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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飓风2016”东莞洪梅警方快速打掉一个东莞贩毒犯罪网络

“飓风2016”东莞洪梅警方快速打掉一个东莞贩毒犯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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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飓风2016”东莞洪梅警方快速打掉一个东莞贩毒犯罪网络 文章摘要:“飓风2016”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东莞洪梅公安分局根据辖区治安特点,以打击贩毒犯罪活动为重点,抓吸毒、逮贩毒、捣窝点,深入推进打击整治涉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近日,洪梅分局通过扩线深挖,快速端掉3个吸毒窝点,捣毁1个贩毒“根据地”,成功打掉了一个毒品犯罪网络,破获涉毒刑事案件5宗,抓获涉毒嫌疑人9名,刑事拘留5人、治安拘留4人,缴获疑似冰毒晶体139.02克。 “飓风2016”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东莞洪梅公安分局根据辖区治安特点,以打击贩毒犯罪活动为重点,抓吸毒、逮贩毒、捣窝点,深入推进打击整治涉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近日,洪梅分局通过扩线深挖,快速端掉3个吸毒窝点,捣毁1个贩毒“根据地”,成功打掉了一个毒品犯罪网络,破获涉毒刑事案件5宗,抓获涉毒嫌疑人9名,刑事拘留5人、治安拘留4人,缴获疑似冰毒晶体139.02克。 近日,洪梅公安分局打击涉毒犯罪伏击组根据前期掌握的信息线索,梳理出以李某毅为轴心的毒品犯罪网络。经过缜密分析研判,伏击组决定于8月30日晚上进行收网行动。当晚,伏击组分别在洪梅镇某旅馆、望牛墩镇下漕村一出租屋、道滘镇某酒店对面一出租屋110房等三处成功抓获吸毒人员张某明、李某毅、罗某发、姜某、刘某刚、厦某凤等6名吸毒人员。经审查,嫌疑人李某毅承认其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交待了其贩卖的冰毒是向住在中堂镇某酒店附近出租屋的一外号叫“小勇”的人所购买。据此,分局决定由侦查大队牵头成立“8.30专案组”。经过研究分析,专案组断定外号叫“小勇”的男子为一名贩毒小头目。 8月31日11时许,专案组前往中堂镇某酒店附近出租屋实施抓捕行动。经过周密部署,耐心守候,专案组于14时许在该酒店与居民楼之间大巷内成功抓获了贩毒头名“小勇”(杨某林,男,30岁,重庆人),并在其身上搜出疑似冰毒晶体19.6克。侦查人员在车里对其进行突审,但杨某林并未就范,狡猾地进行对抗,不肯供出其“根据地”。专案组并没有气馁,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努力,终于在民房二楼成功抓获李某、姜某,并在屋内多处地方搜出疑似冰毒晶体119.46克。至此,专案组成功打掉了这个跨越洪梅、中堂、望牛墩、道滘镇等4镇的毒品犯罪网络。 目前,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林、李某毅、张某明、厦某凤、刘某刚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吸毒人员罗某发、姜某、李某、姜某(女)被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洪梅公安分局 管萱萱 编辑:李颖)

东莞新毒品“奥亭”警方刚缴获680包

东莞新毒品“奥亭”警方刚缴获68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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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毒品“奥亭”警方刚缴获680包 近日,经研判分析,深挖扩线,东莞大岭山公安分局成功破获一起贩卖新型毒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缴获新型毒品“奥亭”680包(每包10克),涉毒口服液7瓶,作案车辆1辆。 今年7月,大岭山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的涉毒线索侦查中发现有新型毒品流入市场。分局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破案工作。经过近一个月缜密摸排,掌握贩毒嫌疑人吴某的基本情况及其活动规律。8月25日晚,抓捕时机成熟,专案组在大岭山镇抓获吸毒嫌疑人李某、叶某及贩毒嫌疑人吴某等3人,缴获毒品“奥亭”680包,涉毒口服液7瓶,作案车辆1辆。 “奥亭”粉末及口服液(俗称“咳嗽水”),该产品中含有的可待因(又名甲基吗啡)、麻黄碱(又名麻黄素)、樟脑酊成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毒品),大量服用可刺激大脑产生兴奋感,长期服用可导致药物依赖、成瘾,会造成饮用者心理行为异常、人格异化,全身多脏器和系统功能紊乱。

中国的“绝命毒师”制造芬太尼和卡芬太尼侵入美国

中国的“绝命毒师”制造芬太尼和卡芬太尼侵入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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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绝命毒师”制造芬太尼和卡芬太尼侵入美国 网易科技讯9月10日消息,在过去几个月中,一系列药物过量导致死亡的案例都牵扯到了一种非常强烈的阿片类药物,而人们发现,这种药物竟不是为人类使用而设计的。 卡芬太尼是世界上最强烈的商业阿片类药物,药性比止痛剂芬太尼强烈100倍。芬太尼本身比海洛因强50倍,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 卡芬太尼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被人工合成出来,当时被命名为Wildnil,作为面向大象这类大型动物的一种普通的麻醉剂销售。可见这种药物从来就不是给人类使用的。但就像所有人工合成药物一样,卡芬太尼很快就通过非法药物销售途径,从秘密制药作坊卖到了人们手里。卡芬太尼被挂在网络上公开售卖,也有人在深网Tor上的药品市场买卖它。药贩子把卡芬太尼和海洛因、芬太尼放在一起售卖,许多使用了卡芬太尼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在使用什么药物。 美国毒品管制局发言人Russ Baer表示:“我们最近在互联网上发现了许多匿名销售和购买此类药物的活动。”他们警告人们不要轻易接触这种药物,在物理接触的时候一定要佩戴保护性手套和面具,因为即便是触摸它也是很危险的。 Baer表示,包括卡芬太尼和芬太尼在内越来越多的非法合成药物大部分都是在中国加工的。这些药物通过道路运输或邮政包裹偷渡到了美国。在六月份,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表示自己缴获了近90公斤芬太尼等合成药物。这些非法药物不是用罂栗花加工的,而是在专业的实验室里制作的。前些年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只缴获过不到四公斤此类药物。 近几个月中,上百起药物过量案例都和芬太尼和卡芬太尼有关。这些药物药性比吗啡和给癌症病人的镇痛剂强100倍。人们已经在佛罗里达洲海岸地区,宾夕法尼亚州西部地区,肯塔基中部,以及俄亥俄州发现了这些药物的身影。特别是在俄亥俄州,今年八月份在一个郡中,一星期内发生了至少96起海洛因用药过量案件。 在网上随便搜索一下卡芬太尼和芬太尼就会发现不计其数的在线购物网站提供从中国购买这类药物的服务。在深网Tor上,用户更是可以使用比特币来不留痕迹地购买、销售包括卡芬太尼和芬太尼在内的多种受限药物,从氯胺酮到可卡因不一而同。 调查人员试图在深网上联系这些药品的卖家,但他们都不约而同地缄口不言。只有一名在韩国在线购物网站上出售药品的中国卖家回复了信息,但他只提到每200毫克300美元的售价,而没有就如何运送药品的问题作出回答。 卖家往往把这些药品藏匿于隐蔽的包装之内。上个月加拿大边境管理局报告称缴获了一公斤藏匿于标记为“打印机附件”的包裹内。检疫人员穿戴防化服来处理这些烈性药物。 这种药物的药性之强烈,使得网上的卖家也开始打出提示,提醒买家注意这种药物的性质。其中一个卖家只建议那些曾经使用过卡芬太尼或类似药品的人购买。他这样写道:“我们再一次强调只有曾家使用过芬太尼的用户适合购买卡芬太尼。这东西不是开玩笑的!” 另一名提供从中国发货的卖家打出了用户操作这些药物的警告,其内容和兽医行业标准相似:“你需要戴上面具和手套来操作这些药物。不小心直接接触到药物可能会导致药物摄入过量。” # 成千上万的秘密工厂 官方表明这类药物大多来自中国。美国毒品管制局也表示墨西哥毒枭用于制造冰毒的大多数原料也都是来自中国。就此,美国已经向中国发出过打击成千上万秘密作坊的请求,但虽然中国的毒品法律非常严格,中国政府一直没有解决这些问题。 中国公共安全部部长助理在谈到协助国际行动打击贩毒活动时表示:“我们将尽一切可行的努力帮助其他需要我们帮助的国家。”中国政府官员已经承认全球黑市中的新合成药物有“相当”一部分产自中国,而中国政府也已经在努力打击这些贩毒团伙。仅仅去年一年,中国就审判了14万起毒品相关的案件,这比2014年的数据上升了足足30%。 随着去年秋季美国禁止了包括类卡芬太尼药物在内的超过115种合成药品,一种新的、还不受管制的药物,呋喃基芬太尼(furanyl fentanyl)开始在美国流行起来。接着,美国政府宣布在本土全面禁止此药物。至少一名芝加哥居民因摄入此毒品过量而死亡。 Baer表示:“芬太尼以及其它和芬太尼相关的化合物,不管是卡芬太尼这样的芬太尼类似物也好,U-47700这样还没有被管制的药品也罢,绝大多数都来自中国。” 