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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9岁女孩走私毒品被判无期 为300港币携带8公斤毒品

深圳19岁女孩走私毒品被判无期 为300港币携带8公斤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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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9岁女孩走私毒品被判无期 为300港币携带8公斤毒品 原标题:19岁女孩走私毒品被判无期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王若琳)前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6·26”国际禁毒日毒品犯罪案件公开宣判大会,对一批毒品犯罪大案进行宣判,其中2名被告人因毒品犯罪被判死刑,并在庭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此外有3名被告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包括一名作案时刚满19岁的女孩。 19岁的王某佳,因为300元港币带货费而误入歧途。今年1月14日,王某佳受其不久前认识的年轻男子“老板”(另案处理)雇请从深圳带货回香港,“老板”许诺将给其300元港币的报酬。当晚11时许,王某佳接到“老板”电话让其去皇岗口岸出境大厅停车场3楼203车位取货,王某佳在该地点一台黑色私家车底下找到两袋已包装好的物品。 1月15日凌晨1时许,王某佳携带上述两袋物品经皇岗口岸旅检大厅出境,未主动将所携物品过X光机检查。海关关员让其将随身物品过机检查,王某佳遂将一袋物品藏至X光机下,将另一袋物品过机。经关员再三询问,其才将X光机底下所藏物品取出。 经海关查验,发现其所携两袋物品一袋为白色晶体物质5包,另一袋为白色晶体物质2包。经现场毒品试剂测试及称量,其中5包晶状物(毛重4.88公斤)对氯胺酮测试呈阳性,2包白色晶状物(毛重3.03公斤)对甲基苯丙胺测试呈阳性。 检察机关以走私毒品罪对王某佳提起公诉。鉴于王某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坦白,且获取微利而实施走私毒品犯罪,犯罪时刚满19周岁,所走私毒品未流入社会,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国一年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1万余起

中国一年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1万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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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年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1万余起 来源:华龙网 【摘要】 在第29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过去一年来,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1.3万起,其中跨省毒品大案1000余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3.4万名。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邹伟王茜)在第29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过去一年来,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1.3万起,其中跨省毒品大案1000余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3.4万名。 据介绍,一年来,各地各部门深入开展“百城禁毒会战”、“网络扫毒行动”等专项行动,向毒品犯罪发起凌厉攻势;紧紧抓住青少年和学生等重点人群,研究制定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三年规划,组织实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五个一”活动,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能力明显提升。 目前,全国已建成省级禁毒教育基地36个,全国90%以上的学校开展了毒品预防教育,1.21亿名学生接受了禁毒专题教育。同时,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活动1万多场次,中国禁毒网日均访问量达300多万次,“中国禁毒”微信平台订阅用户达100万人,禁毒手机报每周固定发送信息1200万人次,公众禁毒意识不断增强。 同时,各有关部门还完善了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开展集中收戒、“毒驾”治理等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了吸毒人员排查管控能力。在源头治理方面,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重点地区突出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工作,对全国60多个县市区进行分级分类整治,实现重点整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发展。 目前,已有16个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摘掉了挂牌整治的“帽子”或取消了通报警示,一些制毒问题严重的地区毒品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加强对重点化学品管理,严厉打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破获制毒物品犯罪案件531起,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566吨。深入治理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列管办法,将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管制,有效遏制了国内制造、走私、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速蔓延势头,有力促进了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工作。

浙江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审判工作(2016)

浙江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审判工作(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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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审判工作(2016) 6月23日,在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介绍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传统毒品海洛因逐渐退出主流市场 据了解,浙江法院2015年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共计8330件,同比增长56.26%,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8.6%;判处毒品犯罪分子10571人,同比增加41%,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总数的8.8%。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1898 人,重刑率为17.95%。 今年1至5月份,全省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435件,被告人人数3070人。 浙江高院副院长崔盛钢介绍,在毒品种类上,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占据绝对比例,增长趋势明显。传统毒品海洛因逐渐退出主流市场。2015年,法院审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的案件共计812件,占上述类型案件总数的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冰毒、“麻古”、氯胺酮等合成型毒品案件共计4160件,所占比例85%以上,明显增加,已经成为主要的毒品品种。 近年来逐渐出现制造毒品案 从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看,涉毒区域从温州、宁波、台州、杭州等相对集中区域,向全省其他地区快速蔓延。特别是衢州、丽水这几年毒品案件均有大幅度增加,毒品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 随着重点制毒省份整治力度的加大,制毒团伙在不断寻找新的据点,浙江近年来逐渐出现制造毒品案件,其中台州、丽水地区有深山老林,成为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后又迅捷销售贩卖的理想之地,这二年台州、丽水地区已经出现多个制造冰毒的大型犯罪团伙。 浙江主要是毒品犯罪的输入地、消费地,但同时也是毒品犯罪的中转过境之地,零包贩卖毒品(涉案毒品10克以下的贩毒案件)、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案件增长迅速。零包贩卖毒品(涉案毒品10克以下的贩毒案件)、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案件增长迅速。从浙江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看,零包贩卖案件从2010年的928件增长到2015年的3885件,增长3.17倍;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从2010年的283件增至2015年3872件,增长12.7倍,在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平均占45%左右;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从2010年的147件增至2015年268件,增长0.94倍。 崔盛钢强调,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容留者与吸毒者共同吸毒较为普遍;二是容留者往往也是贩毒分子,贩毒分子向吸毒者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吸毒者共同吸毒,两者交织在一起,同消共长,形成恶性循环;三是在一些大中城市聚众吸毒案增加,部分容留吸毒人员与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结合在一起,其中,卖淫女通过陪侍嫖客吸毒后再卖淫,收取高额嫖资。 