新禁毒工作机制体制、夯实禁毒工作基层基础、完善毒品治理工作体系,最大限度减少毒品供应、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相关新闻 毒贩狡兔三窟难逃法网 警方侦查8个月一锅端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冯威 夏敏超 李红)居住、藏毒、交易,地点各不相同,但毒贩最终难逃法网。昨日,武汉警方通报,武汉市江汉区公安分局经过8个多月侦查,成功捣毁一个贩毒团伙,收缴冰毒、麻果、海洛因等毒品约16公斤。 去年10月,江汉区常青花园派出所社区民警发现,有人频繁向汉口火车站地区提供毒品。江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侦查发现,51岁的男子陈某有重大嫌疑。 今年3月,陈某突然搬到汉阳区玉龙路附近某小区,经常出入该小区两套住宅,与一名叫陈某进的帮手联系频繁。 5月11日,民警获悉有人联系陈某购买冰毒,迅速开展布控抓捕。然而民警发现,陈某进来到藏毒窝点,离开时手上却没有毒品,而是驾车去了汉阳琴台大道旁的另一个小区。民警怀疑此处是陈某的又一个窝点,决定放弃抓捕,继续监视。 次日上午,民警兵分三路对陈某的3处窝点进行扫荡。中午12时许,民警在藏毒窝点将陈某进抓获,收缴毒品2.3公斤和子弹数发。下午14时许,民警抓获陈某及同伙唐某,并收缴毒品近3公斤。民警在第三处窝点房间内,共搜出9.5公斤冰毒和300余克海洛因。 经审查,3处窝点分别是陈某租来自己居住、藏毒和派陈某进前往交易的。目前,陈某等3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国东北地区首次查获走私新型毒品“恰特草”

中国东北地区首次查获走私新型毒品“恰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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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北地区首次查获走私新型毒品“恰特草”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沈阳3月15日电 (记者 朱明宇)沈阳海关15日发布消息称,沈阳海关缉私部门在邮寄渠道查获一起走私新型毒品“恰特草”案件,缴获“恰特草”705公斤。 “恰特草”亦名巧茶,原产于热带非洲,其叶中含有兴奋物质卡西酮,咀嚼后对人体中枢神经产生刺激作用并容易成瘾,是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软性毒品之一。中国将“恰特草”与冰毒、氯胺酮等作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列入毒品打击范围,凡种植、持有、贩卖、走私、服食“恰特草”均属违法犯罪行为,严禁旅客携带或邮寄入境。 消息称,2015年12月26日,沈阳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值班关员在对进境邮件监管查验时,在来自埃塞俄比亚的一件邮包中查获疑似毒品“恰特草”。此后,海关驻邮局值班关员又连续三次查获同样物品,总计99公斤,经相关机构检测鉴定为毒品“恰特草”。沈阳海关缉私局立即立案,在相关海关缉私部门配合下,于北京、南京、杭州、深圳等地缴获毒品“恰特草”606公斤,抓获严某(女)等3名嫌犯。 经审讯,严某受其外籍丈夫指使,明知所寄邮包物品实为“恰特草”的情况下,在北京、杭州、南京、深圳、沈阳等地联络代理人,大批接收从埃塞俄比亚邮寄进境的“恰特草”邮包并转寄至它国,从中牟取暴利。 此案为中国东北地区首次查获走私“恰特草”案件,具有跨境迂回寄递、内外呼应走私、依托网络平台、利用国际邮路便利等特点。 沈阳海关提醒,“恰特草”是一种新型毒品,其危害性极大且不易察觉,民众务必要加强防范意识,警惕被不法分子利用。(完)

广东现奶茶毒品 外表看非常像小包装茶叶

广东现奶茶毒品 外表看非常像小包装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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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现奶茶毒品 外表看非常像小包装茶叶 核心提示:近日,广东阳江市海陵警方成功打掉一聚众吸毒窝点,抓获涉毒嫌疑人10人,现场缴获K粉、“奶茶”新型毒品及吸毒工具一批。图中这种看似平常喝茶的小包装茶叶,不是真的茶叶,而是一种“奶茶”新型毒品,如果冲进饮料里面喝的话,就会出现兴奋幻觉,还会上瘾,危害跟冰毒差不多。 广东4女7男开房喝“奶茶”现场摇头晃脑裸体画面太混乱 近日,广东某豪华公寓内因可疑人员出入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后在警方调查发现这里的人员系聚众吸毒,而此次毒品类似奶茶,另外还有其他如K粉等毒品,现场十分混乱,最终十名涉毒人员被当场控制并抓捕,另外毒品以及吸毒工具等也均被缴获。 住在该公寓内的居民因发现近来在某房间内有十多名男女相继进去同一房间,另外该房间还总是传来扰人的音乐声,接到举报后民警怀疑该房间内很有可能藏着吸毒人员,就这样民警悄悄赶至现场进行蹲点,眼看时机到了,民警们迅速破门而入。 进去房间发现里面不仅乌烟瘴气,强劲的音乐震的人耳朵都疼,而里面的数名男女则显得非常兴奋,甚至看到警察一开始还没反应过来,有的人则不停继续扭动,不少人都裸着身体。 被警方控制后嫌疑人供述称当晚几人吃饭后觉得无聊,便请朋友们一起来到此处聚众吸毒,在十一名男女中共有十人经检测涉嫌吸毒,而缴获的新型毒品中看着很像茶叶,味道喝着几乎与奶茶无异,如果不知情人喝下根本不知道毒品,但很容易上瘾。 目前涉嫌吸毒的曾某等两人已被警方刑拘,另有八人被行政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新型毒品化身奶茶、咖啡 临高警方侦破特大贩毒案(组图)