截至发稿,美国毒品药品监督局已经把U-47700归入了海洛因一类的非法药物。U-47700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发现的实验性鸦片类药物,从未被批准在人类身上使用。 不仅如此,一些毒品的原材料化合物也是从中国偷渡到墨西哥的。在那里,他们被进一步加工成海洛因或是羟可待酮(oxycodone)这样的止痛片。有时候,这些原材料被从持证经营的实验室里偷出来,落到了毒枭们的手里。 Baer解释道:“这些原材料由中国的合法企业制造,并运输给位于墨西哥的合法化学药品接收企业。一旦这些化合物抵达墨西哥,往往就落到了墨西哥毒枭组织的手里。” 卡芬太尼往往不是直接出售的,它们会被大幅稀释成海洛因出售。在深网上一家网站售卖所谓“中国白(Chinese White)”的药品配方。“中国白”是用户对强效类海洛因药品的概称。配方声称将100毫克卡芬太尼和100克切削剂混合可得到效果更好的强效海洛因。在众多网站上,卡芬太尼的价格从每克800美元到每克2500美元不等。而俄亥俄州药物滥用监测网络报告称,去年在克利夫兰地区的海洛因售价为每克90到120美元,深网上的海洛因价格也相似。 虽然卡芬太尼比海洛因贵了十倍,但如果按照“中国白”的配方,1克卡芬太尼能够混合出1000克海洛因,它的价格其实是比直接购买成品海洛因低好几个数量级的。 诺瓦东南大学的物质滥用和健康差异应用研究中心的主任Steven Kurtz表示,卡芬太尼的高纯度意味着毒枭们可以用更少的重量运送更多的毒品,而卡芬太尼的加工成本也没有高出很多。但街头售卖毒品的毒贩往往不清楚手里的“海洛因”究竟是什么。大多数摄入卡芬太尼过量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摄入的是多么强烈的药物。阿品类药物成瘾问题已经慢慢流行起来了。 他说:“这对毒枭们的诱惑很大。他们现在可以用非常小的容器来偷渡卡芬太尼,但从用户的角度讲缺点在于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在摄入什么药。” 辛辛那提市在美国劳动日周末出现了多起毒品过量死亡案件。验尸官表示,她认为辛辛那提市正被毒枭用作实验场。毒枭们在这里把卡芬太尼分割成芬太尼和海洛因进行销售。 #未知的风险 因为这类药物直到最近才出现滥用现象,专业兽医和科学家们还不清楚这样原本给大象设计的药物在人体身上的“合理”剂量是多少。他们现在推测人体能承受的剂量应该比一粒糖粒(白砂糖)要小。去年在全美只有19克此类药物被合法制造,而六月份的时候,加拿大官方在一次行动中就缴获了1000克卡芬太尼。 在2010年,一篇发表在美国急诊医学杂志上的论文报告了首例此类药物中毒的案例。当时,一名兽医正打算镇静麋鹿来做结核病测试,却不小心把卡芬太尼弄到了自己脸上。在不到两分钟的时间里,他开始感觉昏昏欲睡,必须注射阿片类药物的解毒剂。幸好在进行此类麻醉的时候手边都会备有一针解毒剂。这名兽医随后从中毒状态中恢复了过来。 现在,虽然这种药品在毒枭和深网中越来月流行,执法部门还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缴获的药品就是导致药物过量死亡的药品。 Baer表示,绝大多数卡芬太尼和其它强效阿片类药物都是通过传统偷渡途径运输的。刚刚发生在辛辛那提市的集中爆发被认为是通过71和75号洲际公路运输的。 毒品药品监督局的官员表示,吸食毒品的人们也开始意识到他们不能相信这种药物的药性。但同时阿片类药物成瘾是非常强烈的,所以戒除它们往往是不可能的。 (恒)

网上卖毒品大麻被查判几年

网上卖毒品大麻被查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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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卖毒品大麻被查判几年 互联网上卖毒品 通过微博和网络电台传播涉及毒品的信息,吸引大量网友关注,随后开始与有意购买毒品的人私聊。在谈妥价格后,买方通过微信转账付款,供货方则通过快递发货,双方交易无需见面。据悉,以此方式购买毒品的人涉及全国10余个省市,而供货方除了销售大麻外,还提供在欧美较为多见而在国内比较少见的新型毒品“邮票”。 近日,北京警方破获这起特大网络贩毒案,抓获贩卖及吸食毒品嫌疑人19名,其中刑事拘留3人,行政拘留16人。 今年年初,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接到网友举报,称有人通过网络推广、销售大麻等毒品。 根据举报内容,网安总队民警立刻进行核实,发现这名被举报的微博博主发布了大量涉嫌与毒品有关的微博。该微博基本每天都会更新内容,其内容基本都与毒品有关,但使用的词语极为隐晦,常人甚至看不懂。 警方出马查究竟 据办案民警介绍,微博的内容主要包括毒品种类鉴别、吸食工具展示,甚至还有如何应对警方追查涉毒犯罪的经验分享。博主还在一些自拍视频和图片中,直接展示疑似大麻的物品,和一种名为“邮票”的新型毒品。警方介入时,该微博已经吸引2万余名网友关注,不少人在微博上发表评论,还有网友直接留言询问是否可购买毒品,该博主则回复通过私信交流。 警方侦查发现,博主除了通过微博散布涉毒信息外,还在一家网络电台上“做节目”。通过收听该电台内容,民警发现其中含有大量涉毒内容,与微博上发布的信息相似,电台订阅人数有2000多人,电台音频播放总量达30余万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毒贩用微博微信出售新型毒品,贩毒罪的定罪量刑

毒贩用微博微信出售新型毒品,贩毒罪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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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用微博微信出售新型毒品,贩毒罪的定罪量刑 一、毒贩用微博微信出售新型毒品 据京华时报讯, 通过微博和网络电台传播涉及毒品的信息,吸引大量网友关注,随后开始与有意购买毒品的人私聊。在谈妥价格后,买方通过微信转账付款,供货方则通过快递发货,双方交易无需见面。据悉,以此方式购买毒品的人涉及全国10余个省市,而供货方除了销售大麻外,还提供在欧美较为多见而在国内比较少见的新型毒品“邮票”。“邮票”口含后通常会使人心跳加速、血压升高,并出现急性精神分裂和强烈的幻觉,造成极大的心理落差。口含“邮票”的人会对声音、图像和颜色等产生不同的幻觉,严重的会产生轻生念头,甚至有人跳楼。 二、贩毒罪的定罪量刑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侦查证据的认定

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侦查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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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侦查证据的认定 特情,也称为“线人”或“耳目”,指“侦查机关领导和指挥的,用于侦查刑事案件、搜集犯罪情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隐秘力量。”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和严密组织性,一般的外线侦查很难侦破,运用特情贴靠毒品犯罪分子进而采取内线侦查是世界各国侦查机关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普遍使用的手段。特情属于“隐秘力量”,特情侦查相关证据都具有一定程度的隐秘性,与庭审质证的公开性之间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因此,法官在审查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侦查相关证据时,应当对特情侦查相关证据的特点有明确认识,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权衡利害,慎重得出认定结论。 一、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特情侦查证据的种类 由于特情侦查的严格保密要求,难以从公开文献和数据资料上了解特情侦查运用的全貌。特情的介入往往会成为被告人和辩护人以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为理由展开辩护的切入点,甚至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从审判实践来看,特情侦查证据主要包括通过特情获取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证明特情介入过程及其合法性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 二、特情侦查证据在审判阶段凸显的问题 (一)证据数量偏少,证据链薄弱 特情侦查的毒品犯罪案件往往证据数量都相对较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也比较困难。这是因为:1.毒品犯罪案件通常没有被害人,缺乏被害人陈述作为证据和取证线索,也很难像其他刑事案件那样通过勘查现场、走访、排查等常规侦查手段来获得有价值的证据信息;2.由于毒品犯罪活动隐秘性极强,毒品犯罪分子惯于隐匿踪迹,反侦查能力强;3.特情侦查对特情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应变能力都有较高要求;4.基于保密的需要,特情一般不出庭作证,其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也常常因无法公开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说明材料内容难以展开充分质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说明材料的内容隐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说明材料是判断特情侦查是否合法合规的重要证据。