与此同时,大宗毒品案件明显增加,毒品犯罪呈现出团伙化、组织化、集团化发展趋势,部分案件出现武装掩护贩毒的情况。2015年,全省审理的1千克(指冰毒、海洛因)以上的毒品案件有128件,最大的有50余千克。从毒品犯罪的组织形式看,呈“宝塔型”的团伙犯罪逐渐增多,处于“塔尖”的毒枭一般往往控制着本区域内的毒品供应,“塔尖”下面是分层次的一些毒品“批发商”,“塔底”是末端吸毒人员。这类团伙人数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一个案件往往有一二十人,带有犯罪集团化性质,并且出现携带枪支、贩卖弹药、运输毒品的情况,毒品犯罪出现以枪护毒、枪毒同流的趋势。 浙江重拳出击源头性犯罪 针对当前形势,浙江法院将打击的重点指向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对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其中,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 针对制造毒品犯罪在浙有增加趋势,浙江法院加大对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针对吸毒人员数量巨大且不断增加的情况,更加注重对零包贩卖毒品尤其是多次贩毒人员的从严惩处,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 “毒品犯罪性质特殊,犯罪分子的再犯比例较高,其中部分人员还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崔盛钢说,浙江法院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明确对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并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毒品罪犯假释,确保刑罚执行效果。 同时,毒品犯罪具有一定的隐秘性,毒品交易涉及的毒资、毒品很难当场查获,且犯罪分子经常采取人货分离、邮寄毒品等方式,给证据收集查证带来很大困难。浙江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时,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补查工作机制,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保死刑适用万无一失,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实现了对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精准打击”。

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稿

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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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崔盛钢 (2016年6月23日) 各位新闻界朋友: 大家上午好! 再过3天就是“6·26”国际禁毒日。从去年开始,省高院每年在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都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介绍我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阐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立场,展示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的工作成效。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严格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禁毒法制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我就去年以来我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的总体情况,当前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一、2015年以来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 2015年,我省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共计8330件,同比增长56.26%,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8.6%;判处毒品犯罪分子10571人,同比增加41%,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总数的8.8%。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1898 人,重刑率为17.95%,对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遏制毒品犯罪的发展和蔓延,起到了重要作用。 今年1至5月份,我省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435件,被告人人数3070人。 从我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情况分析,毒品犯罪案件及毒 品犯罪分子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在毒品犯罪类型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居于首位,共计4202件,占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50.64%;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3782件,占总数的45.58%;非法持有毒品案共计268件,占总数的3.23%。 二是在毒品种类上,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占据绝对比例,增长趋势明显。传统毒品海洛因逐渐退出主流市场。2015年,法院审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的案件共计812件,占上述类型案件总数的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冰毒、“麻古”、氯胺酮等合成型毒品案件共计4160件,所占比例85%以上,明显增加,已经成为主要的毒品品种。 三是从职业来看,仍然以无业人员与农民为主体。其中,无业人员3105人,占29.37%;农民3811人,占36.5%;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劳动者333人,占3.15%;此外,还有学生3人,国家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3人。 四是从年龄来看,青少年犯罪有下降趋势。其中,年龄在18岁以上不满25岁的有1914人,占总数的18.11%;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141人,占1.33%。罪犯中女性1619人,占总数的15.32%;外籍人3人。 二、当前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 虽然我省的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但是,毒品犯罪依然多发,毒品问题还很难在短期内得到彻底解决。从我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看,毒品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在毒品案件数持续增加的同时,涉毒区域从温州、宁波、台州、杭州等相对集中区域,向全省其他地区蔓延。2015年,温州收案1717件,宁波收案1478件,台州收案1257件,杭州收案1107件,绍兴收案768件,金华收案737件,嘉兴收案654件,湖州收案443件,丽水收案223件,衢州收案194件,舟山收案66件。从毒品案件数量在每个区域的分布情况看,温州、宁波、台州、杭州4个地区,2010年以来,毒品案件数一直居全省的前四位。2010年至2015年,衢州、绍兴、湖州、金华的毒品案件数同比均增长2.3倍,其中衢州地区增长4.87倍,绍兴地区增长3.24倍。特别是衢州、丽水这几年毒品案件均有大幅度增加,表明我省毒品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 (二)大宗毒品案件明显增加,毒品犯罪呈现出团伙化、组织化、集团化发展趋势,部分案件出现武装掩护贩毒的情况。2015年,我省审理的1千克(指冰毒、海洛因)以上的毒品案件有128件,最大的有50余千克,大宗毒品在我省呈上升趋势。从毒品犯罪的组织形式看,呈“宝塔型”的团伙犯罪逐渐增多,处于“塔尖”的毒枭一般往往控制着本区域内的毒品供应,“塔尖”下面是分层次的一些毒品“批发商”,“塔底”是末端吸毒人员。这类团伙人数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一个案件往往有一二十人,带有犯罪集团化倾向。例如杭州市被告人俞烈案等,均呈现出犯罪集团化的性质,并且出现携带枪支、贩卖弹药、运输毒品的情况,毒品犯罪出现以枪护毒、枪毒同流的趋势。 (三)零包贩卖毒品等犯罪案件快速增长。我省主要是毒品犯罪的输入地、消费地,但同时也是毒品犯罪的中转过境之地。受我省毒品消费市场的影响,零包贩卖毒品(涉案毒品10克以下的贩毒案件)、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案件增长迅速。从我省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看,零包贩卖案件从2010年的928件增长到2015年的3885件,增长3.17倍;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从2010年的283件增至2015年3872件,增长12.7倍,在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平均占45%左右;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从2010年的147件增至2015年268件,增长0.94倍。特别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容留者与吸毒者共同吸毒较为普遍;二是容留者往往也是贩毒分子,贩毒分子向吸毒者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吸毒者共同吸毒,两者交织在一起,同消共长,形成恶性循环;三是在一些大中城市聚众吸毒案增加,部分容留吸毒人员与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结合在一起,其中,卖淫女通过陪侍嫖客吸毒后再卖淫,收取高额嫖资。 (四)利用未成人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虽有下降,但仍处于高发态势。