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消费与供给关系实证分析以江西省毒情为样本
【期刊名称】 《时代法学》
【副标题】 以江西省毒情为样本
【期刊年份】 2016年 【期号】 1
【摘要】 江西省毒品消费和供给链条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中南部地区的毒情及动态。现查获的毒品犯罪案件以贩毒为主,贩毒发生地域与吸毒人口密度正相关。目前,合成毒品已占居传统毒品市场份额,成为消费主流;南昌主城区、九江、上饶等中心城市或与湖南省接壤的县市,是毒品消费的重灾区;与福建和广东省接壤的县市现已破获数十起制作合成毒品的案件,似是毒品制造的重灾区;该省自然毒品供给主要来自外部。2014年,江西省容留吸毒行为的入罪率接近贩毒,应予关注。
―、样本择取及理由
毒品是国家依法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自然物质和化学合成物质。面对毒品泛滥的严峻形势,各国政府减少毒品供应和毒品需求抑制和压缩毒品市场的框架性思路是一致的,但具体拟定的刑事政策与公共卫生政策各有侧重。我国采取的解决毒品供求和预防犯罪问题的具体刑事对策大致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严厉打击制贩行为。刑法不仅明确规定供给毒品及其他维系毒品交易链条的行为是犯罪,还针对制贩毒品等核心罪名配置了包括死刑在内的重刑。与之相呼应,公安机关长期保持着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自2014年9月起,公安部围绕打击制毒犯罪,展开堵源截流、查控吸毒人员、打击集散分销、整治外流贩毒、打击网络涉毒活动等主攻方向,已在108个重点城市部署展开新一轮的禁毒会战。第二,以非药用目的消费毒品被定性为违法行为。非法消费毒品之所以受到治安处罚,在于吸毒者因觅毒或筹集毒资而极有可能实施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行为,因控制能力降低而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美国学者Goldstein从精神药理型、经济驱动型和系统反应型三条路径得出吸毒与犯罪高相关度的结论,在相当程度上支持了这样的断言[1]。第三,吸毒成瘾者被赋予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对于成瘾者觅毒行为,施予治安拘留既不管用也不正当。因为消费毒品导致的成瘾是国际医学界公认的一种反复发作的慢性的脑部疾患,法律谴责和否定的不是病人,而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以及与法律对抗的意志。鉴于吸毒成瘾者病情发作可能危及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他们被要求必须接受不同形式的强制治疗。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对策实效的系统评估一直是我国毒品问题研究的短板,我们选择江西省毒情作为分析样本,探知毒品消费与供给的实然关联,正是试图对此有所尝试。
以省级单位为地方样本,尽管有个人工作上的原因和某种机缘,但这一样本具有地域上的代表性。省级公安机关涉及吸毒人员构成、分布、破案数和缴毒种类与数量等数据统计相对系统,历史数据相对完整,该部门的职能贯通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涉毒违法行为处罚、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强制隔离戒毒和毒品教育宣传等各个环节,深入了解该部门相关活动能够客观认知该区域毒情及变化。此外,江西省是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经济欠发达的省份,该省地处我国东南偏中部长江中下游南岸,东邻浙江省和福建省,南连广东省,西靠湖南省,北毗湖北省和安徽省,总面积16.69万平方公里,全省共设南昌、赣州、上饶、宜春、吉安、萍乡、新余、鹰潭、抚州、景德镇、九江等11个区市,共100个县(市、区),南昌市为江西省会和最大城市。至2014年底,江西省常住人口4542.16万人,人口排名在全国排第19位,2014年全省GDP是5323亿元,人均GDP12204元,在全国排名第24位[2]。该省距离自然毒品的产地较远,对其毒品交易进行人口学、地理学、经济学分析,有助于揭示这类区域毒品消费与供给的常态性关联,进而为该地域乃至国家毒品治理的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况且,在公安部新近部署的全国禁毒“百城会战”中,该省南昌、九江、上饶和赣州等四个城市被列入重点城市名单,时逢会战接近尾声之际,展开对江西省全省毒情包括四个城市毒情的分析,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客观评估会战的效果。
我们对该地区毒情研究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国家禁毒品委员会办公室年度禁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年度药物滥用监测报告,2005年至2014年江西省公安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统计和该省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整体研究具有统计分析的特性。由于近期向强戒所吸毒人员发放的自陈式问卷,有待细致归类,相关数据还须运用相关软件进行处理和分析,本文采取与侦办毒品案件人员深度访谈和个案跟踪调查的方式,补数据分析之不足。本文确立的调查目标是吸毒人员构成及变化、滥用毒品种类、毒品交易的地域分布、毒品犯罪性质与特点,在此基础上展开毒品消费与供给关联的质性研究。研究目标是:第一,验证、补充和质疑已有结论,诸如对人口密度、人员流动与毒品交易相关性,个人经济状况与毒品交易相关性的结论,以及涉及其他学者对毒情及变化的判断。第二,从人口学、地理学和经济学角度深入认识毒品交易的特点,清晰毒品生产与交易链条的形成规律,回答毒品交易是以大城市为中心向周边地区辐射,是由毒品流通重灾区向周近地区辐射,还是由经济发达地区向非发达地区辐射等问题,了解不同毒品流通的差异性,毒品消费与娱乐业发达程度的相关性。第三,通过毒品犯罪数量变化与运动式打击规律之间的振幅,分析其关联,客观评估减少毒品消费与供给的具体对策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江西省吸毒人员构成及地域分布
(一)注册吸毒人员构成及特点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江西省户籍人口中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是78789人。根据国际卫生组织的估测模型即流行病传染模型,一个显性吸毒者背后约有9个隐性吸毒者,总数约为787890人,按中国学者的估测方式,该省吸毒总人数也得翻上一番[3]。其中11个市的吸毒人员数量分别是:抚州市5949人,赣州市5251人,吉安市6099人,景德镇市3293人,九江市12417人,南昌市18202人,萍乡市7433人,上饶市8071人,新余市1751人,宜春市8660人,鹰潭市1663人。全省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女性14324人,占总数的18%,男性64465人,占总数的82%,这与此前一些学者研究结果相一致[4]。
吸毒人员的年龄段分布见表1。
表1江西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年龄(人)与所占总数的比例
┌────────┬─────┬────┬────┬────┬────┬─────┐
│年龄段分布 │17岁(含)│18到25岁│26到35岁│36到45岁│46到59岁│60岁(含)│
│ │以下 │ │ │ │ │以上 │