但是,司法实践中所见的《抓获经过》等说明材料往往文字简略,对特情侦查的审批手续、介入范围、工作方式、所起作用等事项闪烁其词,轻描淡写,甚至避而不谈。但是公安机关对这些说明材料隐晦处理的做法,不但不能回避质证,反而有可能招来辩护方更有力的异议,增加质证和认证过程的复杂性。 2.特情的身份隐晦。特情的身份严格保密不公开,这是特情侦查的需要,也是特情作为“隐秘力量”的性质所决定的。但很多案件中公安机关连涉案人员是否是特情也秘而不宣,不仅法官难以查清案件关键事实,而且也难以判断特情侦查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增加了认证难度。 3.特情证言的内容隐晦。特情亲身参与见证毒品犯罪过程,这是案件得以侦破的关键所在,特情作证的证言也因而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但是,因为保密需要,绝大多数特情并不出庭作证,有的虽然提供书面证言,但这些书面证言都十分简单,辩护方即使有异议也难以质证。此外,很大一部分特情本身就是吸毒贩毒人员,属于所谓“污点证人”。 (三)取证程序不规范,关联性、合法性易引起争议 1.未及时固定实物证据。特情侦查用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作用比较突出,不少侦查人员因此忽视了及时固定实物证据以巩固特情侦查成果的作用。例如对毒品包装袋等现场扣押的物品,没有及时提取指纹、气味等生物痕迹材料移交检验等。 2.未妥善保管实物证据。由于对实物证据的重视不足,很多侦查人员不注意妥善保管毒品及其包装物等原始物证,在被告人对毒品种类的鉴定意见或毒品数量的称量有异议、需要重新鉴定或称量时,由于原始物证已灭失、损坏、变质,无法再进行鉴定或称量。 3.特情管理失范。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特情的管理不尽如人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侦查人员在主观上对特情管理不严,过于纵容,异化了与特情的关系,也是特情管理失范的原因之一。 (四)被告人认同度不高,不认罪、翻供的比例较大 特情侦查的贩卖毒品案件中被告人不认罪及翻供的比例之高,明显超过了一般的毒品犯罪案件。不认罪或翻供的理由,一是主张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否认有犯罪故意;二是主张被特情欺骗,不知道交易的物品是毒品;三是利用在案证据的漏洞,否认自己参与了贩卖毒品的活动,声称是被栽赃陷害等。 三、认定特情侦查证据的原则与方法 (一)认定特情侦查证据的原则 1. 兼顾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及侦查取证难度大的现实。毒品犯罪案件客观上存在侦查取证的现实困难性,正是因为使用一般的侦查手段难以侦破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侦查的必要性才得以凸显。特情侦查的案件一般都是公安机关经过大量情报分析掌控锁定犯罪嫌疑人,有的甚至经过较长时间的经营,除非侦查人员和特情故意制造假案或引诱犯罪,否则冤枉无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法官在审查特情侦查相关证据时,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特情侦查的特点应有所考虑,在对相关证据的把握上应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 2.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底线。“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石之一。”在对特情侦查证据的把握上,虽然要考虑毒品犯罪和特情侦查的特殊之处,但最终仍然要遵守证据规则、按照证明标准来认定案件事实,对没有证据证明或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的事实,依法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宣告无罪。 3.最大限度地进行公开质证。无论特情侦查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何特殊,也必须遵守当庭质证这一基本规则。特情侦查虽然具有严格的保密性,但相关证据内容也并非完全不能公开,确因保密需要不能公开的特情侦查资料,可由公安机关归入保密卷宗,仅供办案法官查阅,但未经质证的保密卷宗资料只能用于加强内心确信,不得用作定案依据。 4.保守相关秘密。特情侦查属于公安机关的“隐秘力量”,一旦公开就丧失了效用,并且给特情和相关人员带来危险。法官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和核实特情侦查相关证据,应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尤其是不得泄漏特情的身份和个人信息,既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保密内容,也不能在宣传报道、新闻采访以及论文、研究报告、案例分析等公开资料上涉及保密内容。 (二)认定特情侦查相关证据的对策 1.注重审查特情侦查的合法性。特情侦查适用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持有大宗毒品待售的犯罪嫌疑人,并且不得以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的方式诱人犯罪,不得用毒品引诱他人购买。诱人犯罪的特情侦查取得的相关证据,可以用作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2. 注重审查相关证据的印证关系。特情侦查证据虽然总体上数量少,印证难度大,但也必须按照印证证明模式的要求进行认定。难点在于相关证据的内容隐晦,而解决的办法不外乎是要求公安机关作出补充说明,必要时应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所取得证据的真实性。在公安机关不履行说明义务,经法院要求补正而不补正,以致相关证据真伪是非难辨时,法官可根据内心确信依法决定是否采纳相关证据。 3.注重探索特情侦查证据的质证方式。法官在审查特情侦查证据时应对特情侦查的保密性有所认识,不能一味苛求公安机关完全公开相关证据内容,可不公开开庭审理,或由特情通过隐去容貌外形、改变声音的方式出庭作证等,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 4. 注重在裁判文书中合理回应辩护和辩解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合理回应控辩双方的意见,是为了加强说理。但其前提是法官对特情侦查过程的来龙去脉有相当程度的了解,这需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审判,对特情侦查经过作较为详细的说明,必要时派特情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说明材料过于简单或存在疑问的,法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详细的说明或作补充说明,不宜在说明材料中反映的事项,法官可查阅相关卷宗材料,以便强化心证,为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供依据。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菲律宾总统:政客和警察涉毒品犯罪杀无赦

菲律宾总统:政客和警察涉毒品犯罪杀无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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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总统:政客和警察涉毒品犯罪杀无赦 原标题:菲律宾总统扬言要对涉毒政客“杀无赦” 中新社马尼拉8月5日电(记者 张明) 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5日再度就打击毒品犯罪放出狠话,扬言要对参与毒品犯罪的政客及警察“杀无赦”。 杜特尔特在竞选总统期间就曾多次承诺要在短期内遏止毒品犯罪,而自他6月30日上任以来,菲各地警方密集开展缉毒行动,已击毙数百名毒品犯罪嫌疑人。8月5日,杜特尔特在菲南部达沃市一家医院探视一名在缉毒行动中负伤的警察后表示,要对涉及毒品犯罪的政客和警察“杀无赦”,并强调对这些人而言没有所谓“正当程序”可言。 杜特尔特此前已多次重申要强硬打击毒品犯罪,并亲上火线公开曝光一批毒枭和涉及毒品犯罪的高阶警官与地方官员身份,勒令他们主动向警方自首。他声称,在其发动的缉毒战争中,参与毒品犯罪的政客和警察会首先毙命。 杜特尔特早前在达沃一所高校发表讲话时承认自己发动的缉毒战争正遭到一些“人权”团体批评。他还声称,自己讨厌杀人,但由于过去几年毒品在菲律宾泛滥成灾,他必须为国家“做一些事”。 杜特尔特称,菲当局缉毒署统计显示,3年前,菲各地吸毒成瘾者就多达300万人,“现在吸毒者人数肯定已超过370万人”,正是因为了解毒品问题的严峻性,所以他要采取极端措施加以遏止。 杜特尔特5日在卡皮兹省对政府军士兵发表谈话时强调,如果执法人员因执行公务遇到任何法律麻烦,他保证会给予支持,通过特赦等措施,“不让任何人因为执行公务而坐牢”。 据菲律宾当地媒体报道,从杜特尔特政府发动缉毒行动以来,菲各地已有440名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击毙,其中259人是被警察在行动中击毙,181人是被身份不明人员击毙。 或许是受到菲当局严打毒品犯罪震慑,菲警方透露,5日当天有3名涉及毒品犯罪的镇长主动到国家警察总部向警方自首。(完)