新型毒品化身奶茶、咖啡 临高警方侦破特大贩毒案(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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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化身奶茶、咖啡 临高警方侦破特大贩毒案(组图) 南海网海口10月2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陈丽娜 通讯员 樊磊 田和新 毛志君) 10月27日,南海网记者从临高县公安局获悉,自临高县禁毒严打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成功侦破“10.19”特大贩毒案件,斩断一条广东惠州至海南临高加来、和舍及儋州和庆地区的贩毒链条,抓获涉嫌贩卖毒品嫌疑人4人,当场缴获毒品244包(重约6千克)、疑似毒品2箱(成份待鉴定),毒资7550元,扣押涉案小轿车2辆、手机5部及银行卡等物品一批。 频繁交易毒品露马脚 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 10月15日,群众举报和舍镇有一外号为“阿新”的人在和舍镇墟一带频繁交易毒品。接报后,该局立即指示派出所民警先期侦查摸排线索。经民警连续几天几夜在辖区走访侦查,最终锁定贩毒嫌疑人为王某新(男,现年37岁,临高县和舍镇人),有贩毒前科,其贩卖毒品辐射临高加来、和舍及儋州和庆地区,数量较大影响恶劣,其名下一部尾号913的灰色小轿车最近频繁出入临城,形迹可疑且有交易毒品的重大嫌疑。 派出所立即将调查情况上报县公安局,局党委一班人高度重视此案,决定成立专案组展开进一步侦查,由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武献志任组长,陈文政委、分管禁毒副局长符锡忠任副组长,抽调刑侦、巡警、指挥中心、和舍派出所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 兵分多路跟踪摸排 伺机收网拔枪逼停车辆 10月19日,专案组民警在多个地点经过12个小时的调查工作,发现尾号308的小轿车与派出所民警前期摸排掌握的尾号913的涉案小轿车行车记录高度吻合,且该车仍未离开临高,据此断定,该车有重大涉案嫌疑,双方即将在临高县内交易。经工作,专案组获悉王某新要在19日进行毒品交易,地点为碧桂园金龙大道附近,时间不详。专案组兵分几路立即按照预案分工展开行动。第一小组由陈文政委带领民警24小时全天候对相关信息进行再摸排;第二小组由符锡忠副局长带领民警立即赶往交易点埋伏守候。19日14时41分,王某新驾驶尾号913的小轿车再次出现在和舍镇,行车路径为多文、金牌、碧桂园方向。与此同时,15点17分,另一嫌疑人驾驶尾号308的小轿车也出现在文澜文化公园。考虑到贩毒嫌疑人交易时间短,交易地点又为空旷地段,极易逃脱,抓捕组民警无法靠近进行现场抓捕,只能再兵分两个小组分别跟踪两辆车。贩毒嫌疑人极其狡猾,两车会合交易成功后迅速分开,且各自在乡村道路不断绕行,专案组民警一度失去目标。 刑侦大队大队长王宗才根据王某新驾驶车辆的行驶路线,结合贩毒嫌疑人为和舍人,断定该车可能往和舍方向逃离。王宗才一边带队追捕,一边向指挥中心发出请多文、和舍派出所设卡拦截的请求。在和舍镇松涛和舍电站设卡点前,王某新见势不妙加速倒车逃离。带队设卡的和舍派出所副所长林志坚明知拦截的是特大贩毒嫌疑人,可能带有枪支,但他毫不退却冲上前去,拔出手枪逼停车辆,民警们迅速将王某新控制住。 在抓捕现场,民警立即对该车进行全面搜查,并未发现疑似毒品,难道交易后的毒品已在行车中抛弃。办案民警十分纳闷,明明知道毒贩刚刚交易毒品到底匿藏到哪里去了,毒贩与民警斗智斗勇之后,不肯承认贩毒。经过办案民警的再三的细心查验,发现一箱“香约奶茶”、“咖啡”包装引起民警的高度注意,办案民警经现场鉴定为新型毒品。当场从该车中缴获毒品244包(重约6公斤)、毒资7550元,扣押小轿车1辆(尾号913)、手机1部,以及银行卡2张等物品一批。 与此同时,另一组跟踪民警,发现前来交易的尾号308小轿车进入金牌匝道上环岛高速后失去目标。通过大量的排查工作20日上午专案组民警发现嫌疑人及车辆在三亚市河东区一带活动。专案民警连夜前往三亚展开抓捕,一张抓捕大网就此拉开。根据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新交代,为其提供毒源的上线毒贩人员为李某(男,38岁,原籍临高和舍镇人,现户籍所在地广东惠州惠东县),有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户籍迁往广东惠州惠东县。专案组再梳理李某近期活动行踪,断定李某就在三亚匿藏。经民警侦查发现,李某反侦查意识极强,其本人均为独来独往,不与同伙来往、联系。为能一网打尽贩毒链条,专案组民警一边联系三亚警方给予警力支援,一边通过对其交易车辆进行核查,发现李某在三亚河东区某度假酒店附近居住,办案民警火速赶赴该酒店时机抓捕。办案民警同时又发现在三亚湾某大酒店毒品交易尾号308车辆,难道侦查有误,在三亚警方的配合下,民警对刘某灵、戴某伯、王某胜等3人以涉嫌吸毒查控并扣押该车辆,当场缴获疑似毒品2箱(成份待鉴定),手机4部,以及银行卡6张等物品一批。经审讯交代为毒贩李某的手下刘某灵、戴某伯等人。此时在三亚市某酒店匿藏犯罪嫌疑人李某左等右等不见同伙来酒店,感觉不对立即离开酒店逃跑,被守候的专案组民警一举抓获。经审讯,李某、刘某灵等2人对其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此,“10.19”特大贩毒案顺利告破。 新型毒品披外衣伪装咖啡和奶茶 喝完上瘾危害身体 据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香约奶茶”、“咖啡”内含有白色粉末,为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造成影响,使人兴奋或抑制,实为新型毒品。 自琼、粤、桂三省签署打击毒品协议加强通道查缉后,贩毒人员为逃避警方检查想法设法,挖空心思把毒品装入食用的奶茶、咖啡等小包的冲剂里面企图蒙混过关。此案特点为个人将数量较大的毒品转移至乡镇,且毒品呈现有迷惑性的包装。该新型毒品包装更趋隐蔽,请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在一些娱乐场所消费时,不要轻易喝陌生人递来的饮料酒水。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作者:陈丽娜

深圳罗湖海关查获今年最大宗毒品案件