├────────┼─────┼────┼────┼────┼────┼─────┤
│总数78789人 │1117 │18651 │31261 │22358 │5329 │73 │
├────────┼─────┼────┼────┼────┼────┼─────┤
│各年龄所占比例(│1.42 │23.67 │39.68 │28.38 │6.76 │0.09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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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龄段静态分布看,26到35岁年龄段所占的比例最大,其次是36岁到45岁、18岁到25岁、46到59岁和17岁(含)以下年龄段人员所占比例,人数最少的是60岁(含)以上的人员。不过,在访谈禁毒支队工作人员过程中,他们普遍反映35岁以下年龄段的犯罪人和吸毒人员人数增长的速度相对较快,35岁以上犯罪人和吸毒人员增长速度相对较慢。对此,准确的研判方法应当是纵向比较同一统计项目的历年数据,这是我们的下一步研究要做的事情,但南昌市近期查获的吸毒人员数量变化从一个侧面对此有所印证。2013年该市公安机关共查获吸毒人员4852人,17岁以下共136人,占2.81%;18至25岁共1342人,占27.65%,与该市前五年平均比例相比,高了接近3个百分点;26岁至35岁共1683人,占34.68%,与该市前五年平均比例相比高了4个百分点;36至45岁1323人,占27.26%,46岁以上共369人,占7.60%。赣州市部分区域吸毒人员低龄化的趋势就更加明显,2013年该市南康区公安局共处罚70名吸毒人员,25岁以下人员为54人,占77.14%,18岁以下人员为16人,占22.9%;25~35岁人员为12人,占17.14%,35岁以上人员为4人,占5.72%,可见,消费毒品的人员以25岁以下的青少年为主。也有学者的研究结果显示,第一次使用非法成瘾物质的年龄,20~24岁组最高,25~30岁组次之,35岁以上第一次开始使用成瘾物质的比较少见[5]。
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设置的身份登记项目看,仅有小部分吸毒人员的身份被录入该信息系统,公安人员因工作繁杂和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录入信息、戒毒和侦查毒品犯罪案件部门职能不明确、吸毒人员不愿提供真实身份,都可能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对其展开定量分析的意义不大。但已登记身份信息仍能反映其人员构成的复杂多样,吸毒人员集中于生活较为闲散的人群只是直觉并不可靠,除大学生外,白领、公务员、娱乐和体育界从业人员、私营业主等都有消费毒品的事例。另据我们在司法行政部门自愿戒毒所调查获知的信息,目前匿到所自愿戒毒的人员中就有个别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一般理解,吸毒人员已不宜担任公职且必须进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但由于个人自愿接受戒毒,司法戒毒所基于治疗考虑对此身份保密,加上动态管控系统归属公安机关管理,以致出现这样的例外。有意思的是,这样的破例因富有人性似乎为制度所默许,它甚至令戒毒突破了某种观念羁绊。这一现象佐证了其他学者的研究结论。我国有学者通过对海洛因和新型毒品两类吸毒人群的比较研究认为,就人际传播过程而言,新型毒品比海洛因具有更为明显的扩张效应,对包括主流社会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渗透性更强[6]。
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省既吸又贩的人员共14798人,占吸毒人员总数的19%。这个数字是比较准确的。因为公安禁毒案件系统与吸毒人员动态系统设计有关联性,毒品犯罪案件的侦办人员只要将有吸毒史的犯罪人录入禁毒案件系统,吸毒动态管控系统上就会自动标注为“既吸又贩”人员。
上述数据或者印证了域外关于吸毒人员构成的结论,或者揭示毒品消费人群的共性特点。美国药物滥用研究所(NIDI)的调查显示,毒品滥用者当中有一半的患者年龄介于30~39岁之间,男性多于女性,药物成瘾对于不同的种族、年龄、性别等群体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说,文化程度低,就业机会缺乏及经济收放较高是诱发吸毒的因素[7]。我国台湾地区2005—2009年经各地检署检察官裁决入监的毒品施用男性占88.2%,约为女性的5倍[8]。非法成瘾使用者中男性一般多于女性,只是与吸烟成瘾的情形一样,性别与毒品消费现象比较目前在生理学上尚未做出科学解释[9]。相反,有学者用数据和实例表明,女性应对压力更倾向于内化,因而更出现抽烟、酗酒、吸毒、饮食紊乱等针对自身的负面行为[10]。
(二)吸毒人员分布密度和增长速度
根据吸毒人员管控系统,登记在册江西籍吸毒人员的绝对数量居前三位的城市是南昌市、九江市和上饶市,绝对数量最小的是鹰潭市1663人。测算2014年各市户籍人口与该市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量的万分比,居前三位的城市是南昌市、九江市和宜春市,其中比例最高的南昌市达到45.77‰。,是分布密度最小新余市(4.4fa)的10倍,具体各市吸毒人员占户籍人口比例可见图1。以上在相对较大区域做出的统计能够反映毒情的地域分布和特点,它不仅得到了常见犯罪热点区域的研究成果的旁证[11],更符合经反复验证了的陌生人社会与犯罪概率正相关的结论[12]。只是,依此类推,按更小行政单位分析相关数据和比值未必能够推进对毒情地域分布特点的认知。比如,吉安市永新县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是1190人,远高于吉安市13个县区登记吸毒人员459人的平均数;再如,九江市修水县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是2388人,该市14个县区的平均登记吸毒人数是887人,这些数据似乎与已经取得的通识相背。按一般性认识,越是人口密集的地区就越可能成为毒品集散地和消费中心,与之对应,上述两个城市的主城区才应当是毒品交易频发的区域。对此,那些资深且有丰富侦查经验的干警在访谈中表达了一致看法。须予说明的是,该统计数据能够准确反映户籍与吸毒的关系,却只能大致反映毒情的地域特点,被注册人户籍地毕竟不等于居住地。从另一方面看,作为一个经济相对欠发达的省份,江西省流出人口的数量大于流入人口的数量,但根据江西省统计年鉴,全省人口基数相对稳定,因而这些数据还不具有完全推翻一般性判断的作用。该数据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毒品在某一区域的泛滥程度,还须进一步系统获悉信息才能准确研判。
(图略)
图1江西省各市登记在册吸毒人口占户籍人口万分比
在流出人口大于流入人口的整体情形中,全省吸毒人员的绝对数呈增长态势。在中心城市,城市人口增长速度不同,吸毒人数增速也呈现差异。南昌是近年该省人口增长最快城市,吸毒人数增速最明显,2009年南昌市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是5328人,2010年是6703人,2011年是8135人,2012年是10097人,2013年是13929人,2014年是18202人,近五年以每年20%至50%的比率增长。新余市是吸毒人员人数最少的地区,近五年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的年平均增长率是15%。
(三)与吸毒人员分布密度相关的因素