重庆新型毒品犯罪占比近90%重庆一中院发布毒品犯罪新特点以及防控对策

重庆新型毒品犯罪占比近90%重庆一中院发布毒品犯罪新特点以及防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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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中院发布毒品犯罪新特点以及防控对策 新型毒品犯罪占比近90% 来源:法制网   近年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近日,一中院在频发的毒品大要案中总结出毒品犯罪的新特点以及防控对策,对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重庆一中院受理毒品案件共计1003件。毒品犯罪数量呈逐年增长之势,而且毒品犯罪呈现年轻化趋势,禁毒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新型毒品犯罪占比近90% 据统计,近三年来,一中院审理的毒品犯罪一审中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占比29%,毒品犯罪共同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的有组织化程度不断加剧,而市一中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中涉及新型毒品犯罪在2014年到2015年所占比例从85%上升到88%,而且新型毒品带有的强烈“致幻性”易引发其他犯罪。目前,制贩新型毒品案件正逐渐成为市一中院辖区制贩毒品案件的主流。 在犯罪手段方面,制毒、藏毒的手段更加隐秘、高级,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易制毒化学品买卖的重要渠道。除传统人体藏毒方式,犯罪分子还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将毒品夹藏在茶叶等小型货物中;犯罪分子内部毒品犯罪团伙内部成员各自分工明确、互不熟悉,涉案成员之间多单线联系;犯罪分子频繁改换交易地点、通讯工具或者利用暗语、网上联络等反侦查手段,通过无线网络视频进行验货,以逃避打击以及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反抗执法。 毒品犯罪链呈现国际化趋势 犯罪分子利用或雇佣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进行毒品犯罪的现象日益突出且犯罪比例逐年上升,尤其是青少年涉毒犯罪非常突出,90后制毒犯罪比例的上升正说明了毒品犯罪的年轻化。此外,农民和无业人员在实施毒品犯罪的主体构成中仍然占据着较大的比例。由于法律政策的瓶颈,对他们羁押难、打击难、执行难,已成为许多地区禁毒工作的一大顽疾。 毒品犯罪上游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内部组织严密、成员固定、纪律严格、分工明确,犯罪集团形成了“产、供、销、藏”一条龙的职业化犯罪体系。从毒品来源上看,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制造、运输、贩卖都呈现出国际化、跨境化态势。而在毒品犯罪链的下游,微量化的“零包”贩毒越来越突出,且无孔不入,不断向各类人群渗透,其危害程度不可小视。 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中,实行综合治理。一方面突出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遏制新型毒品的扩散和蔓延,对于日趋小体量化的毒品犯罪行为也应给予高度重视。形成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需要明确法律规范中有关毒品犯罪的财产刑罚问题,加大毒品犯罪财产刑执行力度以及加大毒品犯罪的缉查和排查力度。 共同制造毒品均获重刑 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东、朱某恩从他人处购买了麻黄素等制毒原料,并在同月间对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制作加工。同月20日23时许,民警在徐某东租赁屋内将徐某东、朱某恩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700多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100多克、颗粒状、粉末状及块状甲基苯丙胺片剂900多克。后民警在朱某恩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8300多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1000多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东、朱某恩共同制造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由于徐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某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宣判以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徐某东死刑,朱某恩无期徒刑。 跨境贩卖毒品获死刑 2011年4月,杨某强(已判刑)、易某富(已判刑)等人到缅甸与刘某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年7月29日左右,被告人刘某在云南省景洪市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万颗贩卖给杨某富、易某富、张某(已判刑)等人。又在同年10月5日,被告人刘某在云南省景洪市将10块共计6万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杨某富、易某富、张某、王某斌(已判刑)等人,杨某富安排的袁某(已判刑)获取了28.5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时,2011年10月6日,被告人刘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将6000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赵某、张某(均已判决)。 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8月18日被抓获,于2013年8月22日被缅甸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移交我国公安机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巨大数量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多次贩卖数量巨大的毒品,其罪行极其严重。2016年6月21日,重庆一中院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前对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的刘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执行死刑。(记者 吴晓锋)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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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裁判要旨 毒品犯罪案件中,审查被告人的抓获经过及毒品的提取、扣押过程对于证明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材料相结合,能够具体、清晰地反映毒品的来源、特征及侦破经过等案件事实,同时对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能起到重要的补强和印证作用,通过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以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的全貌。 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发回重审案件。原审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阿某(几内亚共和国公民)在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被正在盘查的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其身上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包(净重14.04克),毒品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2包(净重2.79克),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1包(净重0.61克)。上述毒品已经鉴定并收缴。起获的黑包1个、包装袋22个已移送在案。