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崔盛钢
(2016年6月23日)
各位新闻界朋友:
大家上午好!
再过3天就是“6·26”国际禁毒日。从去年开始,省高院每年在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都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介绍我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阐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立场,展示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的工作成效。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严格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禁毒法制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我就去年以来我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的总体情况,当前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一、2015年以来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
2015年,我省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共计8330件,同比增长56.26%,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8.6%;判处毒品犯罪分子10571人,同比增加41%,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总数的8.8%。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1898 人,重刑率为17.95%,对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遏制毒品犯罪的发展和蔓延,起到了重要作用。
今年1至5月份,我省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435件,被告人人数3070人。
从我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情况分析,毒品犯罪案件及毒
品犯罪分子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在毒品犯罪类型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居于首位,共计4202件,占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50.64%;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3782件,占总数的45.58%;非法持有毒品案共计268件,占总数的3.23%。
二是在毒品种类上,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占据绝对比例,增长趋势明显。传统毒品海洛因逐渐退出主流市场。2015年,法院审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的案件共计812件,占上述类型案件总数的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冰毒、“麻古”、氯胺酮等合成型毒品案件共计4160件,所占比例85%以上,明显增加,已经成为主要的毒品品种。
三是从职业来看,仍然以无业人员与农民为主体。其中,无业人员3105人,占29.37%;农民3811人,占36.5%;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劳动者333人,占3.15%;此外,还有学生3人,国家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3人。
四是从年龄来看,青少年犯罪有下降趋势。其中,年龄在18岁以上不满25岁的有1914人,占总数的18.11%;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141人,占1.33%。罪犯中女性1619人,占总数的15.32%;外籍人3人。
二、当前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
虽然我省的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但是,毒品犯罪依然多发,毒品问题还很难在短期内得到彻底解决。从我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看,毒品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在毒品案件数持续增加的同时,涉毒区域从温州、宁波、台州、杭州等相对集中区域,向全省其他地区蔓延。2015年,温州收案1717件,宁波收案1478件,台州收案1257件,杭州收案1107件,绍兴收案768件,金华收案737件,嘉兴收案654件,湖州收案443件,丽水收案223件,衢州收案194件,舟山收案66件。从毒品案件数量在每个区域的分布情况看,温州、宁波、台州、杭州4个地区,2010年以来,毒品案件数一直居全省的前四位。2010年至2015年,衢州、绍兴、湖州、金华的毒品案件数同比均增长2.3倍,其中衢州地区增长4.87倍,绍兴地区增长3.24倍。特别是衢州、丽水这几年毒品案件均有大幅度增加,表明我省毒品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
(二)大宗毒品案件明显增加,毒品犯罪呈现出团伙化、组织化、集团化发展趋势,部分案件出现武装掩护贩毒的情况。2015年,我省审理的1千克(指冰毒、海洛因)以上的毒品案件有128件,最大的有50余千克,大宗毒品在我省呈上升趋势。从毒品犯罪的组织形式看,呈“宝塔型”的团伙犯罪逐渐增多,处于“塔尖”的毒枭一般往往控制着本区域内的毒品供应,“塔尖”下面是分层次的一些毒品“批发商”,“塔底”是末端吸毒人员。这类团伙人数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一个案件往往有一二十人,带有犯罪集团化倾向。例如杭州市被告人俞烈案等,均呈现出犯罪集团化的性质,并且出现携带枪支、贩卖弹药、运输毒品的情况,毒品犯罪出现以枪护毒、枪毒同流的趋势。
(三)零包贩卖毒品等犯罪案件快速增长。我省主要是毒品犯罪的输入地、消费地,但同时也是毒品犯罪的中转过境之地。受我省毒品消费市场的影响,零包贩卖毒品(涉案毒品10克以下的贩毒案件)、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案件增长迅速。从我省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看,零包贩卖案件从2010年的928件增长到2015年的3885件,增长3.17倍;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从2010年的283件增至2015年3872件,增长12.7倍,在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平均占45%左右;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从2010年的147件增至2015年268件,增长0.94倍。特别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容留者与吸毒者共同吸毒较为普遍;二是容留者往往也是贩毒分子,贩毒分子向吸毒者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吸毒者共同吸毒,两者交织在一起,同消共长,形成恶性循环;三是在一些大中城市聚众吸毒案增加,部分容留吸毒人员与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结合在一起,其中,卖淫女通过陪侍嫖客吸毒后再卖淫,收取高额嫖资。
(四)利用未成人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虽有下降,但仍处于高发态势。目前在毒品犯罪中,有部分贩毒分子雇佣、指使未成年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方面是利用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妄图逃避侦查和追究;另一方面是雇佣未成年人贩毒可以支付更低的报酬,从而降低贩毒成本,获取更高的暴利。这几年,我省法院出重拳打击利用未成年人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与2014年相比,2015年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人数有所下降,同比下降27.9%,但是仍有61人被利用,仍处于高发态势。