第一,城镇化与毒品消费之间具有正相关性。根据江西省统计年鉴(2012),江西省城镇化率每年以1.5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农转非”转户工作一直在平稳推进。有鉴于此,我们将南昌市城镇化率与毒品犯罪发生率之间的相关关系看作线性关系,采用Pearson分析方法,并使用了SPSS19.0软件对2005—2014年该市常住人口数量与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等两个变量进行相关分析,发现该市城镇化率与每万人毒品犯罪发生率的相关系数是-0.537,显著性是0.032。这或许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全省的毒情。另据相关数据,除该市中心城区吸毒人员基数较大以外,南昌县、新建县、青山湖区、高新区四个区县的吸毒人员数量近年增长迅速,这可能与加快城镇化进程中危旧房改造、折迁补偿等政府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联,并得到了实地调查和诸多实例的佐证。据该区域一些基层派出所人员反映,随着该市市区的扩张发展,周边郊区农村土地征收量持续增长,城乡结合部形成了很多的拆迁村,一些村民离开土地进城以后生活闲散,得到大笔拆迁补偿款又不知道如何使用,于是聚众赌博现象较为普遍,毒品消费现象随之增加。我们在实地观察得到相似的结论,由于人口重新组合和聚集后,人际关系较为疏离,个人如同原子游离于城市空间,以致拆迁村亚文化得不到有效抑制,这些地区甚至表现出以提毒品炫富的现象。比如,由于对新型毒品认知模糊,有些人办红白喜事为客人送上的最后一道“菜”就是冰毒、氯胺胴之类的合成毒品。2014年5月5日晚,30余辆轿车打着双闪灯驶向南昌市高新区蛟桥镇麦园,停在袁家村一民房旁,随后从民房内传来震耳的音乐声,警方暗访发现,房主熊某(系90后)及其丈夫正邀约一群朋友庆生,60人聚众吸毒。2014年10月警方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佛塔村的一个寿宴上,一次抓获的吸毒人员就达100多人。更有甚者是以送上不同种类作为宴席档次的重要标志,这已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合成型毒品更新过快,普通人对这类毒品的危害缺乏清晰的认知。
第二,人口流动速率、交通网络发达与毒品交易之间呈现正相关。以九江市为例,九江人口少于赣州,吸毒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却远远高于后者,根据九江市有关部门提供的2005—2014年常住人口流出和流入的数据,与该市每万人的毒品犯罪发生率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到相关系数分别是-0.723、-0.735,显著性均大于零。这印证其他学者的观点:流动人口与毒品扩散在数量上具有明显的相关性;吸毒人口与流动人口在空间分布上具有较强的相关性[13]。从地理位置分析,九江市位于江西省北部长江南岸,水陆空交通网络发达,北邻湖北省和安徽省,西面与湖南省接壤,对外与湖北、湖南的人员流动频繁,作为距离省会南昌最近的城市,对内与南昌市之间的人员往来频繁。人口流动带来社会治安管理上的困难,可能为毒品交易提供相对隐蔽的条件。该市查处的吸毒人员和毒品犯罪案件长期稳居全省第二位,缴毒的阿片类毒品即外来的自然毒品,占有相当比例,都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交通便利的地域环境相关。此次百城会战中,江西其他两个城市与之相似。上饶市与浙江省、福建省交界、赣州市与广东省、福建省相邻,两市的公路、铁路交通发达,省际交界县区因行政区域的管理条块分割,容易形成管理软肋或者警力部署不到位,加上治安状况相对复杂,吸毒人员密度相对较高。至于与福建接邻的宁都县(818人)和瑞金市(621人),与广东接邻的龙南县(381人),吸毒人员数量均高于全省11个市的平均数。
第三,周边省市毒情状况与江西省吸毒人员分布密度可能存在密切关联。根据数据统计,与湖南省交界的九江市、宜春市、萍乡市,都是吸毒人员分布密度较高的区域。比如九江市的修水县与湖南岳阳平江县接壤,两市都是此次会战中重点打击毒品消费的城市,岳阳网在相关扫毒专项报道中突出介绍平江县公安机关扫毒的经验,至少在一个侧面说明该县毒情在全市是比较严重的。而九江市修水县现有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是2338人,九江市中心城区浔阳区的在册人员是2186人,前者不仅绝对数大,占当地常住人口数量的比例就更大。无独有隅,吉安市的永新县,萍乡市的上栗县和湘东区,宜春的上高县等都是与湖南省接壤的县区,这些地区的吸毒人员分布密度在本市均较突出。早在2006年底,湖南省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达6万名(不包括吸食新型毒品人员),接近总人口的11,吸毒绝对人数仅次于广东、云南、四川,位居全国第四[14]。另据中国新闻网相关报道,湖南省2014年登记在册的湖南籍吸毒人员共23.5万人,占全国总数的1/12,吸毒人员数量增幅高于全国平均增幅的1.38倍。而且2014年10月到2015年3月公安部统一部署开展的全国禁毒“百城会战”行动中,湖南省长沙市破获的毒品案件总量是南昌市的两倍多。显然,综合江西和湖南毒情,不难划出长江中游区域吸毒人员分布密度及毒品犯罪的热点区域。
值得注意的是,南昌市是江西省的省会城市,人均GDP列全省最高,作为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密集,公路、铁路、航空交通便利,社会治安复杂,吸毒人员绝对数量和占人口比例最高。除其他地级市的中心城区以外,宜春市的丰城市、景德镇市的乐平市、抚州的南城县等,也都是经济在本市相对发达、人均GDP较高的地区,吸毒人员密度相对本市其他县区更高。这是否说明经济发达程度与作为经济犯罪的毒品交易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目前还不能轻易下结论。在与湖南接壤的区域,各县市经济状况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其中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毒情相当严重。只是,结合前三个正相关关系,可以得出相对可靠的结论是,毒品消费与供给的链式反应与特有地域、人口流动、经济文化发展等有着复杂关联。
用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15]对江西省吸毒人员数据进行处理,并用软件进行制图,能清晰地反映江西省吸毒人员分布的区域差异。详见图2。
(图略)
图2江西省吸毒人口分布GIS分析制图
三、江西省毒品种类及消费状况
(一)毒品种类[16]
江西省吸毒人员登记使用的毒品名称包括海洛因、吗啡、鸦片、可卡因、杜冷丁、冰毒晶体、冰毒片剂(麻古)、苯丙胺、其他苯丙胺类毒品、氯胺酮、摇头丸、大麻、丁丙诺非、安钠咖、安眠酮、艾司唑仑等。主要按毒品流行时间顺序分类,本文将吸毒人员归类为阿片类毒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传统型毒品)使用者、合成类毒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新型毒品)使用者和阿片类与合成类毒品混合使用者。其中阿片类毒品包括海洛因、吗啡、鸦片、可卡因、杜冷丁等毒品;冰毒晶体、冰毒片剂(麻古)、苯丙胺、其他苯丙胺类毒品、氯胺酮、摇头丸、大麻、丁丙诺非、安钠咖、安眠酮、艾司唑仑等都属于合成类毒品。江西省登记在册的78106名毒品使用者中,阿片类毒品使用者12212人,占15.635%,合成类毒品使用者61366人,占78.568%,阿片类毒品与合成型毒品混合使用者4528人,占5.797%。绝大多数阿片类毒品使用者消费的是海洛因,极少数人以非药用目的使用吗啡、杜冷丁等药物,在合成类毒品的使用者中,消费冰毒(包括冰毒晶体和冰毒片剂(麻古)使用者)和氯胺酮的人员占90%以上。根据统计数据,江西省吸毒人员消费毒品种类的情况与其他省份十分相似,即整体呈现以下共有态势或者特点。这也呼应了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全国统计数据,2004年首次公布合成类毒品滥用人员占登记吸毒人员总人数的9.5%,截至2014年底,滥用合成毒品人员145.9万名,占总人数比例上升至49.4%。
1.合成类毒品混合使用者存在多种毒品混合使用的现象,不少吸毒人员既食用甲基苯丙胺类(冰毒),也消费氯胺酮(King粉)或替甲基苯丙胺(摇头丸),这类人员对合成类毒品的选择使用没有特定性,俗称吃“花粉”。