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阿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在案的黑包一个、包装袋二十二个,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阿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将此案发回重新审判。 法院经重新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民警会同该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在辖区内开展清理“三非”活动。当日12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出入境管理大队附近,对被告人阿某进行盘查,因阿某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被带至出入境管理大队审查。后民警对阿某进行身体搜查,从其左裤兜内起获黑包1个,内装有甲基苯丙胺19包(净重14.04克)、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2包(净重2.79克),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1包(净重0.61克)。上述毒品经鉴定已收缴。公安机关起获的黑包1个、包装袋22个已扣押在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重审后认为,被告人阿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案物品系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关于被告人阿某所提从其身上起获的毒品不是其的,是他人放在其身上之辩解,经查:阿某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附近被盘查,后被民警带至该大队。在案多名证人均证实当时仅有阿某一人,除了民警以外,没有其他人与阿某有身体接触。阿某被带至大队接受检查过程中,曾试图逃跑。后民警对其身体进行检查,搜查录像清晰、完整地记录了从阿某身上起获涉案毒品的事实;整个过程都在民警的监控之下,并无其他人将涉案毒品放在阿某的身上,故该辩解缺乏事实根据,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阿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案之黑包一个、包装袋二十二个,予以没收。宣判后,阿某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不能证实其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阿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对在案物品处理均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外国人涉毒犯罪案件,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毒品的归属,这涉及到能否认定被告人阿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从审判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毒品犯罪过程通常较为隐蔽,“人货分离”已成为惯常手段,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犯罪智能化程度较高。毒品犯罪案件上述特点决定了该类案件的证据具有自身的特点:言词证据较少,且证明力较弱,除了交易双方一般没有其他人在场,缺乏旁证,涉案人员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提供的言词证据可信度差;鉴定意见是关键证据,毒品的性质、成分、数量、纯度等特征只能靠物证鉴定意见来明确;人赃俱获的情况较为常见,但被告人往往辩称不知道系毒品或毒品不是其所有;被告人供述易出现反复,尤其是在审判阶段时常当庭翻供;特情介入或技术侦查等秘密手段是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常用的手段,侦查机关处于保护特情人员或保守侦查秘密的需要,一般不愿具体、清楚地反映侦破经过。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特殊性,给司法人员审查判断证据,进而认定案件事实造成困难。 本案在第一次审判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关于搜查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侦查卷宗中没有搜查被告人人身的搜查笔录,且该证据无法补充完善。关于搜查人身的时间在前、出示搜查证的时间在后的问题,公诉机关通过补充相应的工作记录进行了合理解释:在查获阿某的过程中,该人有逃跑可能,故将其带至临近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内进行检查。在此过程中,阿某试图逃跑,将大队的玻璃门撞坏。鉴于此情况,民警对阿某先行进行搜查,等回到所内后对其补开了搜查证。根据在案搜查录像、起赃经过、扣押笔录和清单等证据,足以认定民警从阿某身上起获涉案毒品的事实,故搜查笔录的缺乏不影响认定涉案毒品的来源。 2.原审将现场检测报告书作为证据使用,因缺乏毒品送检流程表等证据证明检材的来源,且无法补正,故该份书证不作为证据使用,不予确认。 3.关于被告人的抓获过程及起获毒品的地点存疑的问题。重审期间公诉机关增补了相关证人证言,明确了抓获被告人的地点是在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出入境管理大队附近,起获毒品的地点是在朝阳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消除了合理怀疑。 4.关于阿某讯问录像中出现的另一外国人的问题。公诉机关找到了该外国人艾某,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明应阿某的要求,民警邀请艾某前来配合民警开展工作。另有三名办案民警就此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与艾某的证言相吻合,排除了艾某陷害阿某的可能,进而否定了阿某的辩解。 5.关于被告人阿某所提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经审查讯问录像,结合讯问笔录,在重审期间未出示阿某的有罪供述,阿某在审前阶段的口供均予以排除。 6.关于原审未告知被告人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以及未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权利。重审中,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告知了上述权利,该程序瑕疵已被补救。 本案在重审期间,针对原审存在的上述问题或瑕疵,逐一进行了补充完善,作出了合理解释或说明,排除了合理怀疑,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综观整个办案过程,该案除了阿某的身份系外国人以外,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侦查阶段证据材料收集不全或进行不当剪裁,部分证据提取、固定存在瑕疵,特别是未能如实、全面的反映抓获经过及搜查、扣押毒品的过程,再加之讯问过程中出现了除警察之外第三人,侦查机关对此亦未予说明,上述因素叠加在一起导致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产生了诸多疑问,甚至怀疑这是个“假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阿某被抓获的过程及搜查、扣押涉案毒品的经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6年7月1日施行),旨在规范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提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规定》强调,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公正、科学和安全的原则,确保毒品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规定》同时明确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通过办理本案,在审查判断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时,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认真听取和对待被告人的辩解,结合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通过证伪的方式以消除案件中存在的疑问。如阿某的口供中提到了本案存在另一个外国人,毒品系该人放在其身上的。尽管侦查卷宗中对此没有直接体现或反映,缺乏相应证据证明,但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提讯阿某的同步录像,画面中确实出现了另一外国人,而侦查机关对此未作说明。为何在讯问过程中出现了第三人?该人与本案有什么关系?这使得审判人员对本案产生了合理的疑问,需要通过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通过审查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再补强相关证人证言,进而排除了案件中存在的这一疑问。 