深圳罗湖海关查获今年最大宗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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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海关查获今年最大宗毒品案件 央广网深圳6月13日消息(记者郑柱子 通讯员袁娉婷)深圳罗湖海关日前查获一名男子藏匿在蛋卷盒内的毒品氯胺酮约3公斤。这是该关今年查获的最大宗毒品案件。 5月22日清晨7时,罗湖口岸出境大厅人还不多,一名手提红色环保袋的年轻男子过关时一直低头玩手机,海关关员几次大声示意其接受检查,他都“好像”听不见。就连通道上的其他旅客都纷纷望向关员和这年轻人,但就唯独他“我行我素”,不自觉得倒是加快脚步往前走。 “有问题!”关员马上意识到事有蹊跷,于是迅速将当事人截停。海关关员介绍说:“当事人当时这种反应不合常理,于是就让他把那个红色环保袋放到行李X光机去检查。他还假装不明白,提着袋子就从X光机旁边的金属探测门后走过来了,然后就想离开。这显然是有问题的。于是我们再次要求其把袋子过机,这次他倒是耍了个小聪明,把手伸进X光机里,直接就把东西从机器入口扔到出口,还以为我们看不到,这下就彻底暴露了。我们判断肯定有猫腻!” 为防止当事人冲关逃跑,关员迅速将当事人拦截控制进行进一步检查。“接过袋子就更不对劲,里面是一盒蛋卷,但这重量不对啊!”关员继续介绍说,“打开盒子一看,这哪里是什么蛋卷,就是一盒塞得满满的袋装白色晶体状颗粒物,有三包。” 后经鉴定,确认涉案物品为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毛重合计3031克。目前,当事人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海关缉私部门刑事立案处理。

香港警方截获95公斤可卡因 市值近亿港元

香港警方截获95公斤可卡因 市值近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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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截获95公斤可卡因 市值近亿港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香港警方截获95公斤可卡因 市值近亿港元 【解说】6月17日,香港警察毒品调查科根据线人爆料,于落马洲截获一部可疑车辆,幷搜查了车主位于元朗区麒麟村的住所,警方在车内检获约95公斤怀疑可卡因,根据初步估计市值约9900万港元。警方同时拘捕两男两女,被捕者中有一人经营约1万平方米的农场,警方于农场内检获510克大麻花,市值约7万元,以及多支仿制枪只。警方还查出一名怀疑帮雇主转移毒品的36岁菲律宾籍佣工参与犯罪。 香港警方截获95公斤可卡因 市值近亿港元 【解说】6月17日,香港警察毒品调查科根据线人爆料,于落马洲截获一部可疑车辆,幷搜查了车主位于元朗区麒麟村的住所,警方在车内检获约95公斤怀疑可卡因,根据初步估计市值约9900万港元。警方同时拘捕两男两女,被捕者中有一人经营约1万平方米的农场,警方于农场内检获510克大麻花,市值约7万元,以及多支仿制枪只。警方还查出一名怀疑帮雇主转移毒品的36岁菲律宾籍佣工参与犯罪。 【同期】香港警方毒品调查科总警司 马炳尧 (这是)单一的案件里面收获最大宗的可卡因,自2013年以来,所以这个菲律宾籍的家庭佣工呢,他们就是被雇受雇于上址的做家庭佣工的工作。我们相信这么大的数量呢,会有本销的,也都有可能呢,会外销到其他地方。 【解说】香港警方毒品调查科总警司马炳尧在现场表示,本次案发地点位于香港和深圳交界处的落马洲口岸附近,以后需要继续保持与内地公安的紧密联系,携手打击跨境毒品犯罪。 记者 郑兴 香港报道

重庆警方展示近20种“毒品” 邀市民走进警营探秘禁毒

重庆警方展示近20种“毒品” 邀市民走进警营探秘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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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方展示近20种“毒品” 邀市民走进警营探秘禁毒 6月19日上午,重庆市公安局邀请市民代表走进警营参与活动,通过现场参与活动零距离认知各类毒品的危害。刘政宁 摄 人民网重庆6月19日电(刘政宁)19日上午,为迎接6·26国际禁毒日到来,让更多的市民了解毒品的危害和支持禁毒事业,重庆市公安局邀请60余名市民代表走进警营参与活动,通过现场参与活动零距离认知各类毒品的危害。 在活动中,市民们现场观看了国内外禁毒影片、禁毒主题微电影、禁毒实物和图片,以及缉毒犬搜索毒品展示等。同时,禁毒民警还现场与市民进行了交流互动,回答他们的疑问,以提高他们对毒品的防范意识。 据了解,参加此次活动的市民代表包括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警风监督员、网络大v以及高校学生。“以前总觉得毒品离自己很遥远,殊不知它也有很多伪装。”一名女大学生在参加活动后表示,通过此次活动,增强了自己对毒品的防范意识,受益匪浅。

广州公开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 33人获刑2人判死