2.部分海洛因使用者转而使用合成类毒品,其中阿片类毒品与合成型毒品混合使用者4528人中,大部分是早期消费海洛因后改为消费合成毒品的人员,少数人同时交叉消费阿片类毒品与合成型毒品。
3.全省各地吸毒人员消费毒品种类存在差异。九江市阿片类毒品使用者占到九江吸毒人员总数的38.06%,上饶市阿片类毒品使用者仅占4.12%。各市具体差异情况见表2。
表2 截止2014年江西省吸毒人员使用毒品类型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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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州 │赣州 │吉安 │景德 │九江 │南昌 │萍乡 │上饶 │新余 │宜春 │鹰潭 │全省总│
│ │ │ │ │ │ │ │ │ │ │ │ │数 │
├────┼───┼───┼───┼───┼───┼───┼───┼───┼───┼───┼───┼───┤
│总数 │5890 │5147 │6026 │3270 │12313 │18132 │7396 │7979 │.1726 │8569 │1658 │78106 │
├────┼─┬─┼─┬─┼─┬─┼─┬─┼─┬─┼─┬─┼─┬─┼─┬─┼─┬─┼─┬─┼─┬─┼─┬─┤
│阿片类毒│42│7.│63│12│90│15│93│28│28│23│21│11│28│38│33│4.│14│8.│92│10│13│7.│12│15│
│品使用者│0 │13│0 │.2│4 │.0│8 │.6│33│.0│32│.7│15│.0│6 │21│6 │46│6 │.8│2 │96│21│.6│
│数量(人│ │ │ │4 │ │0 │ │9 │ │1 │ │6 │ │6 │ │ │ │ │ │1 │ │ │2 │4 │
│)和占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数百分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成型毒│53│90│41│80│47│78│21│65│83│67│15│84│36│49│74│93│15│88│72│84│14│87│61│78│
│品使用者│09│.1│23│.1│56│.9│46│.6│56│.8│33│.5│74│.6│86│.8│26│.4│03│.0│57│.8│36│.5│
│数量(人│ │4 │ │0 │ │2 │ │3 │ │6 │0 │5 │ │8 │ │2 │ │1 │ │6 │ │8 │6 │7 │
│)和占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数百分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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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片类和│16│2.│39│7.│36│6.│18│5.│11│9.│67│3.│90│12│15│1.│54│3.│44│5.│69│4.│45│5.│
│合成型毒│1 │73│4 │65│6 │07│6 │69│24│13│0 │70│7 │.2│7 │97│ │13│0 │13│ │16│28│80│
│品混合使│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用者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占总数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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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毒情况
为进一步说明毒品种类、数量以及需求的情况及变化,我们系统梳理了2005年到2014年江西省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的情况,基本缴毒数据如表3所示。统计分析重点是了解缴获毒品的次数和毒品数量。由于禁毒管理系统在2005年至2008年之间记录的缴毒数量,采取了不同的计量单位,比如海洛因以克为单位、冰毒以片为单位、K粉以粒为单位,相关统计很难做到相对准确,下文只对2009年至2014年缴获的毒品数量进行统计分析。由于历年缴获的毒品中阿片类毒品以海洛因为主,合成类毒品以冰毒晶体、冰毒片剂(麻古)、氯胺酮、摇头丸四类为主,我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量刑依据,以1克海洛因等于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海洛因等于20克氯胺酮(俗称:K粉),1克海洛因等于10克替甲基苯丙胺或替苯丙胺(MDMA)(俗称:摇头丸,迷魂药)的标准来进行折算。
表3 2005—2014年海洛因和常见合成型毒品缴获总质量、次数和次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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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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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洛因总质量(│10138.│9251.9│7426.7│7077.2│8026.3│5015.8│6335.2│5257.7│12988.│6100.9│
│克) │31 │8 │8 │1 │3 │5 │5 │3 │55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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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合成型缴型│ │ │ │ │20257 │48862.│57302.│116004│231931│259099│
│质量(冰毒晶体│ │ │ │ │ │95 │07 │.83 │.60 │.55 │
│、冰毒片剂(麻│ │ │ │ │ │ │ │ │ │ │
│古)、氯胺酮、│ │ │ │ │ │ │ │ │ │ │
│摇头丸)(折算│ │ │ │ │ │ │ │ │ │ │
│成海洛因后)(│ │ │ │ │ │ │ │ │ │ │
│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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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毒品缴获总│149 │209 │262 │231 │255 │242 │224 │216 │189 │181 │
│次数(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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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洛因缴获次数│62.343│52.25 │43.521│33.189│28.428│21.453│17.377│12.067│8.4299│7.6988│
│占缴毒总次数百│1 │ │59 │66 │09 │9 │81 │039 │732 │516 │
│分比(%) │ │ │ │ │ │ │ │ │ │ │
├───────┼───┼───┼───┼───┼───┼───┼───┼───┼───┼───┤
│常见合成型毒品│83 │174 │325 │433 │622 │864 │1030 │1508 │1954 │2039 │