二是慎重对待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侦查工作记录(又称工作说明、情况说明),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出具的各类书面解释、说明材料的总称。工作记录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证明作用,主要起到参考、补强其他证据的作用,审判实践中应结合言词证据等其他证据综合加以审查判断。最常见的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存在于每个刑事案件侦查卷宗中。通过到案经过不仅能判断被告人是否存在投案、自首等情节,更重要的是其能反映案件的侦破过程,特别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是通过诱惑侦查、特情介入还是秘密侦查手段,侦破经过是否自然,合乎常理,是否符合人的一般认知能力。 三是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最大限度还原案件的全过程。受制于篇幅、格式规范化等要求,无论是起诉意见书还是起诉书,对起诉事实的描述主要集中于犯罪构成事实(核心事实),往往高度概括、凝练,对生活事实加以规范涵摄,未必能反映作案的全过程。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除了重点考察核心事实以外,还应注重考查与核心事实相关的相邻事实,如犯罪起因、作案后的行踪和表现等。只有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才能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的全貌。如阿案中,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原审认定的事实来看,均以为是在朝阳区日坛北路阿某的身上起获的,实则不然;另外,为什么要对阿某进行盘查,为何要将阿某带至出入境管理大队,为何要对阿某进行搜查等疑问,均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加以证明。 四是正确适用非法或者瑕疵证据排除规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言词证据,实行绝对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本案中,现场检测报告作为书证,因缺乏毒品送检流程表,无法确认送检尿(检材)的来源,该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存疑,且无法补正,故该证据予以排除。对于被告人的审前供述,因审讯过程存在不规范之处,且阿某的口供不稳定,出现反复,其证据效力和证明价值(力)不大,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存疑的情况下,将阿某的口供予以排除。当然,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仍能对其定罪量刑。(来源:法治昌明微信公众号) 个人简介 吴小军,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官,曾任朝阳区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曾办理过秦志晖(网名秦火火)网络诽谤、寻衅滋事案,冀中星7.20首都机场爆炸案、首例电信员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等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因成绩突出,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多次嘉奖,2011年9月荣获“北京法院第一届司法业务能力比赛刑事审判业务标兵”,2013年荣获“国家版权局2012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二等奖”。他先后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审判案例要览》、《刑事审判参考》、《审判前沿》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案例等40余篇,审理的李某交通肇事案入选北京法院首批参阅案例,三次获最高人民法院征文二等奖,审理的被告人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批指导案例,审理的李某交通肇事案入选北京法院首批参阅案例。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法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法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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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法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 来源:中国网四川 编辑:杨仁昌 现阶段我国毒品犯罪多发、高发,禁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对毒品犯罪分子从严惩处,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当前,我国青少年群体涉毒形势较为严重,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合成毒品滥用问题突出,毒品犯罪分子中未成年人也占较大比例。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也要重视对他们的保护和教育。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和《刑诉法》对毒品犯罪和未成年犯罪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涉毒群体作出恰当的处理,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改造,让他们早日远离毒品,回归社会。   一、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关于毒品犯罪的类型,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用9个法条规定了12个罪名,学者将其归纳为生产类、流通类、消费类、持有类和妨害国家机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类等五大类。[①]关于毒品犯罪的刑罚设置,各国及国际公约皆表现出严厉的特征。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对毒品犯罪也设置了重刑。重刑的主要表现包括: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以及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四个罪名的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罚设置顺序是由重刑到轻刑,此特点反映出刑法对这两个罪进行严厉惩罚的态度。2.《刑法》第356条关于对毒品犯罪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比《刑法》第65条关于累犯的规定更加严厉。3.《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计算,这也体现了从严打击的精神。[②]总之,从刑罚设置的角度来看,我国刑 法对毒品犯罪采取的是“严打”刑事政策。有学者指出,就毒 品犯罪的设置从严的刑罚,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其争议都不大。[③]2015年5月18日,最高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   二、 法律对未年人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年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毒品犯罪虽然一直是我国从严打击的对象,但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毒品犯罪中的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既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中危害性较大的贩卖毒品犯罪的从严打击,又考虑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未扩大打击范围。《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硬性规定,就是法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一律从轻或减轻处罚,是从轻还是减轻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选择。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社会经验有限,控制、认识自己行为的能力均受到年龄的限制,可塑性强,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我国《刑 事诉讼法》中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办理涉及未成 年人犯罪的程序上也作了特别规定。