目前在毒品犯罪中,有部分贩毒分子雇佣、指使未成年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方面是利用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妄图逃避侦查和追究;另一方面是雇佣未成年人贩毒可以支付更低的报酬,从而降低贩毒成本,获取更高的暴利。这几年,我省法院出重拳打击利用未成年人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与2014年相比,2015年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人数有所下降,同比下降27.9%,但是仍有61人被利用,仍处于高发态势。 (五)走私、制造毒品案件有所加剧。随着重点制毒省份整治力度的加大,制毒团伙在不断寻找新的据点,我省近年来逐渐出现制造毒品案件,其中台州、丽水地区有深山老林,成为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后又迅捷销售贩卖的理想之地,这两年台州、丽水地区已经出现多个制造冰毒的大型犯罪团伙。 (六)因毒品诱发的其他犯罪案件仍有发生。从我省法院每年审理的一些强奸、杀人、伤害、交通肇事、介绍卖淫等案件中,有一小部分是因为毒品问题引发。例如2015年,宁波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郑全君故意杀人案,郑全君长期吸毒得苯丙胺精神病,产生幻觉,在共公场所持刀连捅5人,致4人重伤,1人轻伤。 三、大力开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新局面 (一)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毒品犯罪是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出重拳、下重手,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协同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坚持对毒品犯罪活动‘零容忍’,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这一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政策方向。一直以来,我省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针对当前我省的毒品犯罪形势,我省法院将打击的重点指向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对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针对制造毒品犯罪在我省有增加趋势,我省法院加大对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针对吸毒人员数量巨大且不断增加的情况,更加注重对零包贩卖毒品尤其是多次贩毒人员的从严惩处,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 二是规范刑罚适用与执行。毒品犯罪性质特殊,犯罪分子的再犯比例较高,其中部分人员还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我省法院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明确对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并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毒品罪犯假释,确保刑罚执行效果。 三是切实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有利于全面发挥刑罚功能,做到罚当其罪,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2015年,我省法院判处毒品犯罪分子缓刑682人、管制15人、单处罚金1人。 (二)扎实做好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审判工作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我省法院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不动摇,同时又坚定不移地执行好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死刑政策,确保死刑适用与毒品犯罪形势相适应。 一是切实做到依法准确适用死刑。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省法院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注重准确性,突出打击重点,实现“精准打击”,即重点是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其中,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我们坚决判处死刑。 二是严格确保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毒品犯罪具有一定的隐秘性,毒品交易涉及的毒资、毒品很难当场查获,且犯罪分子经常采取人货分离、邮寄毒品等方式,给证据收集查证带来很大困难。我省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时,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补查工作机制,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保死刑适用万无一失,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实现了对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精准打击”。 (三)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 我省法院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更加积极广泛地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重点是大力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我省多地法院每年将“6·26”国际禁毒日集中开展禁毒宣传作为制度固定下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等活动,集中进行宣传,形成全省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掀起人民法院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高潮。如宁波中院发布《2014年以来宁波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白皮书》,杭州中院将在今年6月24日对3件毒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嘉兴中院将在6月24日与7个基层法院联合对20件毒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绍兴、湖州、台州中院将于6月24日召开禁毒宣传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 同时,进一步加强日常禁毒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如:省法院在浙江法院公开网上设置庭审直播栏目,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时均可以进行庭审直播;温州两级法院每年通过网上直播典型案件以及利用《法庭内外》《法治在线》等法院宣传专栏等方式,在全市开展禁毒宣传;绍兴、台州、丽水等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毒案件,邀请公众对案件进行旁听,并通过微博等形式进行同步庭审直播。上述举措有效地宣传了毒品的危害。 二是突出重点,紧紧围绕青少年群体和合成毒品滥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这几年,青少年涉毒犯罪在逐年下降,与各地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是分不开的。这方面,有些地方的法院做得比较好。如宁波海曙法院、杭州下城法院、温州乐清法院、湖州吴兴法院、丽水莲都法院等针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中,未成年人大多从小缺乏家庭管教且被成年毒犯利用教唆的特点,在庭审中均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效果良好;同时与教育机构合作,编制图文并茂的毒品案例,发放到学校,由学校与家庭共同筑起预防、控制青少年毒品犯罪的防线。 各位记者朋友,禁毒综合治理工作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扎实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为实现“平安浙江”“法治浙江”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谢谢大家。

江苏高院通报全省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相关情况

江苏高院通报全省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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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通报全省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相关情况 新华网南京6月24日电2015年6月24日上午,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江苏省各级法院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情况和十起典型案例,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就我省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做了介绍和总结。据悉,江苏省高院为本次集中宣判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充分动员,各中院精心安排,妥善组织了辖区内法院的集中宣判活动。本次公开宣判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有贩卖毒品数量巨大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有多次零包贩卖小量毒品被从重处罚的案件,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还有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而杀害亲生女儿的案件等,体现出全省法院既严厉打击大宗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从源头上遏制大宗毒品犯罪,也从严打击多次小量贩卖毒品的行为,遏制毒品的高发蔓延势头,形成打击合力,推进综合治理。 