│缴获次数(冰毒│ │ │ │ │ │ │ │ │ │ │
│晶体、冰毒片剂│ │ │ │ │ │ │ │ │ │ │
│、氯胺酮、摇头│ │ │ │ │ │ │ │ │ │ │
│丸)(次) │ │ │ │ │ │ │ │ │ │ │
├───────┼───┼───┼───┼───┼───┼───┼───┼───┼───┼───┤
│常见合成毒品缴│34.728│43.5 │53.986│62.212│69.342│76.595│79.906│84.245│87.154│86.729│
│获次数占缴毒总│03 │ │71 │64 │25 │74 │9 │81 │326 │051 │
│次数百分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5年至2014年期间,江西省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总数量呈持续上升态势。海洛因缴获数量波动不大,在5000克至12000克之间波动。四类合成类毒品的缴获总数量持续上升,2010年、2012年和2013年的增长幅度超过100%。由此可以判断,以冰毒、麻古、K粉、摇头丸为代表的合成类毒品已是江西省毒品消费的主流。而且,通过统计2005年至2014年缴获海洛因和常见合成型毒品的次数占当年缴毒总次数的比例,可以清晰看到海洛因的缴毒次数比逐年下降,合成类毒品的缴毒次数比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合成类毒品的缴毒次数首次超过查获海洛因的次数。具体变化情况见图3。
(图略)
图3江西省2005年—2014年海洛因和常见合成型毒品缴获次数占毒品总数缴获次数百分比趋势
据系统信息反映,涉及合成类毒品交易的案件于2003年首次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机关查获,2003年南昌市共缴获毒品49次,其中海洛因30次,苯丙胺类毒品10次,其他毒品8次,摇头丸1次。近两年,合成类毒品已成为江西省消费毒品的主要种类,对此,查获的吸毒人员登记情况反映了相同的结论。以南昌市为例,2013年南昌市抓获的4852名吸毒人员中,吸食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约占总人数的3.66%;以冰毒、麻古、K粉、摇头丸为代表的合成类毒品滥用人员占总人数的96.34%。而且目前海洛因使用者大多是有较长的吸毒史,属于消费传统毒品多年的人员,每年新增加的吸毒人员基本上是消费合成毒品的人。
2005年至2014年江西省缴获的合成毒品包括冰毒、氯胺酮、摇头丸、艾司唑仑、地西泮、丁丙诺非、美沙酮、甲卡西酮等种类。其中,包括粉末、晶体和片剂(麻古)等品种在内的冰毒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大。以南昌市为例:南昌市2005年缴获冰毒晶体和冰毒片剂(麻古)共5次,氯胺酮16次,摇头丸34次,分别占93次毒品缴获总次数的5.37%.17.2%,36.6%。2014年毒品总次数522,缴获冰毒粉末、冰毒晶体和冰毒片剂(麻古)次数为455次,占87.2%;氯胺酮38次,占总数的7.28%;摇头丸缴获次数为0。常见合成类毒品中,氯胺酮自2004年出现,缴获次数比例在逐步减小;摇头丸在2005年至2008年出现较多,自2009年后就逐步减少,2013年缴获2次摇头丸,2014年没有出现。据侦查人员反映,吸食冰毒、冰毒片剂等毒品不象吸食摇头丸那样,需要强烈的音乐伴奏和刺激,吸毒人员消费毒品的场所可以由歌舞厅、KTV等娱乐场逐渐转移向宾馆、洗浴中心或者出租屋等更为隐蔽的场所。
(三)消费合成毒品的重点分析
目前尽管对合成毒品的消费市场及其经济规模尚未摸清情况,但据调查访谈,新型毒品市场逐渐占居传统毒品市场份额的主要原因有:第一,人工合成毒品的原料获取容易、制造方式简单、成本低廉;第二,作为化学合成品,生产和运输环节相对隐秘,公安机关查处概率相对较低;第三,对人体主要有兴奋或致幻的作用,能让一些娱乐业和体育界人士保持高度兴奋的状态,一些工作压力大的职场人士也用其集中自己的注意力和保持工作效率,这类毒品的使用有助于渲染和调节酒吧、迪厅、会所等场所中的社交气氛,因而受到年轻人的欢迎;第四,吸食者多采用口服方式,“嗑药”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有效避免因注射传染艾滋病;第五,吸毒者对其需求不象海洛因那样频繁,吸食费用明显降低。南昌市2012.年与2013年常见毒品价格如表4所示。
表4 南昌市毒品价格表
┌──────┬───────────────────┬───────────────────┐
│毒品价格 │毒品零售价格 │毒品进价 │
├──────┼────┬────┬────┬────┼────┬────┬────┬────┤
│毒品种类 │海洛因 │冰毒片剂│晶体冰毒│氯胺酮 │海洛因 │冰毒片剂│晶体冰毒│氯胺酮 │
│ ├────┼────┼────┼────┼────┼────┼────┼────┤
│ │元/克 │元,片 │元/克 │元/克 │元/克 │元/片 │元/克 │元/克 │
├──────┼────┼────┼────┼────┼────┼────┼────┼────┤
│2012年12月底│560 │100 │300 │90 │360 │40 │220 │60 │
├──────┼────┼────┼────┼────┼────┼────┼────┼────┤
│2013年12月底│568 │105 │310 │94 │370 │48 │225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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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海洛因需求降低,南昌市地下市场海洛因的价格保持一个缓步上升的态势,2008年300元左右一克,2012年550元左右一克。按保守估计,如果每天消费海洛因0.5克,在2012年消费者每天必须支出280元,2013年他得支出284元,一个月的费用至少在8000元以上,这显然是一个极其沉重的负担。而相对于海洛因,使用新型毒品的费用要节省很多。以冰毒片剂(麻古)为例,大多数成瘾者每次使用1~2片,每2~3天使用一次,在2012年一个月平均花费在2000元左右,2013年2100元左右,只有极少数严重冰毒成瘾者一次会使用5~6片甚至10片,这种成瘾人员大多脑部已严重受损。
目前,该省消费合成毒品呈现以下态势:
1.吸食场所趋于隐蔽,从娱乐场所转向宾馆和个人住所
2013年南昌市抓获的吸毒人员中,在娱乐场所消费毒品的是1031人,占总数的21.26%;在宾馆饭店、个人住所吸毒的人数分别达到1826人、1405人,占总数的37.64%.28.97%。可见吸毒人员选择的场所已逐步从传统的歌舞娱乐场所转移到宾馆酒店、出租房屋、居民住宅楼、汽车等隐蔽性较高的地方[17]。
相对于娱乐场所,吸毒人员所以选择宾馆作为吸食场所:首先是考虑“安全”,大型娱乐场所一直是公安机关防控和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吸毒人员在这些场所消费不仅难以尽兴,而且极易引火烧身。宾馆环境相对封闭,人员来往频繁,“毒友”聚集不易引起他人的注意,宾馆经营者在利益趋动下对此或者佯作不知,甚者提供一定掩护;其次是不受营业时间的限制,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大都集中在晚上,清晨必须离场,因而不能满足吸毒人员长时间共同消费和多次数吸食毒品的需求,而只要预定宾馆的房间且提出特殊要求,服务员在规定时间内就不再会去打扰客人的活动空间,这可能是来去自由又无时间限制的宾馆,极易被选为吸毒场所的原因;三是少数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同时还伴有淫乱活动,这也是他们将吸毒场所向宾馆转移的原因之一。
2.聚众吸食,地下“嗨场”不断出现