广州公开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 33人获刑2人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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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开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 33人获刑2人判死 广州两级法院昨日集中公开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33人获刑,其中两名男子一审被判死刑 新快报记者 周聪 通讯员 吕明键/文 在惠来供应毒品3个月,由他人运送至广州,结果把自己的性命也“搭”上了。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前夕,广州两级法院昨日公开宣判了30件毒品犯罪案件,33人分别被判刑,其中2人被一审判处死刑、2人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此外,广州中院还对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毒品死刑罪犯依法执行了死刑。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此次集中宣判、执行的案件涵盖了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等罪名,还有因吸毒后产生幻觉而持凶器随意追逐、砍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犯罪。犯罪手段包括以藏匿、伪装等手段逃避海关检查,多次转手贩卖毒品,驾车运输毒品,藏匿毒品,聚众吸食毒品等。涉案毒品种类包括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海洛因、氯胺酮等,折合甲基苯丙胺共计4万余克。 广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广州市禁毒工作形势严峻,从审判实践看,零星贩毒现象十分常见,毒品犯罪分子多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贩毒方式;同时,大宗运输走私毒品、贩卖毒品的现象也很突出。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仅从化区,在2010年至2015年,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就达496件,涉及593人。从案件类型看,贩卖毒品罪304件368人,运输毒品罪10件10人,制造毒品罪3件8人,非法持有毒品罪13件13人,容留他人吸毒罪166件194人。 涉毒人员以中年、青壮年为主,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为512人,占全部毒品犯罪人数的86.3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81人。其中本地户籍人员406人,占全部毒品罪犯的68.47%,外来人员187人。 典型案件 惠来运毒到广州 高速公路上落网 2014年3月,被告人欧阳林生与同案人张伟平等人密谋贩卖冰毒牟利。张伟平联系毒品买家后,由欧阳林生负责在广东省惠来县将毒品交给同案人胡命雄,让其运至广州交给张伟平。2014年3月至6月,胡命雄受张伟平指使,先后多次驾驶出租车至惠来县向欧阳林生等人取冰毒。 2014年6月22日凌晨,胡命雄再次受张伟平指示,从广州市驾驶出租车到达惠来县,欧阳林生交付了5包毒品给胡命雄。当胡命雄驾驶出租车返回广州市时,在广惠高速公路萝岗检查站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出租车驾驶室后座踏板处缴获5包冰毒,经检验,净重4935克。 2015年4月16日,欧阳林生在广州市白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因欧阳林生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广州中院昨日一审判决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去年底胡命雄被一审判处死缓,张伟平也于去年因运输毒品罪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 毒贩被抓发出暗号 孕妇转移毒品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孕妇)入住同案人左某承租的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东盛大厦某房。同年9月11日11时30分许,左某、黄承华在该房交易毒品时,王某应左某要求拿来一个塑料袋并撑开,与左某一同重装毒品。交易完成后,黄承华离开该处行至楼下时被人赃俱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毒品2包,经鉴定,重千余克。随后,公安机关在东盛大厦五座一平台处抓获左某、罗贵林,当场缴获冰毒2包。 左某被抓时,故意大喊大叫以提醒在201房内的王某。王某听到后,按事先约定,将屋内剩余的毒品扔出窗外。随后,公安人员破门而入,将在房内的王某抓获,同时在该房内缴获现金人民币116400元、电子秤3台、吸毒工具等,在冰箱内查获毒品7包和被其弃至窗外的毒品一批。 法院认为,王某与犯罪分子事先合谋,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转移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90后吸毒庆生 被判刑一年三个月 陈某志出生于1991年1月。2016年1月12日晚上9时许,陈某志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某酒店二楼“××恋”酒吧K88房召开生日聚会,容留杨某、郑某、马某坚等17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抓获陈某志及上述吸毒人员,并当场缴获氯胺酮42.3克、甲基苯丙胺1.5克、氯胺酮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6.8克。 