据悉,江苏省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有:1、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长。2010年以来,江苏省毒品犯罪案件数、判决发生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人数持续增长,在经历了四年的逐步上升后,2014年毒品犯罪案件数涨幅达到8.2%,达4695件,是近年来增幅最大的一年,表明当前江苏省毒品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多方面,一是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成本低廉,技术简单,易于制造,交易价格低;二是交通运输业的发达和物流业管理的不规范,给毒品的运输、贩卖带来便利,查缉难度增大;三是网络信息媒体的发展通畅,促使毒品制造犯罪方法传播更加便捷,毒品交易活动更加便利。 2、涉案毒品数量不断增加。2014年度毒品犯罪案件整体犯罪数量较2013年呈上升趋势,各中院一审案件中,数量达到1000克以上的案件比例明显增加,个别地区甚至超过90%。涉案毒品最高数量也不断攀升,例如南京地区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涉案毒品数额高达26公斤,创近年来该地区涉案毒品数量新高。 3、毒品犯罪组织化程度不断提升。江苏省小额毒品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比重不断增加,相当比例案件的被告人间存在明确分工。大宗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已成为主流,且交叉重叠,关系复杂。一些案件形成了贩、运、卖一条龙的模式,控制性、有组织性凸显。少数案件甚至出现涉枪犯罪,虽然持枪抗拒抓捕案件尚未出现,但潜在危险性增大。 4、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2014年江苏零包贩卖毒品案件占全部贩卖毒品案件比重超过20%;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近年来大幅增长,已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40%以上,增幅居所有毒品犯罪之首,个别地区甚至已经超过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成为最主要毒品犯罪类型;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案件也有一定增幅。零包贩卖、容留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增加,一定程度反映毒品交易和消费的活跃程度上升,其社会危害不容忽视。 5、新型合成毒品成为毒品犯罪主流。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在江苏已经基本退出市场,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新型合成毒品成为毒品犯罪主流,涉案案件占比超过80%。新型合成毒品虽然成瘾性相对海洛因较低,但一旦成瘾难以戒除,其社会危害性相比传统毒品尤甚。此外,甲卡西酮等新类型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也逐渐成为毒品犯罪的对象。 李玉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江苏各级法院在面对毒品犯罪的新特点、新问题和新态势,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建立健全打击毒品犯罪长效机制,深入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保障人民幸福安康,维护社会治安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为坚决遏制我省毒品犯罪蔓延态势、保障人民平安健康作出共同努力。” 附 毒品案件典型案例: 一、谭超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分子 (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谭超芳电话安排刘涛(已判刑)将24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明,并收取现金7200元;2012年2月6日晚,被告人谭超芳电话安排刘涛将12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许荣,并收取现金3.5万元;当晚被告人谭超芳另电话安排刘涛将12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蒋桂琴,并收取蒋桂琴现金11万元。 2012年2月5日,被告人谭超芳带领被其雇佣的刘晓三、刘中文、丰文(均已判刑)和范永锋(另案处理)驾乘其租来的轿车从江苏省南京市到广东省惠州市购买毒品。2月7日,谭超芳携带所购毒品与上述四人驾乘轿车返回南京市。当日10时许,谭超芳等五人行至宁合高速公路南京星甸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轿车内及谭超芳身上等处查扣7002.973克甲基苯丙胺。当日,公安机关在谭超芳租住处查扣724.754克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谭超芳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991.72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决定判处谭超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于2014年7月26日裁定核准。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家族式前仆后继控制毒品市场的犯罪案件。谭超芳姐姐谭秀华在宁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谭超芳为填补南京毒品销售市场,从广东来宁并纠集其准连襟刘中文、表弟刘晓三、妻侄媳范永锋(另案处理)、狱友刘涛,从广东省购买毒品运输至南京大肆贩卖,数量巨大,故依法予以严惩,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朱小飞贩卖毒品案 ——严厉打击毒品再犯、累犯、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朱小飞系艾滋病患者。2011年12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朱小飞从袁小春、杨申等人处购得毒品后,单独或伙同范婷婷、王金珠及倪玲在江苏省南通市向刘鑫、袁美蓉、胡小丽、杨芳等人贩卖。朱小飞共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514.84克(其中697.04克系未遂)、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41克(其中4.72克系未遂)、氯胺酮462.81克、咖啡因8.68克、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24.69克(未遂)。 (二)裁判结果: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朱小飞明知甲基苯丙胺等是毒品而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小飞是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小飞在服刑期间因病被保外就医,在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仍继续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决定对被告人朱小飞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予以核准,判决现已生效。 (三)案件评析:该案系具有重大影响的患艾滋病人员贩毒案。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检查出患艾滋病而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掌握公安机关因其所患艾滋病无法关押的情形下大肆贩卖毒品,并在公安机关抓捕时进行自残,主观恶性极大。考虑到被告人系毒品再犯、累犯,而且在监外执行期间继续大肆贩卖毒品,数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故对其依法适用死刑。 三、吴志刚贩卖毒品案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作为共犯予以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被告人吴志刚明知张建民(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介绍其向朱崇高(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吴志刚伙同张建民驾车前往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龙太物流F幢22号朱崇高住处,约定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向朱崇高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0克,被告人吴志刚从中抽取1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冰毒)作为好处。 (二)裁判结果: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吴志刚为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居间介绍并从中谋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志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案件评析: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或意图贩卖毒品,而为其介绍卖方或者买方的,系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但仅实施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辅助作用的,应当以从犯论处。 四、华成贩卖毒品案 ——严厉打击多次零包贩卖毒品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华成于2014年2月至5月,在兴化市张郭镇向朱洋、汤恒春、杨靖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8次,共计5.3克,得款人民币2400元。 (二)裁判结果: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华成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案件评析:零包贩卖毒品是末端毒品犯罪行为,对于多次零包贩卖小额毒品的,应从重打击。被告人华成多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不思悔改,更积极进行毒品贩卖。其采取零包贩卖的形式进行毒品贩卖,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最终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五、卜礼平容留他人吸毒案 ——从重处罚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一)基本案情:2014年1月间,被告人卜礼平先后2次在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9号八天快捷宾馆内,容留未成年人赵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卜礼平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卜礼平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两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对其应从重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虽然案情简单,情节较轻,但危害不容忽视,引诱、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卜礼平先后两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其容留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且超过一次,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六、谢超儒贩卖、制造毒品案 ——通过网络实施制造、贩卖甲卡西酮新型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谢超儒、谢超丰(另案处理)为谋取暴利,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购得化工原料、配剂以及油浴锅、砂芯漏斗等设备,并租住建湖县近湖镇陈墩新村136号房屋生产毒品甲卡西酮。2013年8月份,被告人谢超儒、谢超丰与秦鹏通过QQ聊天工具联系买卖甲卡西酮。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谢超儒、谢超丰通过长途客车托运的方式,将其制造的1000克甲卡西酮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秦鹏。2013年9月19日,被告人谢超儒、谢超丰于租住处被建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谢超儒制造、贩卖甲卡西酮1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谢超儒主导毒品生产、参与毒品销售商谈,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裁定核准死缓判决。 (三)案件评析:该案是盐城地区乃至整个江苏地区审理的首起涉甲卡西酮新型毒品案件,甲卡西酮系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1克甲卡西酮相当于1克海洛因,据此进行定罪量刑,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该起毒品犯罪通过网络进行,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购得化工原料、配剂以及油浴锅、砂芯漏斗等设备,并通过网络QQ聊天工具联系买卖甲卡西酮。体现了目前毒品犯罪“高科技”、“网络化”的趋势。 七、韩廷进贩卖毒品案 ——吸毒者贩卖少量毒品在其住处查获大量毒品应计入贩毒数额 (一)基本案情:201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韩廷进向吸毒人员顾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共计约1.1克,后其被抓获,在其身上和住处共搜出11袋疑似冰毒物品。经鉴定,从现场查获的2袋及从韩廷进住处查获的9袋疑似冰毒物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合计净重计12.1克。 (二)裁判结果: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韩廷进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超过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韩廷进贩卖毒品自己从中赚取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但考虑到其吸食情节,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根据相关规定,吸毒者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从其身上或其住所搜出的毒品,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家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全部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进行定罪量刑。但考虑到被告人确实有吸食毒品情节,系以贩养吸,被查获毒品可能部分用于吸食,故在量刑上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八、曹卫东贩卖毒品案 ——通过物流快递方式贩卖毒品 (一)基本案情:2013年6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曹卫东经事先与居住于镇江市京口区环城路45号202室的袁雪峰(另案处理)联系,通过盛辉物流,以快递的方式从福建省福州市向袁雪峰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69.86克,四氢大麻酚约0.43克,得款人民币18900元。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曹卫东在其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苑5座401室的家中被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50.99克、海洛因37.21克。 (二)裁判结果: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曹卫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曹卫东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案件评析:当前,邮寄环节缺少检验,成为嫌疑人贩卖、购买毒品及其他易制毒物品的便捷途径。我国邮政快递企业对于当事人送交邮递的包裹普遍存在不落实验视制度的问题,致使嫌疑人可以轻松邮寄毒品而几乎不会受到检查。对此,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收寄验视制度,并规范寄件方信息核实,以便于追责。 九、王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驾车连续冲撞造成严重后果 (一)基本案情:2014年8月28日下午16时40分许,被告人王俊人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产生被害妄想,乘坐女友驾驶的白色大众轿车行至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与双桂坊交叉路口时,将华晓赶下车,独自驾车沿公园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在公园路与双桂坊交叉路口,将等红灯的尹乔富的东风风神牌轿车的右侧车身和盛渊的福特蒙迪欧牌轿车左侧车头撞坏。后王俊人驾车继续向北行驶,沿途撞坏交通隔离护栏,在公园路与青云坊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线附近,先后将行人王林娣(女,58岁)、唐鹏玥(女,26岁)、徐亚强(男,29岁)、徐铭杰(男,1岁)、姚纪明(男,88岁)、姚鸿佶(女,14岁)撞伤,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冯卓(女,48岁)连人带车撞倒。后王俊人继续驾车在延陵西路南侧由东向西逆向行驶,将在慢车道上等红灯的骑电动自行车的史金园(男,65岁)和骑电动摩托车的姚佳(男,22岁)连人带车撞倒,又撞上停在直行车道上的212路公交车,致该车右侧车头损坏,被路口执勤的交警拦下并制服。案发后,被告人王俊人的家属及华晓的家属分别拿出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和5万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林娣、唐鹏玥、史金园之伤属重伤二级;徐亚强、姚纪明、姚佳之伤属轻伤一级;姚鸿佶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冯卓之伤属轻微伤;徐铭杰未达轻微伤。 […]

辽宁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辽宁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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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作者:张健 发布时间:2016-06-24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 23日下午,辽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以来辽宁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工作情况,分析辽宁毒品犯罪趋势及主要特点,明确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基本要求,公布5件典型案例。近20家驻沈媒体参加发布会。 2015年,辽宁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900件,同比2014年(5055件)下降3.07%,占一审刑事案件(38161件)的12.84%,同比上升0.24%;涉及被告人6098人,同比下降4.99%,占一审刑事被告人(51119人)的11.93%,同比上升0.25%。审结4795件,同比2014年(5065件)下降5.33%;判决被告人5961人,同比2014年(6486人)下降8.09%。其中重刑率(指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比例)20.77%,比刑事案件重刑率高9.07个百分点;占死刑案件比率19.53%,在死刑案件中居第二位,仅次于故意杀人案件;非监禁刑适用率(指判处缓刑、管制和单处附加刑的比例)4.81%,比刑事案件非监禁刑适用率低27.67个百分点。