(五)走私、制造毒品案件有所加剧。随着重点制毒省份整治力度的加大,制毒团伙在不断寻找新的据点,我省近年来逐渐出现制造毒品案件,其中台州、丽水地区有深山老林,成为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后又迅捷销售贩卖的理想之地,这两年台州、丽水地区已经出现多个制造冰毒的大型犯罪团伙。
(六)因毒品诱发的其他犯罪案件仍有发生。从我省法院每年审理的一些强奸、杀人、伤害、交通肇事、介绍卖淫等案件中,有一小部分是因为毒品问题引发。例如2015年,宁波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郑全君故意杀人案,郑全君长期吸毒得苯丙胺精神病,产生幻觉,在共公场所持刀连捅5人,致4人重伤,1人轻伤。
三、大力开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新局面
(一)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毒品犯罪是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出重拳、下重手,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协同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坚持对毒品犯罪活动‘零容忍’,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这一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政策方向。一直以来,我省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针对当前我省的毒品犯罪形势,我省法院将打击的重点指向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对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针对制造毒品犯罪在我省有增加趋势,我省法院加大对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针对吸毒人员数量巨大且不断增加的情况,更加注重对零包贩卖毒品尤其是多次贩毒人员的从严惩处,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
二是规范刑罚适用与执行。毒品犯罪性质特殊,犯罪分子的再犯比例较高,其中部分人员还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我省法院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明确对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并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毒品罪犯假释,确保刑罚执行效果。
三是切实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有利于全面发挥刑罚功能,做到罚当其罪,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2015年,我省法院判处毒品犯罪分子缓刑682人、管制15人、单处罚金1人。
(二)扎实做好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审判工作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我省法院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不动摇,同时又坚定不移地执行好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死刑政策,确保死刑适用与毒品犯罪形势相适应。
一是切实做到依法准确适用死刑。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省法院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注重准确性,突出打击重点,实现“精准打击”,即重点是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其中,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我们坚决判处死刑。
二是严格确保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毒品犯罪具有一定的隐秘性,毒品交易涉及的毒资、毒品很难当场查获,且犯罪分子经常采取人货分离、邮寄毒品等方式,给证据收集查证带来很大困难。我省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时,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补查工作机制,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保死刑适用万无一失,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实现了对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精准打击”。
(三)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
我省法院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更加积极广泛地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重点是大力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我省多地法院每年将“6·26”国际禁毒日集中开展禁毒宣传作为制度固定下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等活动,集中进行宣传,形成全省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掀起人民法院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高潮。如宁波中院发布《2014年以来宁波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白皮书》,杭州中院将在今年6月24日对3件毒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嘉兴中院将在6月24日与7个基层法院联合对20件毒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绍兴、湖州、台州中院将于6月24日召开禁毒宣传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
同时,进一步加强日常禁毒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如:省法院在浙江法院公开网上设置庭审直播栏目,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时均可以进行庭审直播;温州两级法院每年通过网上直播典型案件以及利用《法庭内外》《法治在线》等法院宣传专栏等方式,在全市开展禁毒宣传;绍兴、台州、丽水等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毒案件,邀请公众对案件进行旁听,并通过微博等形式进行同步庭审直播。上述举措有效地宣传了毒品的危害。
二是突出重点,紧紧围绕青少年群体和合成毒品滥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这几年,青少年涉毒犯罪在逐年下降,与各地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是分不开的。这方面,有些地方的法院做得比较好。如宁波海曙法院、杭州下城法院、温州乐清法院、湖州吴兴法院、丽水莲都法院等针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中,未成年人大多从小缺乏家庭管教且被成年毒犯利用教唆的特点,在庭审中均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效果良好;同时与教育机构合作,编制图文并茂的毒品案例,发放到学校,由学校与家庭共同筑起预防、控制青少年毒品犯罪的防线。
各位记者朋友,禁毒综合治理工作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扎实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为实现“平安浙江”“法治浙江”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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