法院认为,陈某志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除陈某志外,被邀请的十几名“小伙伴”则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毒贩运毒路上发生纠纷 事败被捕 被告人刘某涉毒前科累累,2007年5月9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3月10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6月25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2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4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刘某不思悔改,“重操旧业”,2014年7月24日,刘某驾驶摩托车携带藏在挎包内的4包毒品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东联村大石牌坊路边时,因与驾驶三轮车的何某某发生擦刮而引发争执,大石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发现被告人刘某挎包内有毒品,遂将刘某抓获归案。经鉴定,包内共有毒品4包,其中2包为冰毒,重67.5克,其余2包为海洛因共重10.05克。 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冰毒及海洛因,数量大,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介绍买卖及代购毒品之司法认定乱象清理

介绍买卖及代购毒品之司法认定乱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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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买卖及代购毒品之司法认定乱象清理 毒品犯罪司法认定最为困难或混乱的莫过于介绍买卖和代为购买,本文区分情况,逐一清理。   (一)介绍买卖毒品 1.为卖毒者介绍买家。 对于这种行为,无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有人认为,介绍贩卖毒品罪必须具有营利或牟利目的。这种观点是对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的误解。 其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并不需要营利目的,贩卖包括有偿转让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尽管通常情况下,贩卖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并非全部如此。实践中也可能存在不具有营利目的的贩毒行为。比如,某甲为了吸食毒品而买进大量毒品,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戒毒,因此以远远低于购买时的价格卖给他人,这种情况下很难说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其二,从共同犯罪的理论看,行为人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帮助其介绍买家,实际上是为卖毒者提供帮助,促使卖毒者的犯罪行为得以成功,这与为盗窃者望风的行为在性质上没有差别,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显然属于帮助犯。 2.为买主介绍卖家。对于这种情况则要区分情况: 一是在不明知买主是为了贩卖而购买,且行为人不具有营利或从中谋取利益的目的,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当然,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这属于代为购买问题,下文第四部分详述。 二是虽然不明知买主是为了贩卖而购买,但是具有营利或牟取利益的目的而介绍或帮助购买的,则独立构成贩卖毒品罪。这是因为行为人以营利或牟利为目的而实施介绍或帮助购买的行为,相当于购买后再卖给买主,从中渔利,是一种间接贩卖行为。 三是明知买主是为了贩卖而购买,无论是否具有营利或牟利目的,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这是因为,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本身就是贩卖毒品罪的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介绍卖家,显然属于帮助犯。 3.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居中撮合。 这种情形下,介绍者相当于中介方,明知双方进行毒品交易,而提供帮助。提供帮助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牵线搭桥,有的是提供场所,有的是买卖双方并不见面而是由中间人转交毒品和毒资;有的甚至是以不作为的方式默许买卖双方在其家中交易毒品等等。不论形式如何,也不论介绍人有没有牟利的目的,更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都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二)代为购买毒品 这是目前司法实践最为混乱,也是最为困惑的难题。这个难题的根子在于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做了不该做的《纪要》。没有《纪要》之前处理倒挺好,《纪要》一出全乱套了。连续多个《纪要》都规定“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那数量达不到非法持有毒品的标准的,就只能无罪的。理论上,这么规定似乎没错,但是往往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为什么?因为“发小包子的”(就是卖毒品的小卖家,一般一次3克以下,总数达不到10克,不是大毒枭)被抓到之后都都有这样一段供述: 答:张三找我买毒品,张三是我朋友,我就从王二麻子那里买了点给他,我中间没赚钱。 问:王二麻子是谁啊? 答:不知道,我只知道他外号叫王二麻子。 这怎么侦查啊!连名字都没有,是否赚取差价更无从证明了。