2016年1-5月,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602件,同比2015年(2033件)下降21.2%;涉及被告人2046人,同比2015年(2544人)下降19.58%。其中,重刑率18.41%,非监禁刑适用率3.25%。 辽宁毒品犯罪主要呈现四个特点。一是禁毒形势依然严峻,从2007年至2015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毒品案件数从656件增至4900件,增长6.47倍,年均增长28.5%。二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源头犯罪虽呈加剧之势,但在毒品犯罪中的比重逐步下降,容留吸毒犯罪呈加剧之势,且在毒品犯罪中的比重上升迅速。三是合成毒品成为主要涉案毒品,毒品大案不断出现,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合成毒品冰毒、麻古、摇头丸等逐步上升,涉案毒品几十公斤、上百公斤案件出现。四是诱发其他严重犯罪,暴力抗拒抓捕案件以及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等犯罪案件增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下一步,辽宁法院将在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中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继续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对于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特别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毒枭、职业犯、惯犯、毒品再犯、累犯,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国际毒品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更加注重对零包贩卖尤其是多次贩毒人员的从严惩处。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严惩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加大对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盗抢、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二是进一步规范刑罚适用。继续加强调研指导,切实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抓好《关于规范部分毒品犯罪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适用的意见》的贯彻落实。三是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更加积极广泛地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同时加强对本地毒品犯罪形势、特点的调查研究,并适时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源头预防、日常管控的建议。

广东高院首次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农民和未成年人成毒品犯罪新主体

广东高院首次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农民和未成年人成毒品犯罪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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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首次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农民和未成年人成毒品犯罪新主体 稿件来源: 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5-06-23 09:55:33 法制网记章宁旦者 通讯员马远斌 胡静   制毒、贩毒等“源头”犯罪有多猖獗?零包售卖、引诱吸毒等“末端”犯罪有多普遍?网络贩毒、快递运毒有多随意?为购毒而犯罪,吸毒后产生幻觉引发次生犯罪有多严重? 6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5宗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向社会揭示:毒品犯罪,其实比你想象的更严重;犯罪分子,其实比你想象的更狡猾。 近8年一审结案数年均增长近2成 2014年,广东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9462件23492人,同比分别增长28.52%和29.07%。今年1至5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1004件13050人,同比分别增长42.45%和37.66%。 近年来,广东法院依法严惩走私、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2014年1月至今年5月,毒品犯罪案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重刑率为18.21%,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8.90个百分点,这其中有857人被判无期徒刑以上直至死刑。 “毒品犯罪仍然严重。”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广东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从2007年以来一直位居全国前列,毒品案件一审收案数连续8年上升。 据统计,2007年至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90095件110925人,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8.25%和17.10%,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上升。 “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9462件,毒品案件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也从2007年的8.68%上升至2014年的18.5%,差不多5个案件中就有一个是毒品案件。”该负责人说。 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价格低市场大 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指出,从毒品犯罪审判角度分析,近年来广东毒品犯罪呈现以下几大特点:毒品制造、集散和走私比较突出;农民和未成年人成为毒品犯罪的新主体;互联网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粤海新通道成为毒贩“新宠”; 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价格低市场大。 据介绍,在粤从事涉毒犯罪活动的人员涉及全国31个省份、42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珠三角地区集散的毒品输出范围则涵盖全国所有省市区和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8年,全省法院共判处外国籍毒品犯罪分子近400人,大部分来自东南亚和非洲国家,境外一些贩毒集团招募毒品运送者以体内藏毒、在箱包内夹藏等方式走私一些纯度较高毒品入境。 从2013年开始,利用连接海南岛与大陆的粤海轮渡通道进行贩毒案件大幅增长,由于琼州海峡两岸毒品销售价格存在较大差价,巨大的利润空间吸引了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利用过海小汽车藏毒运毒、长途大巴“人货分离”式藏毒运毒,且运输毒品数量呈大宗化,毒品重量超过1公斤的个案占40%,有的个案毒品数量达到四十多公斤。粤海“区域协作”、“路地协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值得关注的是,在近几年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农民和未成年人身份的呈上升趋势。如广州市两级法院近三年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农民身份的占罪犯总数的39.46%。其中萝岗、从化、黄埔三地法院农民比例更高达85.5%、50%、49.3%。而未成年人毒品罪犯人数也从2007年的176人上涨至2014年的563人,上升了2.2倍。未成年人在毒品犯罪中往往扮演毒品传递者的角色,主要负责送货、收钱,或者向上线购买少量毒品后转手卖出,赚取差价。 该负责人特别指出,近年来,除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传统毒品外,含有多种成分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如麻古、氯胺酮、美沙酮、硝甲西泮、艾司唑仑、咪达唑仑也不断出现。新类型毒品获取渠道多、价格相对较低,吸食此类毒品的人员增幅较快,且此类毒品致幻性强,吸食者在吸食后易产生幻觉或者高度兴奋、抑郁等精神病症状,从而行为失控引发抢劫、抢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次生犯罪。 据统计,2007年至2013年广东法院共审结除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鸦片以外的其他类型毒品犯罪案件9799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14.68%。而2014年1月至今年5月,广东法院就审结新类型毒品案件5573件,占比24.07%,比之前高出了近10个百分点。 毒品犯罪各个环节网络渗透日益深入 随着科技不断发展,互联网在毒品犯罪的各个环节正在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从制毒(学习制毒方法、购买制毒设备、采购制毒原料)、贩毒,甚至吸毒(聚众视频在线吸毒),互联网的渗透日益深入。 “一些涉毒分子往往使用即时通讯工具,通过语音、图片、视频形式进行交流,私密性越来越高,发现、监控、取证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跨区域犯罪落地难等因素,打击难度也进一步增加。”该负责人说。 在广东高院公布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杜海锋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杜海锋通过互联网学习掌握了通过麻黄素制作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制作方法。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杜海锋纠集并组织、指挥沈锦辉、张志刚、杜奕河、潘家荣、卢素君(均已判刑)等人,从事制造、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以杜海锋为组织、领导者,沈锦辉为主负责制造毒品,潘家荣为主负责贩卖毒品,张志刚、杜奕河为主负责运输、制作制毒原料和收转制成的毒品及毒资,卢素君负责收取、管理毒资的犯罪集团。 