如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三、未成年毒品犯罪中法律实施问题的探讨 (一)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是否构成再犯 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对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从事毒品犯罪的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从刑法规定看,刑法第356条没有如刑法第65条第1款(一般累犯)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那样,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不构成毒品再犯。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有人认为,毒品再犯是刑法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特别规定,既然刑法没有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不构成毒品再犯,当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犯罪时,应认定其成立毒品再犯。也有人认为,未成年人能否构成毒品再犯,要具体分析。只有当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犯罪,且前罪和后罪均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应认定为毒品再犯。前罪或者后罪若有一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就不应构成毒品再犯。主要理由是:毒品再犯的认定要与前科封存制度衔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的规定,当未成年人所犯前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时,因为犯罪记录的封存,没有成立毒品再犯的余地;而当后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时,因为后罪的记录仍应被封存,司法机关同样不能将其认定为毒品再犯。还有人认为, 无论刑罚轻重与否,未成年人都不应当构成毒品再犯。[④]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当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犯罪时,应认定其成立毒品再犯。首先,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刑法第65条明确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刑法》第356条并未将未成年排除在毒品再犯之外。《刑法》第65条与第356条,分属总则和分则。前者是对累犯的规定,后者是针对毒品犯罪的特殊规定,虽然总者对分则有指导意义,而后者则是针对具体罪名的特殊规定,是优于前者的特别条款,因而两者不能等同,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可以构成毒品再犯。其次,毒品再犯的认定与前科封存制度并不矛盾。《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有人认为,因为犯罪记录的封存,没有成立毒品再犯的余地;而当后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时,因为后罪的记录仍应被封存,司法机关同样不能将其认定为毒品再犯。《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还有但书的规定,即“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当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需要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中获取线索、有关定罪量刑信息时,可查询其犯罪记录,同时要遵守保密义务。是否构成毒品再犯涉及定罪量刑,公安机关按规定可以对前罪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最后,未成年毒品构成毒品再犯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为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我国立法和司法都对毒品犯罪采取了从严打击的态度,在规定了累犯制度后,再规定更为严厉的毒品再犯制度就表达了这一态度。在审判工作中,未成年被告人被认定为毒品再犯,虽多了从重量刑的情节,但对未成年仍需从轻或减轻处罚,仍不排除适用缓刑的可能。故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处,毒品再犯之内,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未成年毒品犯罪中罚金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第347条至355条的规定对毒品犯罪设置了较重的刑期,同时也设置了罚金刑。笔者认为,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时,也应体现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尽可能判处少量的罚金。首先,未成年没有收入来源或财产收益较少,判处罚金刑无力承担。未成年因不具有劳动能力而没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较低,正是因为低收入或没有收入才铤而走险从事毒品犯罪,即使判处了罚金刑也无力支付,无法执行。其次,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刑责任将可能转稼给其家人。在审判实践中,罚金刑的支付作为法官考量被告人认罪态度的一方面,认罪态度影响被告人的刑期。当罚金的支付影响到被告人刑期时,被告人支付罚金的积极性便会提高。当未成年人无力支付罚金刑时,便会请求其家人代其支付,这时罚金刑的责任便由其家人替代了。责任替代容易导致责任转嫁,未成年人自己实际并未承担罚金责任,罚金刑对其的惩戒效果便降低,如此看来,对未成年人违法尽量可能少地适用罚金才具有一定合理性。 (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中缓刑的适用 笔者注意到,在毒品犯罪的判决中,较少适用缓刑,对未成年被告人也是如此。这与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量刑的规定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我国对毒品犯罪规定了较重的刑期,而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多数的被告人根据其涉毒数量,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不适用缓刑。其次,不适用缓刑也符合我国一直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缓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从事毒品犯罪的人有的本身也是吸毒者,一些人为了毒资铤而走险,再犯罪的危险性也极大,贩毒、吸毒的人员对所居住的社区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为毒品对人的身心危害极大,应当对毒品犯罪分子从严打击,因而不宜适用缓刑。 笔者认为,虽然毒品犯罪危害性大,对毒品犯罪分子应从严惩处,但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仍应宣告缓刑。首先,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刑事政策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第72条也规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2015年5月18日,最高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指出,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因此,无论未成年人触犯的是什么罪名,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宣告缓刑,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其次,根据未成年的身心特点,不宜实行监禁。未成年正处于学习阶段,社会经验欠缺,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对事非的辨别能力均有待提高。对大多数违法未成年人来说,监禁不仅没有矫正的益处,反而会使未成年人的成长与社会脱离。由于受交叉感染或养成孤僻习惯,最终只能使未成年人恶化犯罪习性。[⑤]对未成年实行监禁,不仅使其丧失与同龄人一样的学习机会,还使其自我评价降低,回归社会困难性增大,再犯的可能性就大。