怎么办?是代为购买仅用于吸食吗? 实践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是,上线没有到案,目前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行为系代购,也无法证实未从中牟利,现有证据仅证实双方进行了毒品与现金的交易,故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是:其行为系为代购毒品,但现有证据证实,其购买毒品的上线系其本人提供而非托购者提供,此种情况下,其具有代购与居间介绍的双重身份,客观上起到了帮助其上线向购毒者贩卖毒品的作用,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其行为属于代购毒品,没有证据证实其在代购中牟利,且其代购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标准,故不应以犯罪论处。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上家没有到案,无法证明从中牟利的代购毒品的行为要分以下情况处理: 1.购毒者明知犯罪嫌疑人并不是贩卖者(不是发小包子的),向其明确提出上家,要求犯罪嫌疑人向某上家代为购买用于吸食。即使这个上家没有到案或身份不详,但是购毒者和嫌疑人均能印证上述事实,这应认定为单纯的代为购买,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标准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达到的则不以犯罪论处。 2.购毒者明知犯罪嫌疑人并不贩卖者(不是发小包子的),虽然购买者没有提出上家,但是双方在交易商量时均明确让犯罪嫌疑人找他人购买,且用于吸食的。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标准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达到的则不以犯罪论处。 3.两人以上打算共同吸毒,委托其中一人找他人购买,该人找上家购买毒品后,共同吸食。这种情况本质上属于共同购买毒品,属于购买毒品的行为而非贩卖毒品的行为,显然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4.购毒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是贩卖者(是发小包子的,可以是以往经常找他购买,也可以是听别人说),直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购买毒品,至于嫌疑人的货源从何而来,在所不问,而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向购毒者提出自己的进货渠道。此种情况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至于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是代为购买,并提出一个无法核实的上家,这无异于“幽灵抗辩”,不影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审判参考第1014号——刘继芳贩卖毒品案”一文对于这种情况提出了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观点。 但是这种观点存在问题:一是所有的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都是需要从别人处进货的,因为贩卖的本来含义就是购进卖出,这样就会导致所有的贩卖者都可以编出个“幽灵抗辩”辩解是代为购买。只有一种人无法提出这样的辩解,那就是毒品的制造者。二是毒品的泛滥扩大化,就是多层级的销售网络,小宗毒品买卖和低端、末端贩卖毒品的网络是毒品得以泛滥的重要原因,没有低端或末端的贩卖行为,大毒枭的毒品也无从销售。末端或低端贩卖行为也是贩卖行为,而且是重要的一环。如同任何商品一样,最终达到消费者手中都必须经过多个销售环节最终达到消费者手中,不能否认最后一个环节的行为是销售行为。三是按照审判参考这个观点,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将毒品化整为零,多次贩卖都不满10克,被抓获后提出这个“幽灵抗辩”,然后就逍遥法外,这与严厉打击毒品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四是审判参考还提出一个理由是买卖双方是熟人,这一点更是荒唐。毒品买卖风险极高,不可能大街上向不特定人叫卖。事实上,任何一个从事司法实务的人都知道,毒品交易的基本规则“非熟人而不卖,非可靠之人而不卖”。 总之,《纪要》已经让原本清晰的贩卖毒品认定乱成一锅粥,而审判参考这个篇文章在这锅粥里又加了一勺子浆糊!(来源:悄悄法律人微信公众号) 检察官简介 李勇,南京市优秀检察官、十佳公诉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公禁毒〔2016〕486号)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公禁毒〔2016〕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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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禁毒〔2016〕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工作,保障毒品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顺利办理,公安部对《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6年5月19日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工作,保障毒品案件的顺利办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机构、边防管理部门)对办理毒品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收缴的毒品进行保管、移交、入库、调用、出库、处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毒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毒品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确保安全,严防流失,适时销毁。 