近年,新型合成类毒品的聚众吸食和混吸现象都很突出。在宾馆聚众吸食的情况大多是三五成群,规模小、不招摇、易转移,吸毒人员之间相互熟悉,关系较为固定。随着公开营业娱乐场所管理的规范化,一些做不了正当生意的经营者开始转向,即向吸食新型合成类毒品的人群提供地下“嗨场”。有的吸毒人员以过生日或其他理由自行组织地下“嗨场”,请客吸食“K粉”、“麻古”,聚众吸食,跳舞狂欢,行为污秽不堪。地下“嗨场”大多设在城乡结合部的单独、偏僻的农房、仓库,白天无人,聚众吸毒的时间多发于晚上11点至次日凌晨2点。为隔绝声响,房屋门窗多用砖块、木板封闭。事后人去场空,只有屋外被丢弃的色彩鲜艳吸管和矿泉水瓶,会暴露蛛丝马迹。此外,短时间出现大量的高档汽车驶向或聚集于某偏僻处,也可能是赶赴或参与“嗨场”。2014年12月8日,一个隐藏于南昌市新建县溪霞乡溪霞水库边上的地下“嗨场”被警方清查,查获吸毒人员22人。2014年12月19日凌晨,位于南昌市高新区某小区的地下迪厅被捣毁,当场抓获吸毒嫌疑人员121人,缴获K粉87.16克。
3.出现网络吸毒群体,毒品交易渠道“现代化”
随着网络的发展,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以网络QQ视频聊天室的形式聚众吸食毒品现象近年开始在江西出现,2011年公安部督办的“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中就有多名江西的吸毒人员。2014年3月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分局查获的吸毒人员陈某,据他交代其创建了一个吸毒QQ群,共有200余名群成员,通过虚拟聊天房间在线直播和观看吸毒过程、交流吸食方法与感受,有时还会组织色情视频表演,以增强群友吸毒快感。此外,随着微信、QQ、电邮等互联网通讯以及电子商务、物流托运、邮政快递的迅猛发展,“面对面接头、验货、付钱”的交割方式不再是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的主要方式。吸毒人员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隐瞒真实身份和住址,以网名相称,网上联络与支付,利用物流、邮政、快递、小区门口的寄存箱收货,“网上勾联、网上支付、快递送达”已成为新的毒品交易渠道。2013年4月,南昌市破获一起通过互联网出售盐酸曲马多片、盐酸曲马多注射液和地西泮片等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的毒品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系通过网络发布售毒信息、借助支付工具完成资金结算、最后以物流寄递方式完成运辙[18]。
4.“黄赌毒”相伴,“毒驾”事故多发
从江西省公安机关查获的吸毒案件、赌博案件和卖淫案件来看,“黄赌毒”相伴成为一种趋势。一些新型合成类毒品可达到亢奋效果,一些玩赌博机、宾馆聚众赌博人员常借助使用毒品来“转运”或“提神”,一些“地下赌场”有各类新型合成类毒品销售;新型合成类毒品强烈的精神刺激功能对性行为有辅助作用,在娱乐场所、酒吧和地下“嗨场”群体吸食时,常有坐台小姐陪侍吸毒,称为“陪溜”,有学者认为娱乐场所与“黄、赌、毒”活动是一种典型的互动关系[19]。在卖淫嫖娼案件中,有的是卖淫和吸毒行为同时发生,也有的是卖淫女或嫖客在性交易之前使用毒品。在一些男女聚众吸毒场所,借毒品所谓药力通常用性乱交宣泄性欲,聚众吸毒行为常会伴随聚众淫乱行为。
近年来在江西省“毒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有多起,2014年南昌市辖区发生8起吸食毒品开车撞死或伤人的事件。2014年南昌市东湖区和上饶市余干县各发生1起吸毒人员“毒驾”无牌车辆被查疯狂逃窜,挥刀砍伤交警的案件。
四、江西省毒品供给的回应态势
(一)毒品犯罪基本情况
2005年至2014年江西省公安机关破获的毒品案件包括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教唆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运输毒品、制造毒品、走私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非法提供精神药品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等类型。其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是贩卖毒品、运输毒品、走私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和制造毒品犯罪类型。江西省11个地市2005年至2014年的毒品案件破案总数见图4,全省2005年至2014年毒品案件总数据和常见类型毒品案件数据见表5。
表5江西省2005年—2014年常见毒品案件数和所占比例
┌─────┬────┬─────┬────┬────┬────┬────┬───┬─────┬─────┬─────┐
│总数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2012年 │2013年 │2014年 │
│ ├──┬─┼──┬──┼─┬──┼─┬──┼─┬──┼─┬──┼─┬─┼──┬──┼──┬──┼──┬──┤
│ │378 │% │409 │% │61│% │65│% │96│% │11│% │13│% │1847│% │2238│% │2225│% │
│ │ │ │ │ │4 │ │8 │ │2 │ │85│ │74│ │ │ │ │ │ │ │
├─────┼──┼─┼──┼──┼─┼──┼─┼──┼─┼──┼─┼──┼─┼─┼──┼──┼──┼──┼──┼──┤
│贩买毒品 │331 │87│342 │83.6│51│83.2│55│83.7│83│86.4│93│79.2│10│73│1255│67.9│1325│59.2│1039│46.7│
│ │ │.5│ │2 │1 │2 │1 │4 │2 │9 │9 │4 │06│.2│ │5 │ │0 │ │0 │
│ │ │7 │ │ │ │ │ │ │ │ │ │ │ │2 │ │ │ │ │ │ │
├─────┼──┼─┼──┼──┼─┼──┼─┼──┼─┼──┼─┼──┼─┼─┼──┼──┼──┼──┼──┼──┤
│非法持有毒│347 │91│374 │91.4│56│91.3│61│93.3│89│92.9│10│92.2│11│85│1528│82.7│1620│72.3│1326│59.6│
│品 │ │.8│ │4 │1 │7 │4 │1 │4 │3 │93│4 │70│.1│ │3 │ │9 │ │0 │
│ │ │0 │ │ │ │ │ │ │ │ │ │ │ │5 │ │ │ │ │ │ │
├─────┼──┼─┼──┼──┼─┼──┼─┼──┼─┼──┼─┼──┼─┼─┼──┼──┼──┼──┼──┼──┤
│容留他人吸│6 │1.│2 │0.49│9 │1.47│10│1.52│19│1.98│35│2.95│12│9.│228 │12.3│529 │23.6│816 │36.6│
│毒 │ │59│ │ │ │ │ │ │ │ │ │ │9 │39│ │4 │ │4 │ │7 │
├─────┼──┼─┼──┼──┼─┼──┼─┼──┼─┼──┼─┼──┼─┼─┼──┼──┼──┼──┼──┼──┤
│运输毒品 │11 │2.│10 │2.44│14│2.28│18│2.74│21│2.18│30│2.53│29│2.│28 │1.52│33 │1.70│34 │1.53│
│ │ │91│ │ │ │ │ │ │ │ │ │ │ │11│ │ │ │ │ │ │
├─────┼──┼─┼──┼──┼─┼──┼─┼──┼─┼──┼─┼──┼─┼─┼──┼──┼──┼──┼──┼──┤
│走私毒品 │7 │1.│15 │3.67│27│4.40│7 │1.06│14│1.46│17│1.43│4 │0.│10 │0.54│3 │0.13│2 │0.09│
│ │ │85│ │ │ │ │ │ │ │ │ │ │ │29│ │ │ │ │ │ │
├─────┼──┼─┼──┼──┼─┼──┼─┼──┼─┼──┼─┼──┼─┼─┼──┼──┼──┼──┼──┼──┤
│非法买卖制│1 │0.│0 │0.00│0 │0.00│1 │0.15│0 │0.00│1 │0.08│17│1.│28 │1.52│33 │1.47│23 │1.03│
│毒物品 │ │26│ │ │ │ │ │ │ │ │ │ │ │24│ │ │ │ │ │ │