在杜海锋的指挥、协调下,该犯罪集团以网购的方式从湖北武汉购进大量含有麻黄素成分的药物,将药品研磨后再通过物流公司寄到东莞,交由在网络上结识的“同行”“林强”(另案处理)提炼麻黄素。随后,杜等人在清远、韶关等地利用“林强”提炼出的麻黄素进而制造出甲基苯丙胺78.7千克,并由潘家荣贩运至广州市卖给秦伟明、谢伟彪(均已判刑)等人,得款312.828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固体状甲基苯丙胺14191.2克、液态甲基苯丙胺2000克及大量制毒设备、工具。 法院审理后,依法对被告人杜海锋判处并核准死刑,其余同案人依法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8年不等的刑罚。2015年2月6日,被告人杜海锋被依法执行死刑。 据介绍,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全省共捣毁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的工场401个,占全国同期的45%。而网络的参与可能使制毒变得更加分散,从而使形势变得更加严峻。 “通过一些网页和QQ群等,不法分子可以学习和交流制毒技术;通过部分医药、化工类以及电子商务类网站,可以购买到制毒设备和原料;通过涉毒分子的QQ群、微信群,甚至可以将部分生产流程分包出去。加大对涉网络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显得刻不容缓。”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说。 加大再犯人员打击加强吸毒人员矫治 记者在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了解到,截止2014年底,广东全省在册吸毒人数达45.7万人,毒品消费需求庞大,零星毒品犯罪在毒品犯罪案件总数中占有较高比重。全省毒品犯罪再犯和吸毒人员进行毒品犯罪的比例仍然比较高,部分人员甚至在缓刑、假释考验期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 2010年11月起,林国平向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阿永”和陆丰市甲子镇“伟兄”(均在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进行分装,以每小包0.5克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贩卖。2012年3月5日,林国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同年3月19日,林国平因患三型肺结核被暂予监外执行。 2012年12月,林国平因身患疾病,行动不便,遂以提供毒品吸食作为报酬,由吸毒人员钟德生替其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同月25日下午,警方在林国平家中将林国平、钟德生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81包,净重1403.18克。 法院审理认为,林国平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林国平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应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国平判处并核准死刑,对钟德生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以广州法院为例,2014年1月至10月,广州两级法院审结并已生效的毒品犯罪案件共1925件2146人。这2146人中,属于毒品再犯的为244人,占全部毒品罪犯人数的11.37%,罪犯本身即为吸毒人员的有948人,占全部毒品罪犯的44.17%。 另据统计,2007年至2013年全省法院共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非法持有零星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鸦片三类毒品犯罪案件48984件,占同期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结案总数的73.38%。 “要加大对毒品再犯人员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社会矫治。”该负责人表示,“同时,在严惩制造、大量贩卖等源头毒品犯罪的同时,要加大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的惩处力度,威慑和预防末端毒品犯罪的发生。” 法制网广州6月21日电

广东2016年前5月破获毒品犯罪案6千多起 缴获毒品超10吨

广东2016年前5月破获毒品犯罪案6千多起 缴获毒品超1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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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6年前5月破获毒品犯罪案6千多起 缴获毒品超10吨 原标题:广东今年前5月破获毒品犯罪案6千多起 缴获毒品超10吨 人民网广州6月23日电 (林龙勇 王佰川 蔡伟喆 黄桂林) 23日上午,广东省禁毒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去年以来全省开展禁毒工作的情况。据悉,今年1至5月,全省共破毒品犯罪案件6104起,刑拘犯罪嫌疑人7496名,逮捕犯罪嫌疑人3756名,缴获毒品10.09吨,捣毁制毒场点49个,侦破缴毒千克以上案件217起,打掉一案逮捕3人以上的团伙225个,侦破部、省级目标案件75宗,打击成效持续得到巩固提升。 警方查获的一处制毒窝点。广东警方供图 警方查获的一处制毒窝点。广东警方供图 会上,广东省禁毒委副主任、禁毒办主任、公安厅副厅长郭少波表示,2015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禁毒各项工作;深化“雷霆扫毒”专项行动,始终保持禁毒严打整治高压态势;不断加大重点地区整治力度,以点带面推动全省总体毒情形势好转;全面落实吸毒人员管控和戒毒康复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毒品危害;强化重点行业、场所、通道管控,全力堵塞管理漏洞;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升群众毒品防范意识和禁毒工作参与度。 据了解,在公安部统一领导下,广东省公安禁毒部门以去年底启动的“中国-澳大利亚联合扫毒行动”和今年初启动的“粤港澳打击有组织跨境犯罪联合行动”为契机和平台,积极开展对外禁毒执法合作,联手境外警方侦破了一批跨国、跨境、影响较大的制贩毒案件。2015年1月至今年5月,广东全省抓获外国籍、港澳台籍毒品犯罪嫌疑人243名、509名,主要集中在珠三角。 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把关、从快处理,同时加大对包庇毒贩、通风报信等保护伞和渎职问题的查处力度,各级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去年以来毒品犯罪案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重刑率明显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公检法打击合力进一步提升。 2015年,广东全省吸毒人员查处数、强戒数均创历史新高,今年1月至5月查处5.4万名,强戒2.3万名。目前,全省已有6个市建成了特殊收治场所或监区,其余部分地市已在施工建设或已获发改部门立项批复。 郭少波表示,广东省禁毒委下一步将紧紧围绕“压实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禁毒工作第一责任”这个中心,全面实施“1601”行动,即争取用一年时间,努力推动户籍吸毒人员超过1000人的103个县区禁毒委主任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加快推进“6·27”毒品预防教育和“8·31”社区戒毒康复工程建设,全力强化毒品问题源头防治。加快解决当前广东省面临的制毒、毒品中转集散和跨国贩毒突出问题,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年内将组织公安、海关、铁路、海警等执法部门开展“飓风2016”系列收网集群战役,坚决遏制毒品犯罪多发态势。狠抓禁毒各项制度落实,全面夯实各项基础,构建完善禁毒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格局,努力推动年内全省禁毒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6年各地通报毒品案件审判情况

2016年各地通报毒品案件审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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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通报毒品案件审判情况 2016年06月24日 来源: 人民法院报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辽宁、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地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毒品犯罪情况、公开审判涉毒品案件等形式,进行禁毒法制宣传。 辽 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召开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5年辽宁法院一审毒品犯罪案件收案、结案9年来首次下降。 据介绍,2015年辽宁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900件,同比下降3.07%;涉及被告人6098人,同比下降4.99%;审结4795件,同比下降5.33%。今年1至5月,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602件,同比下降21.2%;涉及被告人2046人,同比下降19.58%。 会上还发布了5起关于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的典型案例。 江 苏 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情况。 据介绍,江苏54家法院在本周集中对134件毒品犯罪案件中的230名被告人公开宣判。并在发布会上公布了10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该院发布了《2013-2015年度江苏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江苏各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一审案件16740件,收案数逐年增高。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新型合成毒品成为江苏毒品犯罪主流,涉案占比超过80%。 