第二章 毒品的保管 第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对缴获毒品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办理毒品案件的公安派出所、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及除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外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下统称办案部门)负责临时保管缴获毒品。 经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禁毒局备案,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可以对缴获毒品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五条 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指定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临时保管缴获毒品。 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公安部禁毒局备案,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可以对缴获毒品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六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负责临时保管鉴定剩余的毒品检材和留存备查的毒品检材。 对不再需要保留的毒品检材,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及时交还委托鉴定的办案部门或者移交同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第七条 公安机关集中统一保管毒品的,应当划设独立的房间或者场地,设置长期固定的专用保管仓库;临时保管毒品的,应当设置保管仓库或者使用专用保管柜。 毒品保管仓库应当符合避光、防潮、通风和保密的要求,安装防盗安全门、防护栏、防火设施、通风设施、控温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 毒品专用保管仓库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八条 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或者鉴定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毒品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 毒品保管仓库和专用保险柜应当由专人负责看守。毒品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度;毒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第九条 办案部门和负责毒品保管的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毒品保管账册并保存二十年备查。 有条件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建立缴获毒品管理信息系统,对毒品进行实时、全程录入和管理,并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关联。 第十条 对易燃、易爆、具有毒害性以及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毒品,在处理前应当存放在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公安机关没有具备保管条件的场所的,可以借用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保管。 对借用其他单位的场所保管的毒品,公安机关应当派专人看守或者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保管的毒品发生泄漏、遗失、损毁或者受到污染等。 毒品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毒品保管仓库和毒品保管柜并清点保管的毒品,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毒品的移交、入库 第十二条 对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毒品,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固定、提取,依法予以扣押、收缴。 办案人员应当在缴获毒品的现场对毒品及其包装物进行封装,并及时完成称量、取样、送检等工作;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现场实施封装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依法扣押、收缴毒品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毒品移交本部门的毒品保管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异地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办理移交手续。 