├─────┼──┼─┼──┼──┼─┼──┼─┼──┼─┼──┼─┼──┼─┼─┼──┼──┼──┼──┼──┼──┤
│制造毒品 │1 │0.│1 │0.24│0 │0.00│0 │0.00│1 │0.10│1 │0.08│2 │0.│10 │0.54│7 │0.31│11 │0.49│
│ │ │26│ │ │ │ │ │ │ │ │ │ │ │1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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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变化趋势特点分析
1.毒品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如图5所示,2005年江西省全省共侦破毒品案件378起,2014年增长至2225起,除2014年以外,近十年每年毒品案件破案数呈20%~40%左右的增长率。
(图略)
图4 2005年—2014年江西省各市毒品案件总数比较
(图略)
图5 2005年—2014年江西省毒品案件数量图
2.常见类型毒品案件上升趋势及差异
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是近十年江西省公安机关侦破最多的毒品案件类型,三种类型的毒品案件绝对数量整体都呈增长趋势,但增长态势并不一样,尤其是近三年。从图6可明显看到,贩卖毒品案件自2009年起增长比率就减小,2014年开始明显下降,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与非法持有案件持续增长,其中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自2012年起急剧上升。从图7能清晰看出,自2009年起,江西省公安机关侦破的贩卖毒品案数占毒品案件总数的百分比就开始持续明显下降;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占毒品案件总数的百分比持续快速上升,呈翻售增长趋势。至2014年,江西省公安机关侦破容留毒品案件数816起,贩卖毒品案件1039起,两者呈数量接近趋势。据了解,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贩毒联络、支付、交易渠道均实现了“现代化”,人货款分离,导致侦查机关难以获取和固定贩卖证据,相当一部分疑似贩卖毒品案件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案和运输毒品案办理。至于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增长迅速,一方面是因为聚众吸毒实际发案绝对数在上升,且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容留他人吸毒地点固定较易查获,现场人证倶获,侦查工作取证相对简单,案件容易定性。
(图略)
图6 2005年—2014年江西省常见类型毒品案增长趋势图
(图略)
图7 2005年—2014年江西省常见毒品案件数占毒品案件总数百分比趋势图
3.毒品案件类型显现地域性差异
从江西11个市侦破的毒品案件数据来看,各市毒品案件类型具有相应的区域特点。南昌市2005年至2014年容留他人吸毒案侦破总数是460起,占十年间毒品案件总数的22.2%;萍乡市2005年至2014年共侦破84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仅占十年间毒品案件总数的6.32%;全省2005年至2014年共破获34起制造毒品案,共中有11起发生在赣州市,这与赣州市紧邻广东省和福建省长汀县一些全国新型合成类毒品制造的“重灾区”有相当大的关系。其中《2014年中国禁毒报告》中明确指出广东部分地区已经成为国内非法制造冰毒、氯胺酮等合成毒品最为严重的地区。
4.本地制毒案件增长趋势明显
新型合成类毒品是由化工原料合成,生产工艺场所要求极其简单,利润惊人。2011年以后,江西省相继破获制造毒品的案件,2014年达到11起。近年侦破的大多数制造毒品案件均是福建长汀籍犯罪嫌疑人以开油漆厂、化工厂、食品厂的名义选择偏僻农村建厂秘密地生产制造毒品。2014年全省查获15个制毒窝点[20],其中14起是由福建长汀籍人员提供技术和资金,制造流程主要涉及制造冰毒以及化学合成麻黄碱、非法制造羟亚胺等制毒前体。2013年8月和2014年4月,赣州市安远县公安局分别在车头镇和版石镇查获两起制造毒品案,共抓获制毒犯罪嫌疑人8名,缴获制造出的甲卡西酮84千克、麻黄碱5.5千克。2014年3月,南昌市禁毒部门在进贤县捉牛岗村查获一个以生产涂料为名义的制毒工厂,缴获甲卡西酮、麻黄碱等制毒原料及毒品半成品3.6吨大量盐酸。上面三起制造毒品案件的窝点,都选择在农村隐蔽的废弃老房子里并且采用白天休息夜间生产的方式制造毒品,难以被人发觉。
至于自然毒品的种植和精加工案件在江西省非常少见,2005—2014年10年间共查获10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且涉案种植面积都很小未形成规模。江西省阿片类毒品的供应基本上是来自外地。
(三)毒品犯罪人构成
关于2011年到2014年江西省抓获的毒品刑事案件作案员的基本数据,详见图8。在近4年抓获的毒品刑事犯罪的8434名犯罪嫌疑人中,男性7283人,占86%,女性1151人,占14%。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毒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要年龄段分布集中在18至25岁、26至35岁和36至59岁年龄段,具体年龄图分布见图9。江西省查获的18岁以下的毒品案件作案人所占比例较小,这与国外相关研究结论有些不同。上世纪90年代初就有国外学者在收集了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时期的犯罪人年龄统计及分布情况的基础上确认:青少年犯罪率远远高于其他年龄层的犯罪率是无论何时、何地、何种群体的共有现象,可被视为犯罪年龄分布的“自然法则”(Law of Nature)[21]。二者的差异可能是我国分离违法与犯罪标准而造成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消费、吸毒人员相互赠送、代买毒品等行为,具有违反治安管理法的性质,但不是犯罪。根据相关数据,从事毒品刑事犯罪嫌疑人大多文化程度较低。系统中登记文化程度的8419名犯罪嫌疑人中,小学与初中文化程度的有6980人,占82%;高中文化程度的有993人,占12%,具体情况见图10。
(图略)
图8 2011年—2014年江西省抓获毒品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数
(图略)
图9 2011年—2014年江西省抓获毒品刑事案件作案人员年龄段分布图
从系统中登记了身份信息的4397名毒品刑事犯罪嫌疑人中,无业闲散人员占大多数,但不乏国家公务员与在校学生等其他身份人员,具体见图11。
(图略)
图10 2011年—2014年江西省抓获毒品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文化程度统计图
(图略)
图11 2011年—2014年部分抓获毒品刑事案件作案人员职业身份统计图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研究验证了若干公认结论:比如,人口密度与毒品消费、人员流动与毒品交易之间存在正相关。又如,合成毒品具有娱乐性、群体性和社交性使用的特质,它本身因花样和名目翻新而导致一般人难识真相,加上对成瘾药理的误解和对其不可逆损害的忽视,这类毒品向主流社会渗透力度和速度,都须引起高度警惕。同时,对消费与供给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认知有所加深。沿着人口学、地理学和经济学角度深入认识毒品交易的特点,我们发现吸毒人员分布密度与本区域的毒品案件的破案数基本成正比关系,毒品供给的价格及数量随需求变化而变化[22]。正是如此,我国中南地区毒情热点区域及漫延,随之有所廓清。我们在研究中还发现近年屡遭诘问[23]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已有所改善,据资深的禁毒民警介绍,吸毒人员管控系统中的人员信息与公安大情报系统是联通的,大情报系统会自动提取吸毒人员管控系统中的人员信息,并与旅馆业管理系统、机场安检系统等相通,一旦吸毒人员出现,就会自动预警。但如果该人三年内未因吸毒而被查,大情报系统就会删除此人信息,不再预警。只是,吸毒人员管控系统一直会保留该人员的信息。