最后,适用缓刑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改造,促其回归社会。从笔者接触的案件来看,从事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一般是在成年人唆使或诱导下犯罪,对毒品犯罪的危害性缺乏认识,对毒品犯罪的后果不了解,具有盲从性,通过教育便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缓刑给了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可以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适用缓刑让他们可以享有人身自由,把时间用于学习和能力的提升,回归社会,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 (四)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所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未成年人的行为触犯刑律,并已构成犯罪,具备起诉条件,但鉴于其身心发展、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暂不提起公诉,而设定考察期观其表现,考察期满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作出是否起诉的制度。[⑥]我国《刑诉法》第271条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进行了规定,这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给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了执行刑罚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使其接受教育,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对于这项制度,有学者认为其不适用于毒品犯罪,理由是毒品犯罪是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应当排除适用。[⑦]笔者认为,对涉及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首先,对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诉法》第271条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规定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系第六章第七节,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内。其次,毒品犯罪并不都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暴力犯罪一般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种,毒品犯罪则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从以上毒品犯罪的行为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毒品犯罪都是严重暴力犯罪,对涉毒数量少,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仍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有悔罪表现的,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仍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五)未年人毒品犯罪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 我国《刑诉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在各国少年法上,大都会要求办案部门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进行社会调查,并将其作为适用刑罚的基础。[⑧]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其性格特点、生活学习环境、结交人员、业余爱好、教育情况、品行情况等,有利于法官在对未成年量刑或是否宣告缓刑时作出终合考量,也有于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针对每个未成年的具体情况进行帮扶教育。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有的地方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取得了一些实际的效果,也有的地方忽视社会调查工作,认为调查报告不属于证据,对定罪量刑没有多大影响。笔者认为,在涉及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地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正确的评价,对未年人作出恰当的判决。除了作为法庭量刑参考之外,调查报告对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作出恰当处遇决定(例如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等宽缓的量刑建议),以及采取适当的帮教矫治措施、参与预防未成年犯罪的社会综治等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⑨] 笔者对近年来我市已判决的8个未成年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共涉及8名未成年人,1名不能确定年龄的疑似未成年人。从涉及罪名来看,其中2人犯贩卖毒品罪,7人犯运输毒品罪。从犯罪情节来看,有2人是在他人教唆下犯罪,有7人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量刑来看,对未成年被告人均进行了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其中对2人从轻处罚,对6人减轻处罚,判处了8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年龄不能确定,不能排除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也留有余地,与其他成年被告人相区别。在罚金刑判处方面,与同情节的成年人相比也体现了从轻处罚原则,判处了1000-5000元不等的罚金。 从以上判例来看,法官对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量刑时均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打击的同时,对未成年人实行了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缓刑的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方面则有所欠缺。毒品犯罪像社会的毒瘤,需要从严惩处才能见到实效;未成年人则像成长中的幼苗,需要精心呵护才能健康成长。对涉及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像园丁呵护幼苗一样,小心去除感染的病毒,让幼苗恢复健康。正确适用刑法的规定,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及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罚当其罪,使刑法适用的过程成为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过程,需要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工作人员共同努力。 [①]参见刘宪权:《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59页。 [②]参见赵国玲、刘灿华,《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实证分析》。 [③]参见胡江:《毒品犯罪立法中的刑事政策分析》,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40页。 [④]参见何荣功,《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犯罪再犯》。 [⑤]参见熊谋林,《比较视角:未成年人违法与矫正措施略考》。 [⑥]参见胡雪梅、卜平、梁征:《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及其预防检视与完善》,《青年探索》2014年第2期。 [⑦]参见崔汪卫,单位为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检讨》。 [⑧]参见陈卫东、李奋飞:《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第607页。 [⑨]参见陈卫东、李奋飞:《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第6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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