需要将毒品送至鉴定机构进行取样、鉴定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在送检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除禁毒部门外的其他办案部门应当在扣押、收缴毒品之日起七日以内将毒品移交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具有案情复杂、缴获毒品数量较大、异地办案等情形的,移交毒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二十日。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侦查终结、依法撤销或者对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后,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及时将临时保管的毒品移交上一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对因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行为人无法确定、负案在逃等客观原因无法侦查终结或者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立案或者受案后的一年以内移交。 第十六条 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裁定(含死刑复核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已过复议诉讼期限后,负责临时保管毒品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及时将临时保管的毒品移交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指定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毒品的,禁毒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部门缴获的毒品和其他办案部门、鉴定机构移交的毒品移交同级涉案财物管理部门。 负责临时保管毒品的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移交临时保管的毒品。 第十八条 毒品保管人员对本部门办案人员或者其他办案部门、鉴定机构移交的毒品,应当当场检查毒品及其包装物的封装是否完好以及封装袋上的标记、编号、签名等是否清晰、完整,并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对移交的毒品逐一查验、核对。 对符合条件可以办理入库的毒品,毒品保管人员应当将入库毒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移交毒品的种类、数量、封装情况、移交单位、移交人员、移交时间等情况,在《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或者《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上签字并留存一份备查。 对缺少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移交的毒品与法律文书记载不符或者移交的毒品未按规定封装的,毒品保管人员可以拒绝接收,并应当要求办案人员及时补齐相关法律文书、信息或者按规定封装后移交。 第四章 毒品的调用、出库 第十九条 因讯问、询问、鉴定、辨认、检验等办案工作需要,经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可以调用毒品。 调用办案部门保管的毒品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调用涉案财物管理部门保管的毒品的,应当经涉案财物管理部门所属公安机关的禁毒部门负责人批准;除禁毒部门外的其他办案部门调用禁毒部门保管的毒品的,应当经负责毒品保管的禁毒部门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诉讼过程中需要调用毒品的,应当由办案部门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办理调用手续。 第二十条 因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缉毒犬训练、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调用集中统一保管的毒品的,应当经省级或者经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分管禁毒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毒品保管人员应当对照批准文件核对调用出库的毒品,详细登记调用人、审批人、调用事由、调用期限、出库时间以及出库毒品的状态和数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调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调用目的使用毒品,并采取措施妥善保管调用的毒品,防止流失或者出现缺损、调换、灭失等情况。 调用人应当在调用结束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毒品归还毒品保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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