透过上述研究,笔者深感以下问题有待刑事政策或刑法做出合理回应。第一,从警力运用和保持威慑力考虑,采取“运动式”解决毒品消费问题和查处制贩毒品行为,并无不可。但将那些吸毒成瘾的人员一律送入场所强戒、将犯罪人一律送入监狱,在数据上虽能表达政府反毒斗争的决心,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战果。一方面,按海洛因治疗模式和所需期限予以隔离治疗消费合成毒品的人员,如何判断其成瘾性一直很含糊,因为这些人事后尿检未必呈阳性。况且这样做在法律上的合比例性和必要性,都有待质证,至于那些已经反复进入场所的海洛因成瘾者既已在接受维持治疗,再度送入场所缺乏根据。另一方面,在管控系统中盯住那些既贩又吸的人员,确有提高毒品犯罪的破案率,但这些人究竟应当治疗还是惩罚,应予个案研判。第二,尽管事实证明“运动式”严防死守明显不能解决毒品问题,在“运动式”打击间歇,社区治安状况并无明显恶化,同时说明我们这个社会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净能力和耐受力,但转而采取以疏代堵的对策,改变一律强戒和一律重刑强硬对策的理性主张,却很难为执政者接受和为公众认同。如何说服决策者采取更富理性的对策,还须学界提供更具信度的实证性结论。第三,截至2014年底,江西省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共有1027万人,其中汽车类驾驶人692.4万人,因江西省目前还未建立吸毒人员与驾驶人员信息自动比对机制,“毒驾”人员只有在违反交通秩序或发生交通事故被查时才能利用吸毒人员管控系统进行身份比对,因此机动机驾驶人员中未被查处的隐性吸毒人员难以查询和统计,不能对新增吸毒人员符合注销驾照条件的予以注销,“毒驾”隐患严重。第四,聚众消费合成毒品目前是导致容留吸毒犯罪案件迅速增长的原因之一。它引出的法律问题是如何合理划出涉毒犯罪圈。具体地说,与“毒友”在自己居所共同吸毒的行为是不是都定性为容留,除提供场所外,邀约者能否构成共犯,相互邀约或互易场所吸毒,应否分别定罪。对此,一种更激进的观点是聚众吸毒较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更具危害性,应予入罪[24]。在我们看来,对容留吸毒行为定罪须在字义上做限缩解释,否则就会造成悖论:吸毒不构成犯罪,被动容许他人吸毒反而是犯罪。
本文研究还引出一系列须予清晰认知的问题。江西省管控系统中既贩又吸的人员有多少人吸食传统毒品,吸食合成毒品或混用两类毒品的人各自占有多大的比例;那些由吸食海洛因转向吸食合成毒品的人员,呈现何种成瘾症状,整体上对毒品的依赖是减轻了还是加重了;如何分清合成毒品的纯度,在我国现有毒品种类应否分出软毒品种类?显然,了解不同毒品的成瘾病理,才可能系统论证强制治疗方案,校准打击的力度。【注释】 基金项目 本文系司法部2013年课题“突破与创新——深度推进社区矫正的重大举措”(项目编号:13SFB2016)的阶段性成果;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成果;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与研究中心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王利荣,女,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与犯罪学;揭萍,女,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江西警察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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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西省省情相关数据来自《2014江西省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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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地理信息系统(简称GIS)是获取、存储、检索、分析和显示空间数据的计算机数据库管理系统,在该系统中的空间数据包括地图、遥感和统计数据,这些数据的共同特点是能确定地理位置。参见吴信才等.地理信息系统(GIS)发展现状及展望[J].计算及工程与应用,2000,(4).近年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开展犯罪空间防范研究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
[16]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江西省78789名吸毒人员中有78106人登记了吸毒种类,笔者此部分的分析以后一个数据量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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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其中11起已破,另4起2015年破案结案。
[21]Gottfredson, M. R, &Hirschi,T.,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22]毒品案件属于无被害人类型案件,主动获取情报、发现线索、积极侦查是毒品案件侦查工作的特点。样本中南昌市吸毒人口密度远高于九江,但南昌毒品案件数却低于九江,这并不能说明南昌的毒品案件发生数就低于九江。九江市公安局禁毒办公室单独设立为副处级单位,12个县区均设有禁毒大队,全市共有禁毒民警84人;而南昌市公安局禁毒办公室设在南昌市公安局缉毒支队,是正科级单位,只有部分县区设有禁毒大队,全南昌市只有68个禁毒民警。2015年3月是全国禁毒“百城会战”最后一个月,为了取得较好的会战效果,南昌市公安局要求全警参与,各辖区派出所、刑侦都参与毒品案件查获,破案数急剧上升,一个月查获毒品案件778起,其中270起是派出所侦破的。可见参与警力的多少是影响毒品案件侦破的主要因素之一,这可能是影响南昌市与九江市毒品案件破案数差异的原因之一。
[23]邓玲等.公安机关针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机制探析——动态管理机制对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影响[J].卫生软科学,2011,(12);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附文《动态管控、吸毒和人权》,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6411ac6701015kmj.html,登陆时间2015年3月16日。
[24]陈恳.以聚众吸毒罪取代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法思考[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3,(3);庄小晶等.聚众吸毒行为的入罪化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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