浙 江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介绍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浙江法院2015年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共计8330件,同比增长56.26%;判处毒品犯罪分子10571人,同比增加41%。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1898人,重刑率为17.95%。在毒品种类上,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占据85%以上,增长趋势明显。传统毒品海洛因逐渐退出主流市场。 湖 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全省法院禁毒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5起典型案例。 2015年,湖北法院一审新收毒品犯罪案件5414件,同比增长21.01%;审结5417件,同比增长23.25%,审结率95.45%;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5742人,同比增长56.84%。 近年来,湖北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从2010年的1601件增至2015年的5417件,生效判决罪犯人数从2010年的1672人增至2015年的5742人,毒品犯罪高发、多发。 湖 南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发布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和10个典型案例。 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7011件,同比增长32.48%;判决毒品犯罪分子8011人,同比增长27.72%。 近年来,湖南毒品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容留吸毒犯罪持续高发;未成年人涉毒违法犯罪从2009年38人上升为2015年的61人,呈逐年上升趋势;毒品引发的为获取吸毒所需资金而实施抢劫等犯罪的次生危害不断增大;新型合成毒品案件所占比例迅速上升;再犯罪人员、累犯比例较高。 广 东 昨天,广东省禁毒委员会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今年1至5月,广东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9277件11526人,同比分别下降15.69%和11.68%。 广东各级法院严格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另据了解,广东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堵塞社会管理漏洞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关措施的落实等。 广东高院当天还发布了5个典型案例。 广 西 昨天,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广西法院2015年以来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 2015年,广西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281件7046人,分别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20.22%和判处罪犯总数的16.75%,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176人。今年1至5月,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117件,判处罪犯240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58人。 据了解,广西高级法院将组织全区各级法院对321件毒品案件、365名毒品犯罪被告人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最高法院公布毒品及次生犯罪十大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毒品及次生犯罪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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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毒品及次生犯罪十大案例 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最高法院公布毒品及次生犯罪十大案例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助理审判员李静然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新闻通气会。 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多发高发 据介绍,当前,我国毒品滥用问题较为严重。据国家禁毒办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毒品犯罪多发、高发,人民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在毒品犯罪中,走私、制造毒品属源头性毒品犯罪,危害非常突出。在此次公布的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和洪海沿制造毒品案中,走私和制造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据了解,走私毒品案件多发,主要是因为我国毗邻“金三角”“金新月”等毒源地,面临着境外毒品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压力。“金三角”地区一直是我国境内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主要来源地。云南、广西是“金三角”毒品经边境向内地贩运的主要通道。 另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制造合成毒品案件多发,一方面是受庞大的毒品消费需求的刺激和高额毒品利润的诱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大国,一些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 马岩介绍说,对走私、制造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并注重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数量大,以及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零包贩卖虽少必惩打击互联网犯罪将重取证 在此次公布的林坤武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林坤武每次贩卖毒品数量只有0.1克,属于零包贩卖毒品,但因其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 零包贩毒是毒品贩运链条的最后一环,据介绍,近年来,零包贩毒案件增长迅速,此类案件中的贩毒人员往往是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以贩养吸、贩吸并举,社会危害性很大。 在回答记者关于对零包贩卖毒品为何从严惩处的问题时,马岩表示,由于零包贩毒属于末端毒品犯罪,在贩卖毒品案件和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均占有较高比例,严厉惩治此类犯罪,对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均将起到重要作用。 此次公布的孙静贩卖毒品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孙静创建百度贴吧、QQ群用于联系毒品买家,由于涉毒网络群组人数众多,短短数月发送涉毒快递200余件,贩卖对象覆盖20余个省份,被判处无期徒刑。 李静然介绍说,网络涉毒犯罪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贩卖毒品、买卖制毒物品、传播制毒技术及组织他人吸毒等形式,针对网络涉毒犯罪侦查取证难度大、证据审查专业性强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相关证据规则,对网络涉毒犯罪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作出规范,进一步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化。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不设定罪门槛依法严惩次生犯罪 在今天公布的高锋容留他人吸毒案中,作为娱乐场所管理者的被告人高锋在明知有客人要在该会所内吸毒的情况下,仍然将两个房间提供给客人娱乐消费,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静然介绍说,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增长较快,为准确、有力地惩治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制定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中,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等,均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同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凡是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在人数、次数上不设定任何入罪条件,只要实施就构成犯罪。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据了解,当前,因吸毒导致的暴力攻击、自杀自残、肇事肇祸等极端案件屡有发生。马岩介绍说,对于吸毒人员为获取购毒资金而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性犯罪,以及因吸毒后行为失控而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并加大了对吸毒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对吸毒人员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吸毒人员贩毒数量的认定等问题作了一些新的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记者 罗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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